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9日,中國政府網發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擴大法律援助範圍、提高法律援助質量、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5部分14條。
基本介紹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6月29日,中國政府網發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文章報導: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
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保障經濟困難公民和特殊案件當事人獲得必要的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來,各地認真貫徹《法律援助條例》,法律援助覆蓋面逐步擴大,服務質量不斷提高,制度建設積極推進,保障能力逐步增強,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與人民民眾特別是困難民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還存在制度不夠完善、保障機制不夠健全、援助範圍亟待擴大等問題。為認真落實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戰略部署,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健全體制機制,堅持和完善黨委政府領導、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負責、有關部門協作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實際需要,落實政府責任,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範圍,提高援助質量,保證人民民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法律幫助。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把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積極回應民生訴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努力為困難民眾提供及時便利、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將涉及困難群體的矛盾糾紛納入法治化軌道解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促進公平正義。把保障公平正義作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價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職責,擴大法律援助範圍,使符合條件的公民都能獲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護,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推進改革創新。立足基本國情,積極探索法律援助工作發展規律,創新工作理念、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實現法律援助申請快捷化、審查簡便化、服務零距離,不斷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二、擴大法律援助範圍
(三)擴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蓋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經濟困難公民請求國家賠償,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支付勞動報酬等法律援助範圍的基礎上,逐步將涉及勞動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藥品、教育醫療等與民生緊密相關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範圍,幫助困難民眾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基本生產生活方面的問題。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參與申訴案件代理制度,開展試點,逐步將不服司法機關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決定,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範圍。綜合法律援助資源狀況、公民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進一步放寬經濟困難標準,降低法律援助門檻,使法律援助覆蓋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體,惠及更多困難民眾。認真組織辦理困難民眾就業、就學、就醫、社會保障等領域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積極提供訴訟和非訴訟代理服務,重點做好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軍人軍屬等群體法律援助工作,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加強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發揮法律援助在人權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落實刑事訴訟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制度關於法律援助範圍的規定,暢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加強司法行政機關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等辦案機關的工作銜接,完善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困難證明制度,建立健全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制,確保告知、轉交申請、通知辯護(代理)等工作協調順暢,切實履行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法律援助工作職責。開展試點,逐步開展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刑事裁判、決定的經濟困難申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在法院、看守所派駐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健全法律援助參與刑事案件速裁程式試點工作機制。建立法律援助參與刑事和解、死刑覆核案件辦理工作機制,依法為更多的刑事訴訟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實現法律援助諮詢服務全覆蓋。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視窗,安排專業人員免費為來訪民眾提供法律諮詢。對諮詢事項屬於法律援助範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程式,對疑難諮詢事項實行預約解答。拓展基層服務網路,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向城鄉社區延伸,方便民眾及時就近獲得法律諮詢。加強“12348”法律服務熱線建設,有條件的地方開設針對農民工、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的維權專線,充分發揮解答法律諮詢、宣傳法律知識、指導民眾依法維權的作用。創新諮詢服務方式,運用網路平台和新興傳播工具,提高法律援助諮詢服務的可及性。廣泛開展公共法律教育,積極提供法律信息和幫助,引導民眾依法表達合理訴求。
三、提高法律援助質量
(六)推進法律援助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組織實施各環節業務規範。完善申請和受理審查工作制度,推進援務公開,規範法律援助機構審查職責範圍和工作程式。改進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綜合案件類型、法律援助人員專業特長、受援人意願等因素,合理指派承辦機構和人員。嚴格辦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辦人員資質條件,確保案件辦理質量。探索辦理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受理、審理案件的指派機制。完善法律援助承辦環節工作制度,規範法律諮詢、非訴訟事項、訴訟事項辦理流程,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標準。
(七)加強法律援助質量管理。認真履行法律援助組織實施職責,規範接待、受理、審查、指派等行為,嚴格執行法律援助事項範圍和經濟困難標準,使符合條件的公民都能及時獲得法律援助。教育引導法律援助人員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和執業規範,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根據案件不同類別組建法律援助專業服務團隊,探索創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對重大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全程跟蹤、重點督辦,提高案件辦理專業化水平。完善服務質量監管機制,綜合運用質量評估、庭審旁聽、案卷檢查、徵詢司法機關意見和受援人回訪等措施強化案件質量管理。加大信息技術在法律援助流程管理、質量評估、業績考核等方面的套用。逐步推行辦案質量與辦案補貼掛鈎的差別案件補貼制度,根據案件辦理質量確定不同級別發放標準,促進提高辦案質量。完善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制度,進一步規範投訴事項範圍、程式和處理反饋工作,提高投訴處理工作水平。
