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動機(法律術語)

犯罪動機(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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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刑法學教科書的定義,所謂犯罪動機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或思想活動,它回答犯罪人基於何種心理原因實施犯罪行為,故動機的作用是發動犯罪行為;說明實施犯罪行為對行為人的心理願望具有什麼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犯罪動機
  • 屬於:思想活動
  • 性質:內在需要決定的犯罪動機的特殊性
  • 學科:心理學
簡介,理論分析,誘因條件,概念,性質,分類,存在範圍,犯罪目的,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的聯繫,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的區別,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之間的轉化,可能結局,司法實踐,外國,中國,

簡介

理論分析

要明白什麼是犯罪動機,先要了解動機的概念。恩格斯曾指出“就個別人說,他的行為的一切動力,都一定要通過他的頭腦,一定要轉變為他的願望和動機,才能使他行動起來……”。從心理學上講,人的行為是由動機支配的,而動機是由需要引起的,沒有需要就不可能產生動機。但是,並不是任何需要都能成為動機,只有需要指向一定的目標,並且展現出達到目標的可能性時,才能形成動機,才會對行為有推動力。

誘因條件

也就是說,有需要產生,還要有誘因條件。由此可見,形成動機的條件有二:一是內在條件,即需要、欲望;二是外在條件,即誘因、刺激。

概念

因此,動機的概念可以概括為:動機是指推動人行動的內在力量,它是引起和維持個體行為、並將此行為導向某一目標的願望和意念。

性質

是指由內在需要決定的犯罪動機的特殊性。通常認為,犯罪動機具有反社會的性質。犯罪動機無論其本身的社會性質如何,在它推動下產生的行為都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把犯罪動機與其所導致的犯罪行為聯繫起來,就會看出犯罪動機具有反社會性。正像犯罪學家塔拉魯欣所指出的:“絕大多數誘發犯罪的動機都是反社會的或非公益的。”

分類

西方的犯罪學家根據犯罪動機的性質,把犯罪動機分為財欲、性慾和攻擊欲三大類。中國的刑法學者主張將犯罪動機分為以下11類:
⑴政治動機,指出於一種反社會需要而產生的犯罪動機;
⑵財物動機,指為了滿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物質需要而產生的犯罪動機;
⑶性動機,指為了滿足性本能的需要而產生的犯罪動機;
⑷報復動機,指基於報復而產生的犯罪動機;
⑸自尊動機,指為了滿足某種變了形的自尊的需要而引發的犯罪動機;
⑹友情動機,指為了滿足某種非社會化友情需要而導致的犯罪動機;
⑺妒忌動機,指因妒忌而產生的犯罪動機;
⑻戲謔動機,指出於追求刺激而產生的犯罪動機;
⑼恐懼動機,指因害怕而引起的犯罪動機;
⑽好奇動機,指出於好奇心而產生的犯罪動機;
⑾其他動機,如大義滅親行為中正義感動機。犯罪動機的性質不同,所反映出來的主觀惡性往往大不一樣,比如謀財害命的貪利性動機就比出於自尊動機而侵害他人的主觀惡性大。

存在範圍

對犯罪動機的存在範圍這一問題,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通說認為,犯罪動機只存在於直接故意犯罪中。少數學者認為,不僅是直接故意犯罪,而且間接故意犯罪中也存在犯罪動機,甚至認為過失犯罪中都存在著犯罪動機。
在中國和其它大多數國家,認同犯罪動機只存在於直接故意犯罪中。根據動機理論,不是行為的結果決定動機,而是動機決定行為的結果。更重要的是,犯罪動機是測定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的一個心理指數,只有能夠說明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的心理事實才能成為犯罪動機。例如,姦情殺人和義憤殺人,這二者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的有所區別的。而在間接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中,所謂的動機並不反映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例如,為投毒殺妻而間接故意殺子與為打中獵物而間接故意殺人,就間接故意殺人而言,無論實施這一行為的動機是殺妻還是打獵,主觀惡性程度沒有差別。因此,間接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幾乎不存在犯罪動機。

