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服務承諾制度是2012年頒布的法規。
概述,詳細介紹,
概述
各縣(市)區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現將《法律援助中心服務承諾制度》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為踐行服務人民、奉獻社會、扶貧助弱、維護公正的宗旨,強化社會監督,提高服務質量,最大限度地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詳細介紹
法律援助中心服務承諾制度
第一條 為踐行服務人民、奉獻社會、扶貧助弱、維護公正的宗旨,強化社會監督,提高服務質量,最大限度地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市、縣(市、區)兩級法律援助中心及全體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服務對象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困難民眾。
第四條 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履行如下服務職能:
(一)貫徹執行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解答來訪、來電、來信及網路諮詢。
(三)受理、審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請,並指派法律服務人員承辦案件。
(四)指派律師承辦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五)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擴大法律援助社會知曉度。
第五條 服務內容:
(一)宣傳法律援助制度,宣傳法律法規,解答民眾來訪、來電、來信等法律諮詢。
(二)對困難民眾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初審,並一次性告知申請法律援助條件,需要出示的證件、證明材料,法律援助審批、指派、承辦、監督工作程式和工作時限。
(三)及時受理、審批、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並監督辦案質量。
(四)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它文書。
(五)承辦上級交辦的重大維穩案件和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服務承諾的具體內容:
(一)熱情接待。熱情接待每一位當事人,耐心聽取當事人的諮詢事項和申請事由,做到用語文明、解答規範,來訪必接,來電必答,來信必回。
(二)耐心解答。實行首問負責制,對當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和諮詢,首問責任人應當耐心解答;對諮詢情況不明或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作出詳細解釋並負責聯繫和引導。工作時間內未能解答完畢的,延長工作時間,直至當事人滿意離去。
(三)認真審查。按照法律援助受案範圍、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合理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三要素,認真審查每一件法律援助申請,杜絕“人情案”、“關係案”。
(四)及時受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受援條件,證件和資料齊全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並告知申請人。法院指定辯護案件,自接到法院指定通知後2天內指派律師辦理案件。
(五)依法承辦。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按照《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和相關法律規定,及時有效地為符合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實現受援人合法權益保護的最大化。
(六)應援盡援。通過降低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申請備案制等方式,擴大法律援助受援範圍,不斷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
(七)廉潔誠信。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待、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不向當事人作虛假承諾;不接受、索取當事人錢物或者謀取其它不正當利益;不得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
(八)優質服務。簡化辦事程式,縮短辦事時限,提高辦事效率。對行動不便的受援對象,推行預約申請、上門受理。加強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構建“半小時援助圈”,為民眾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務。
第七條 違諾責任:
(一)凡當事人對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不滿意時,均可投訴。
(二)法律援助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的違諾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按照《南通市司法行政機關服務承諾制度》等有關規定處理。辦案律師、值班律師、實習律師違反服務承諾的,按《南通市律師行業服務承諾制度》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