認罪服法

認罪服法罪犯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服從法律制裁的行為。是罪犯悔過自新、改惡從普的先決條件。考核罪犯認罪服法的標準主要是:(1)承認犯罪事實;(2)服從法律判決;(3)認清犯罪危害;(4)深挖犯罪根源;(5)主動檢舉揭發;(6)老實服法改造。

對於刑事犯罪,一般是採用“認罪伏法”,也就是承認自己所犯的罪過,任從法律的制裁。而第一種說法是說承認自己所犯得罪過,從內心中服從法律的制裁。二者適用的情況不同,在法律陳述時說認罪服法;在被別人陳述可以說成某某認罪伏法,這種情況一般用在新聞媒體形容某個罪大惡極之人被槍決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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