犯罪目的

所謂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社會結果的心理態度,也就是危害結果在犯罪人主觀上的表現。如犯罪人實施盜竊行為時,就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實施故意殺人行為時,就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

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的聯繫

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之間密切聯繫,主要表現於以下幾個方面:
⑴兩者都是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過程中存在的主觀心理活動,它們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
⑵犯罪目的以犯罪動機為前提和基礎,犯罪目的來源於犯罪動機,犯罪動機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⑶兩者有時表現為直接的聯繫,即它們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於貪利動機實施以非法占有目的的侵犯財產犯罪即是如此。

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的區別

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又相互區別,主要表現於:
⑴兩者的形成時間先後順序不同。即犯罪動機產生在前,犯罪目的產生在後,犯罪動機是產生犯罪目的的原因。動機產生於人對某方面的需要,動機就是人意識到某種需要。犯罪動機之產生,是由於人的某些需要在不良心理因素的作用下而激發的;犯罪目的則是在對犯罪行為的性質有明確認識的基礎上形成的。在實施犯罪時,犯罪目的控制犯罪行為的方向,並將犯罪意識轉化為犯罪行為。
⑵兩者的內容、作用不同。犯罪動機是表明行為人為什麼要犯罪的內心起因,比較抽象,是內在的發動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動犯罪實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則是實施犯罪行為所追求的客觀危害結果在主觀上的反映,比較具體,它決定著犯罪行為的方向,引導犯罪行為向預期達到的目標運行。所以說,動機決定目的的產生,目的支配行為的實施;有目的必有動機,有動機不一定有目的;兩者都伴隨行為的發展而發展變化,但動機對行為起的是推動作用,目的起的是導向、指揮作用。
⑶一種犯罪動機可以導致幾個或者不同的犯罪的目的。例如,出於報復的動機,可以導致行為人去追求傷害他人健康、剝奪他人生命或者毀壞他人財產等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種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時為多種犯罪動機所推動。例如,故意殺人而追求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可以基於仇恨與圖財兩種犯罪動機的結合。
⑷兩者對定罪量刑的意義不同。實踐中,犯罪目的一般不僅影響量刑,還影響定罪,側重於影響定罪,而犯罪動機側重於影響量刑。

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之間的轉化

犯罪人的犯罪動機並非總是從一開始就是單一的,往往具有幾個犯罪動機,經過犯罪動機的激烈鬥爭,某一強烈的犯罪動機占了上風。這時,基於這一犯罪動機,開始產生特定的犯罪目的。作為犯罪動機的行為人的某種願望與需要,如泄憤報復,在犯罪意識形成過程中一旦與具體的犯罪行為,如殺人、傷害、毀壞公私財物相結合,並以犯罪結果的實現為滿足行為人願望或需要的方式時,犯罪動機也就轉化成為犯罪的目的。也就是說,當行為人以具體的犯罪方式來滿足犯罪動機的要求時,就形成了特定的犯罪目的。

可能結局

一般說來,犯罪動機可能出現以下幾種不同的結局:
⑴依照既定的犯罪動機,實施犯罪,順利達到犯罪目的。
⑵犯罪動機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由於犯罪分子的主觀因素或出現某種客觀情況,致使犯罪終止。
⑶犯罪動機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由於主客觀因素的急劇變化,使犯罪人突生新的犯罪動機,從而構成更為嚴重的犯罪。

