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CHINA LEGAL AID FOUNDATION,CLAF)是經國務院批准,於1997年在民政部依法登記成立的公募基金會,是國內唯一一家致力於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其主要宗旨是:保障全體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護,維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 外文名:CHINA LEGAL AID FOUNDATION,CLAF
  • 組織性質:公募基金會
  • 批准部門:國務院
  • 成立時間:1997年
組織概況,發展歷程,組織宗旨,主要任務,業務範圍,組織業績,機構人員,理事成員,理 事,名譽理事,形象大使,組織章程,

組織概況

發展歷程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經歷了第一、第二屆理事會,2011年4月成立了第三屆理事會。

組織宗旨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宗旨是保障全體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護,維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主要任務

募集法律援助資金,為實施法律援助提供物質支持,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

業務範圍

依法開展資金募集、基金增值等符合本會宗旨的各項活動。

組織業績

在法務部和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理事會的領導下,在慈善企業、愛心人士的關心和支持下,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根據不同人群和地區的需要,先後設立了14個專項基金,分別是中國優秀學子法律援助專項基金、“592”法律援助專項基金、農民工法律援助專項基金、中國民間對日索賠法律援助專項基金、殘疾人法律援助專項基金、婦女家庭權益保障專項基金、老年人法律援助專項基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專項基金、生態環保法律援助專項基金、“5.12孤殘法律援助專項基金”、“災區縣級法律援助重建基金”、“1+1”中國法律援助志願者行動專項基金、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和“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專項基金”。在這在這些來自社會的專項基金支持下,在尊重捐贈人意願的前提下,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以科學的管理、誠實的信譽、執著追求公平與正義的精神,嚴格遵守《基金會管理條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費用支出最低化、服務數量最大化、服務質量最最佳化”原則,成功組織實施了一系列具有廣泛社會影響的法律援助項目,資助辦理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有效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受到社會各界廣泛讚譽。十多年來,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取得了長足發展和進步,先後被民政部評為“4A級社會組織”和“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獲得“中國十大法制人物”和“中華慈善獎”等榮譽稱號。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機構人員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
姜春雲 中共中央原政治局委員 國務院原副總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張思卿 全國政協副主席
曹 志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王光英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會 長
張秀夫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原政委 法務部原常務副部長
副會長
李國光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趙登舉 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
張佑才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財政部原副部長
蔣先進 公安部原副部長
陳光復 原國家經貿委紀檢組組長 中國企業聯合會副會長
高文遠 全國政協委員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原副司令員
鄭榮文 深圳台商協會會長

理 事

王立憲、方光興、鄧甲明、李國光、劉根元、張秀夫、張佑才、呂良偉、杜英民、陳益未、陳光復、陳偉雄、陳月明、邵雷、吳玉華、鄭榮文、鄭和平、周院生、周瑞增、趙登舉、胡虎林、高文遠、高洪德、賈午光、蔣先進

名譽理事

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軍益
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桑 寧
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助理巡視員:劉南征(女)
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導處處長:石光春
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邊若蒂(女)
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永革
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任晉昆
內蒙古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學義
遼寧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董國勤(女)
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付占國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黑龍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陳從軍(女)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沈 衛
江蘇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翟潔君
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潘岳松
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黃家林
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應岩林
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處處長:鄭宇紅(女)
山東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於榮雙
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淑華(女)
湖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朱德武
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許光漢
廣東省法律援助工作處處長:浦皆祜
廣西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鐘貴文
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徐榮華
重慶市法律援助工作處處長:王丹麗(女)
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 燦
貴州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夏世明
雲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向躍東
西藏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魯 生(女)
陝西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魚安鋼
甘肅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韓 羽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翟 林
寧夏省法律援助工作處處長:楊凝華(女)
新疆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亞合甫·肉斯坦木
兵團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林永華
深圳台商協會副會長:余勝元
深圳台商協會副會長:黃明智
白沙集團總裁:盧 平
德龍鋼鐵集團總裁:丁立國
深圳台商協會副會長:郭國勝
深圳台商協會副會長:王宗舜
深圳台商協會副會長:黃建明
深圳台商協會副會長:李逢春
深圳台商協會副會長:許峻銘
秘 書 長
杜英民
副秘書長
陳益未
劉京揚
劉澤泉
鄒 燕

形象大使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英文名稱: CHINA LEGAL AID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保障全體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護,維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於組織募捐的收入;投資收益;財政撥款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區西便門西里甲1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依法開展募捐活動或通過義演、義賣活動募集資金;
(二)依法利用無形資產開展募集資金;
(三)接收來自於國(境)內外的捐贈;
(四)在國家政策、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基金增值;
(五)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各項資助活動;
(六)開展法律援助事業的研究工作;
(七)開展與國(境)內外友好組織和個人之間的友好往來和相互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法律援助事業,在社會各界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二)對本基金會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士;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三)司法行政系統有關人士。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對基金運作和使用的監督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六)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宣傳和履行本基金會宗旨,為推進中國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而努力;
(七)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年度重大業務活動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會長提名的副秘書長的聘任與解聘;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會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主持會長辦公會,決定階段性重要工作;
(五)與業務主管單位協商一致後,提名理事候選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六)與業務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後,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擬訂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由會長批准實施;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四)主持秘書長辦公會,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
(五)提名基金會部門負責人的聘任與解聘,報會長辦公會通過;
(六)經會長授權,代表基金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國家財政支持資金;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通過不同形式,支持各地區一體化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資助有關法律援助項目,開展法律援助活動;
(三)支付本基金會行政辦公開支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及其餘符合有關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為實現公平和正義·法律援助在中國”系列大型公益募捐活動;
(二)與有關單位合作的項目籌資;
(三)法律援助專項募捐活動;
(四)法律援助專項活動的支出;
(五)專項法律援助基金的設立和支出;
(六)支持有關法律援助活動的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註銷登記按《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登記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依法由法務部指定部門統一管理;
(二)委託非政府性法律服務機構對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4年9月1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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