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基本權利
《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政治權利和自由
其中政治權利和自由可分為
2.表現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權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可分為
1.人身自由權
2.住宅不受侵犯權
3.人格尊嚴權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
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可分為
1.財產權
2.勞動權
3.勞動者休息權
4.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
5.獲得物質幫助權
獲得救濟的權利
獲得救濟的權利可分為
1.申訴、控告
2.取得國家賠償權
3.取得國家補償權
社會生活權利
1.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2.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3.婦女兒童權利等。
公民的平等權利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表現形式
侵權表現形式
《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要消滅
特權。特權是公民平等權可能被侵犯的主要表現。有的幹部自視為不受法律的約束的“特殊公民”,他們不但不守法,而且還以權謀私,徇情枉法,包庇縱容違法者。由於他們地位的特殊性,公民誤認為他們有些特權,不敢問,甚至侵犯自己合法權益也誤認為應該如此。事實上,公民權利是平等的。一個人無論職位高低,都要遵守和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有的婦女在家庭關係上不能獲得與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權利,而處於男尊婦卑的地位,她們在家庭重大事項中沒有發言權,經濟上沒有掌管和使用權。她們有的甚至成為只有幹活的義務而不能享受平等權利的“奴隸”。
在遺產繼承上,女兒往往沒有得到與兒子同等份額的遺產繼承,甚至被剝奪了繼承權。有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如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
在一些農村,婦女不能同男子一樣平等地分得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
在一些工作、企事業單位中,女職工不能與男職工同工同酬,乾同樣的活,所得工資和獎金卻要少些。在一些單位,裁員下崗時,往往女職工被裁員下崗得多些。如此等等。
上述些情況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權利。
因此,公民在平等權被侵犯時,要懂得用法律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英國公民
英國1679 年的《 人身保護法 》和 1689 年的《 權利法案 》,美國1776 年《 獨立宣言 》和 1791 年的《 憲法修正案》,法國1789年的《
人權宣言》等都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設專章詳細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多數國家的憲法都設專章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人身自由,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美國公民
美國憲法對公民權利的設定可謂獨樹一幟,聯邦憲法並未將公民基本權利寫入憲法正文,而是通過以修正案的方式對公民基本權利作出規定。當年否定將基本權利寫入憲法的理由,現在已無從考證,但憲法中公民權利內容的缺失必然引起各方質疑和指責,美國國會最終用10條修正案將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補入聯邦憲法,即後來的《權利法案》。《權利法案》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大致可以分為三大部分:
一是民主自由權。修正案第1條規定了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權和請願權五項自由權利。另外,修正案第2條規定攜帶裝器權。這兩條規定的是公民基本權利的實體權。
二是人身自由權或稱被告的權利,即被告在司法程式上享有的人身權利。修正案第4條至第8條規定了被告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享有12項程式權,這五條規定的是公民基本權利的程式權。
三是權利的保留,修正案第9條規定人民保留以上所列權利以外的其他權利,第10條規定各州或人民保留未授予聯邦政府的一切其他權力。這兩條規定較為獨特,既不屬於實體也不屬於程式,而是作為一種法律上的特別聲明,以使整個《權利法案》嚴密完整。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權利法案對公民權利的規定有著顯著的特點:主要體現在通過對國家權力的的限制性規定來反向確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通過規定公民程式權利的方式確認其實體權利兩個方面。此外,對公民權利的規定也較為原則簡單。
中國公民
中國1982年憲法確認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嚴、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評、建議、申訴或檢舉及取得賠償等人身和個人的權利和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 、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政治權利和自由;勞動權 、休息權、傷老病殘有獲得物質幫助等社會經濟權利;受教育權和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男女平等權,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等。
中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
我國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主要表現在:
(1)享有權利的主體十分廣泛。在現階段,我國的權利主體包括占全國人口絕大多數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即社會主義的勞動者、社會主義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戶祖國統一的愛國者。
(2)憲法確認並保障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範圍十分廣泛。
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我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主要表現在:
(1)公民在權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說,公民不分民族、性別、出身、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職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的正當權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收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國家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任何公民,公民有權要求得到平等的對待和平等的服務。不允許任何組織或個人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以外的特權,任何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
(2)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護。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要以恰當的法律程式處理涉及公民權利的案件,以同樣的法律標準給與同樣的裁判。
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現實性
我國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現實性主要表現在:
(1)以我國現階段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實際水平為基礎,實事求是地確定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範圍、內容。具體說就是,客觀上的確需要又非確認不可的就堅決寫進憲法。
(2)規定法律和物質的保障。憲法在確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同時,也規定了一些具體措施來保障它們的實現。
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我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主要表現在:
(1)公民即享受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又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公民的某些憲法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結合,如勞動權和受教育權,它們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
(3)權利和義務在整體上是相互促進的。
(4)權利享有上附有限制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1條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公民義務
根據最新的憲法: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
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
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
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
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