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師的職責
《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第六條規定了值班律師六項基本工作職責:提供法律諮詢;提供程式選擇建議;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同時,強調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職責: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釋明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議、訴訟程式適用等事項提出意見;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在場。
應當說,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主要側重於兩個方面:第一,廣泛覆蓋性。值班律師的服務對象是所有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覆蓋範圍非常廣泛;第二,服務多樣性。從值班律師的工作職責可以看出,值班律師能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多種法律服務,法律幫助的形式較為多樣。
值班律師的權利
值班律師在提供法律幫助過程中有三項較為重要的權利。
一是會見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值班律師持相關證件到看守所辦理法律幫助會見手續,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
二是閱卷權。值班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關情況,自審查起訴階段起可以查閱案件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安排,並提供便利。
三是提出意見權。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值班律師可以就相關事項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值班律師對前款事項提出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卷,未採納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
雖然相較於辯護人而言,值班律師的權利範圍仍較小,但這是基於值班律師與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與《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對於值班律師的權利部分也預留了空間,有待在值班律師制度未來的實踐探索、理論探討中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