(八)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機制。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措施,加強長效機制建設,簡化程式、手續,豐富服務內容。加強便民視窗規範化服務,最佳化服務環境、改進服務態度,推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援務公開制,規範履行服務指引、法律諮詢、申請受理、查詢答疑等職責。拓寬申請渠道,發揮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絡點貼近基層的優勢,方便困難民眾及時就近提出申請,在偏遠地區和困難民眾集中的地區設立流動工作站巡迴受案。對有特殊困難的受援對象推行電話申請、上門受理等服務方式,逐步實行網上受理申請。簡化審查程式,對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等正在接受社會救助的對象和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體,以及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的農民工,免除經濟困難審查;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對象動態資料庫,提高審查效率;對情況緊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後補辦材料、手續;開闢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有條件的地方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符合條件的申請實行當日受理、審查,並快速辦理。加強軍地法律援助服務網路建設,健全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機制,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在轉交申請、核實情況、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等環節的協助配合,方便受援人異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延伸服務領域,注重對受援人進行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完善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社會救助工作銜接機制,提升服務效果。
四、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九)完善經費保障體制。按照明確責任、分類負擔、收支脫鉤、全額保障的原則,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制,明確經費使用範圍和保障標準,確保經費保障水平適應辦案工作需要。中央財政要引導地方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加大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力度。省級財政要為法律援助提供經費支持,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提高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財政保障能力。市、縣級財政要將法律援助經費全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根據地方財力和辦案量合理安排經費。適當提高辦案補貼標準並及時足額支付。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律師承辦案件成本、基本勞務費用等因素及時調整補貼標準。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基金會的資金募集作用。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法律援助經費的績效考核和監督,確保專款專用,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法律援助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建設與服務困難民眾工作需要相適應的服務設施,提高辦公辦案設施配備水平。鼓勵支持地方加強臨街一層便民服務視窗建設,合理劃分功能區域,完善無障礙配套服務設施,滿足接待民眾需要。各地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建設,配備必要的工作和服務設施,方便困難民眾就近獲得法律援助。加強信息化建設,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基層信息基礎設施,提升法律援助信息管理水平,實現集援務公開、諮詢服務、網上審查、監督管理於一體的網上管理服務,實現與相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
(十一)加強機構隊伍建設。依託現有資源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建設,配齊配強人員。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切實提高法律援助隊伍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探索法律援助隊伍專業化、職業化發展模式,加強法律援助人才庫建設,培養一批擅長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專業人員。加強教育培訓工作,加大培訓教材、師資、經費等投入,完善培訓體系和工作機制,提高法律援助人員專業素質和服務能力。完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相關權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調動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人員的積極性。加大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力度,吸納社會工作者參與法律援助,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多渠道解決律師資源短缺地區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問題,充實縣區法律援助機構辦案人員,在農村注重發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作用,加大力度調配優秀律師、大學生志願者等服務力量支持律師資源短缺地區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法律援助志願服務行動。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將其納入黨的民眾工作範圍,納入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為民辦實事和民生工程,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建立法律援助補充事項範圍和經濟困難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及時審查、調整補充事項範圍和經濟困難標準,促進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建立法律援助責任履行情況考評機制、報告制度和督導檢查制度,確保落實到位。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依法有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推進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提高法治化水平。
(十三)強化監督管理和實施。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要健全管理體制,加強對法律援助機構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的監督,完善責任追究制度,確保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加強《法律援助條例》配套規章制度建設,構建層次清晰、體系完備的制度體系。法律援助機構要切實履行組織實施職責,認真做好受理、審查、指派、支付辦案補貼等工作,組織引導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積極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律師每年應承辦一定數量法律援助案件,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開展法律援助的考核評價機制。完善公證處、司法鑑定機構依法減免相關費用制度,並加強工作銜接。加強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從事法律援助服務的指導和規範,維護法律援助秩序。積極利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擴大法律援助宣傳的覆蓋面,增強宣傳效果。
(十四)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意見,研究提出落實措施。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要為法律援助辦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法律援助與訴訟費用減免緩制度的銜接機制,健全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完善刑事訴訟法律援助中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配合工作機制。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工商、檔案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層基礎設施建設,落實經費保障,提供辦案便利。各人民團體要充分利用自身優勢參與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