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導性犯罪動機,是指犯罪動機體系中較強烈和穩定、在犯罪行為實施中起主要作用的動機。與“從屬性犯罪動機”相對。其特徵:(1)具有推動、指導與支配犯罪行為的作用,是犯罪心理結構中動力結構的核心成分。(2)可以變化。在不同時期與不同的犯罪情境中具有不同的具體內容。在一定條件下,與從屬性犯罪動機會發生轉化。
由內在需要決定的犯罪動機的特殊性。通說認為,犯罪動機具有反社會的性質。犯罪動機無論其本身的社會性質如何,在它推動下產生的行為都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把犯罪動機與其所導致的犯罪行為聯繫起來,就會看出犯罪動機具有反社會性。正像犯罪學家塔拉魯欣所指出的:"絕大多數誘發犯罪的動機都是反社會的或非公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