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Legal aid),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一般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它作為實現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行為,在國家的司法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援助制度
  • 外文名:Legal aid
  • 意義:實現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
歷史沿革,意義,申請對象,實施主體,制度建設,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受理程式,案件監督,歸檔制度,考核獎懲,援助範圍,

歷史沿革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於15世紀的英國,在西方國家已有500多年的歷史,先後經歷了慈善事業階段(18、19世紀)、個人權利階段(20世紀前半段)和福利國家政策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自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後,法律援助逐漸被一些開發中國家接受。我國雖然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就已經有了指定辯護的規定,但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到20世紀90年代後才開始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2條(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直接法律淵源。此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頒布後,法務部都及時聯合中央有關部門發出了在這些特殊群體中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通知,進一步擴大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範圍。國務院於2003年7月16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標誌著我國系統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後,法律援助制度更加受到重視,並採取措施進一步加以完善。

意義

1.法律援助制度體現了國家對法律賦予公民基本權利的切實保障,有利於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
2.法律援助制度為訴訟當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
3.法律援助制度有利於健全和完善律師法律制度。
4.法律援助制度有利於健全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保障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和諧社會建設。

申請對象

一、具備以下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申請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幫助;2.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由各地參照當地政府部門的規定執行)。
二、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三、刑事案件中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師辯護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四、經審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或符合條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受援人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五、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服務費用。

實施主體

中國法律援助的三個專業實施主體是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律師主要提供訴訟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辯護、刑事代理和民事訴訟代理等)和非訴訟法律援助;公證員主要提供公證事項的法律援助;基層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諮詢、代書、普通非訴訟事項的幫助等簡易法律援助。
中國法律援助有三個基本的資金來源:政府出資,社會捐贈及行業奉獻(主要指義務辦案)。
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尚處於建立階段。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必將為實現依法治國方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和促進社會穩定發揮重要的作用。

制度建設

1996年3月17日通過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是在我國立法史上,首次將"法律援助"明確寫入法律,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1996年5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法律援助的有關內容作了專章規定。《律師法》第六章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這些規定明確了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範圍和律師必須依法承擔的法律援助義務,並為今後制定法律援助的專門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礎
1996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通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第39條,明確規定了對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內容。
1997年1月,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隨後,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經國務院批准成立。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公布了《法律援助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條例》對我國法律援助的性質、任務、組織機構、範圍、程式、實施和法律責任等基本問題做出來全面、具體的規定。它的公布實施,標誌著我國法律援助工作進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的新階段,為進一步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法規保障,對保障困難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都具有重要作用。

組織機構

1、 在國家一級,建立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統一對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實施指導和協調。
1997年5月26日,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負責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制定全國性的法律援助規章制度,中長期發展計畫和年度工作計畫,協調全國法律援助工作事宜,開展與國外法律援助團體及人士的交流活動等等工作。
同日,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主要職責是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宣傳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促進司法公正。其基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內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收益等。
2、 在省級地方,建立XX省(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所轄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實施指導和協調。
3、 在地、市(含副省級)地方,建立XX地區(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組織實施的雙重職能。
4、 在具備條件的縣、區級地方,建立XX縣(區)法律援助中心,具體組織實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備建立法律援助機構條件的地方,由縣(區)司法局具體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

工作制度

受理程式

一.受理
申請法律援助流程申請法律援助流程
(一)民事、行政及非訴訟案件
1、法援中心接待人員對申請法援的當事人要詳細詢問案件的基本情況並做好網上記載,查看當事人所提證明材料。
2、經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審批。
1、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應及時審查被告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並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審批。
2、對被告人親屬或被告人提出刑事案件法援申請,接待人員應審查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做好記錄在個工作日內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審批。
3、通過公安、檢察機關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請,中心在三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量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公安、檢察機關。
三、指派
1、中心主任根據接待人員的建議,及時召開中心人員進行討論,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在天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對不受理的法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提覆核申請。
3、受理的法援案件,應當與受援人簽訂法律援助協定及相關手續。
4、法援案件審批後,在三日內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服務。

案件監督

(一)法援中心對指派的案件進行跟蹤了解案件辦理情況;
(二)對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組織相關人員集體討論;
(三)舉行定期不定期法律服務質量的督查,以及受援人的滿意度;

歸檔制度

一、案件辦結後,承辦人應及時填寫法援案件結案報告表。
二、承辦人員在案件結案後需在30天內將案件卷宗按程式裝訂好後報送法援中心。
三、法援中心接收報送卷宗檔案後應及時檢查,如不符合歸檔要求,承辦人員必須在15天內給予補充完善。

考核獎懲

一、法律服務機構
1、法律服務機構在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後應在2日內安排法律服務人員並告之法援中心;
2、承擔對案件承辦人的業務指導;
3、案件承辦人遇有特殊情況不能繼續辦理案件時,負責及時調換承辦人並及時告之法援中心;
4、法律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法援中心指派。
二、法律服務人員
1、承辦人員應在接到辦案通知後,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做好代理的各項準備工作;
2、在辦案過程中遇有重大情況應及時與法援中心聯繫;
3、案件辦結後30天內必須按規定將結案報告和案件卷宗送交法援中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發辦案補貼費:
1、辦理法援案件中向受援人收取費用或財物的;
2、由於承辦人員工作不負責任引起受援人投訴的;
3、案件辦結後無正當理由卷宗不按時歸檔或歸檔材料不完整,經指出仍不糾正的;
4、不按規定程式辦理案件的;
5、按規定必須通案的案件無特殊情況而沒有通案的。

援助範圍

一、刑事案件;
二、請在給予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勞動報酬的;
三、因工傷請求賠償;
四、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
五、請求國家賠償的;
六、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七、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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