司法實踐

外國

外國對於犯罪動機在立法上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做法
成文法為主的大陸法系國家中,不少國家的立法或司法實踐非常重視犯罪動機這一因素。比如,德國則旗幟鮮明地把動機堂而皇之地寫進了它的刑法典。犯罪動機在德國刑法中不僅是量刑的首要依據,而且是某些犯罪構成的要件。德國刑法典第46條對量刑的基本原則作了規定:“法院在量刑時,應權衡對犯罪人有利和不利的情況,特別注意下列事項:犯罪人的犯罪動機和目的,行為所表露的思想和行為時的意圖等”。同時,第188條把出於與受誹謗者的公開生活地位有關的動機直接規定在對政界人士的中傷和誹謗罪的條文中,成為構成該罪的要件之一。日本的刑事立法也有這方面的規定,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48條第2項規定:“適用刑罰時,應當考慮犯罪人的年齡、性格、經歷與環境、犯罪的動機、方法、結果與社會影響、犯罪人在犯罪後的態度以及其他情節,並應當以有利於抑制犯罪和促進犯罪人的改善更生為目的。”西班牙刑法典第23條規定:“罪犯的配偶及結合成具有類似情感的穩定關係人、尊親屬、卑親屬、婚生、領養兄弟或者同輩分的親屬協助罪犯實施犯罪的,根據犯罪性質、動機和結果等情節,可以減輕或者加重其刑事責任”。
故意殺人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如報復殺人、姦情殺人、義憤殺人、圖財殺人等等。德國刑法典第213條規定:“非行為人的責任,而是因為被害人對其個人或家屬進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行為人當場義憤殺人,或具有其他減輕情節的,屬故意殺人的減輕情節”。西班牙刑法典第143條第4項規定:“由於被害人因足以致其死亡或者持續、嚴重、不能忍受的嚴重疾病而提出認真、明確的請求,而殺害或者通過必要、直接的行為參與殺害被害人的,減輕一至兩級判處刑罰”。可見,犯罪動機在許多國家的刑事立法及司法中都得到了重視。
而在以判例法為主的英美法系國家,犯罪動機更是其刑事司法中一個很重要的因素。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是陪審團制度,裁決有罪無罪的權力掌握在陪審團的手裡。陪審團的成員不是法律專家,而是所謂代表社會良知的一些普通人。他們判定一個人有罪還是無罪的標準往往不只看他做了什麼,而是更注重他為什麼要這么做。在他們的眼裡並非所有的殺人者都是罪犯,甚至反而是英雄。這往往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動機的不同。

中國

中國立法對於犯罪動機的態度和司法實踐中的做法
在中國刑事立法中,犯罪動機不屬於犯罪構成的要件,而屬於酌定量刑情節。酌定量刑情節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由審判機關在司法實踐中總結出來並加以適用的,對正確裁量刑罰有影響的事實情況。犯罪動機的不同,直接說明行為人的罪過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時必須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例如,同樣是故意殺人,有的是出於義憤殺人,有的出於報復殺人,其所反映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就有差別,量刑時也應有所差別。同時,犯罪動機對定罪也有一定的影響。如中國刑法典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再如刑法典第37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中國刑法的某些具體條文中,對某些犯罪規定了“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作為犯罪成立的構成要件,我們稱這種犯罪為“情節犯”。如中國刑法典第243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才成立誣告陷害罪;刑法典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才成立侮辱罪、誹謗罪;等等。類似的規定在中國刑法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就現如今生效的刑法及其修正案而言,以情節嚴重、情節惡劣作為犯罪成立的構成要件的規定就有74個條文、79個罪名之多。而我們通常所說的情節犯的“情節”的成分主要包括犯罪動機、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等與行為人的人格判斷相關的因素。根據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犯罪的動機是作為定罪情節的重要內容之一。
《陳興良刑法學教科書》《陳興良刑法學教科書》
中國刑法典對故意殺人罪的規定,用的是簡單罪狀的表述方式,只涉及了一個罪名。該罪主觀方面要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不同的殺人動機,對構成該罪沒有影響。有這么一個例子,兒子不學無術、視賭如命、燒傷擄掠、無惡不作,還經常打罵、虐待年老的父母親,動輒逼要他們的“棺材本”,村里人看到他都害怕,可以說是地方上的禍害。老父親痛心疾首,基於“大義滅親”的動機將親生兒子殺死,認為是為民除害。誠然,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因為中國不承認“家法”,法律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但是,其動機引起的行為導致的結果,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可能避免了或者減少了被害人對社會潛在的危害性,而犯罪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並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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