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性犯罪動機

社會性犯罪動機(social motive of crime)與犯罪人的社會性需要相聯繫的犯罪動機。與“生理性犯罪動機相對。如思想、政治信仰方面的犯罪動機(對國家和民族的敵視態度、種族偏見、宗教仇視、追求腐朽的生活方式、性自由、錯誤信仰、封建迷信動機等),人際交往中的犯罪動機(報復、嫉妒、支配慾、盲目服從、過度防禦、自我顯示欲、惡作劇、自由主義、無政府主義動機等)。此種犯罪動機源於社會環境因素,具有持久的特徵。其產生及內容大都與行為人自身的人際交往動機和成就動機密切相關。在後天環境中習得,存在較大的個體差異。屬犯罪動力結構的核心成分,在犯罪心理結構中居重要地位。參見“生理性犯罪動機”。

社會性格亦稱“社會人格”。美籍德裔心理學家弗洛姆性格類型說觀點。指某一特定文化中大多數人共同具有的基本性格結構。與個人性格一起構成一個人性格的兩部分。強調同一文化群體中一切成員所共有的特徵,源於該文化群體基本和共同的經驗,是該群體行為的共同內驅力。性格結構的核心,由一定的社會經濟體系決定,包含自由的個人對社會條件的適應,是社會文化內化為個人需要的結果,其功用在於穩定社會的觀念形態,鞏固社會經濟地位及保持現存的社會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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