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節

量刑情節

量刑情節,是指由刑事法律規定或認可的定罪事實以外的,體現犯罪行為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據以決定對犯罪人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所應當或可以考慮的各種事實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量刑情節
  • 酌定情節犯罪動機
  • 法定情節:從重處罰情節;
  • 量刑情節:量刑情節與犯罪構成事實無關
具體特徵,分類,法定量刑情節,酌定量刑情節,

具體特徵

量刑情節具有以下特徵:
  1. 量刑情節與犯罪構成事實無關,是犯罪構成事實之外的事實情況;
  2. 量刑情節對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具有影響作用;
  3. 量刑情節是犯罪人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所應當或可以考慮的各種事實情況。

分類

一般而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節及其功能作出明確規定為標準將其分為法定量刑情節與酌定量刑情節。

法定量刑情節

法定情節,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予以考慮的情節。它既包括刑法總則規定的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也包括刑法分則對特定犯罪適用的情節。
我國刑法規定的法定量刑情節具體包括:
  1. 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第24條第2款前段)。
  2. 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
    (1)犯罪較輕且自首的(第67條第1款後段);
    (2)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第351條第3款)。
  3. 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防衛過當(第20條第2款);
    (2)避險過當(第21條第2款);
    (3)脅從犯(第28條)。
  4. 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造成損害的中止犯(第24條第2款後段)。
  5. 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罰處罰的(第10條)/
  6. 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1款後段);
    (2)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第164條第3款);
    (3)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是“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第390條第2款後段)”;
    (4)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為的(第392條第2款)。
  7. 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從犯(第27條第2款)。
  8. 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條);
    (2)預備犯(第22條第2款);
    (3)貪污犯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數額較大或者由其他較重情節的(第383條第3款前段)。
  9.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第17條第3款);已滿75周歲的人過失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1條)。
  10.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條第3款);
    (2)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八)》第1條);
    (3)未遂犯(第23條第2款);
    (4)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時的教唆犯(第29條第2款);
    (5)自首的(第67條中段);
    (6)有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1款前段);
    (7)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5條);
    (8)在被追訴錢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第390條第2款前段)。
  11. 不得判處死刑的情節: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與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第49條)、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且未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刑法修正案(八)》第3條)。
  12. 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1)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第29條第1款);
    (2)累犯(第65條第1款);
    (3)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第104條第2款);
    (4)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刑法第103條、第104條、第105條規定之罪的(第106條);
    (5)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叛逃罪的(第109條第2款);
    (6)武裝掩護走私的(第157條第1款);
    (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玩忽職守造成破產、嚴重損失罪或者濫用職權造成破產、嚴重損失罪的(第168條);
    (8)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第171條第3款);
    (9)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第177條之一第3款);
    (10)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第186條第2款);
    (11)姦淫幼女的(第236條第2款);
    (12)猥褻兒童的(第237條第3款);
    (1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刑法第238條前3款規定之罪的(第238條第4款);
    (1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罪的(第243條第2款);
    (15)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第245條第2款);
    (16)刑訊逼供或暴力逼取證言致人傷殘、死亡的(第247條);
    (17)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第248條第1款);
    (18)郵政工作人員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務的(第253條第2款);
    (19)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第279條第2款);
    (20)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第301條第2款);
    (21)司法工作人員阻止證人作證、指使他人作偽證或者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第307條第3款);
    (22)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森林或者其他樹木的(第345條第4款);
    (23)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條第6款);
    (24)嫉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249條第2款);
    (25)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條第3款);
    (26)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實施毒品犯罪的(第356條);
    (27)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第361條第2款);
    (28)製作、複製淫穢電影、錄像等影像製品組織播放的(第364條第3款);
    (29)向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第364條第4款);
    (30)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第369條第3款);
    (31)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第384條第2款);
    (32)索取賄賂的(第386條);
    (33)戰時阻礙軍人執行公務的(第426條);
    (34)偽造、變造海關簽發的報關單等憑證和單據,並用於騙購外匯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第2款);
    (35)海關、外匯管理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或者逃匯的行為人通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編造的憑證和單據而售匯、付匯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5條)。

酌定量刑情節

酌定情節,又稱裁判情節,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在量刑時酌情適用的情節。
  1. 常見的酌定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
  2. 犯罪手段;
  3. 犯罪的時間、地點等當時的環境和條件;
  4. 犯罪侵害的對象;
  5. 犯罪所造成的損害結果;
  6. 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和一貫表現;
  7. 犯罪人犯罪後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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