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動機認知說

犯罪動機認知說

犯罪動機認知說即認知學派的犯罪心理學理論,其以“道德發展滯後說”與“犯罪動機的認知說”為代表,主要探討認知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係以及犯罪人的信息加工模式。該理論重視犯罪行為人的理性思維模式、人格特徵以及人類的道德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犯罪動機認知說
  • 外文名:The Cognitive Theory of Crime Motive
托爾曼的目的性行為理論,勒溫的動機觀,認知一致性的動機理論,犯罪的歸因理論,犯罪思維模式理論,其他理論,總結,
關於犯罪動機和犯罪行為的一般認知理論來源於托爾曼(E.Tolman)、勒溫(K.Lewin)、費斯汀格(Festinger)與韋納等學習理論家、人格理論家與發展心理學家、信息加工心理學家的觀點。

托爾曼的目的性行為理論

托爾曼以整體研究的觀點,認為人與高等動物的行為都具有認知性與目的性,具有期望-價值的傾向,期望在特定行為指向目標的過程中形成,包括對特定指向目標的預期與在特定位置發現特定目標的預期(稱為“認知地圖”)。對於潛在的犯罪人而言,當與被稱作價值(犯罪結果)的動機結構相結合時,犯罪預期就是對特定犯罪目標的預期與在特定場所以特定方式發現犯罪目標的預期。犯罪行為發生機率不僅取決於犯罪目標對於個體的價值,而且取決於個體對於實現犯罪目標的期望。

勒溫的動機觀

勒溫從人格結構的角度來探討動機系統的功能機制。當潛在需要(生理需要與心理需要)變成實際需要時,就會產生緊張,緊張通過散開或者位移而完成釋放過程。只要任務沒有完成,緊張感就會持續增強,反過來,緊張又會使得有關任務的信息更多地自動回憶起來;緊張繼續激發行為,直到任務完成讓個體感到滿意為止。這一機制也可以解釋犯罪人持續性、習慣性犯罪行為的出現。

認知一致性的動機理論

這一理論的根源在於人們需要保持與體驗和認知的一致性,包括主體內部認知的一致性和主體關於周圍人際關係及事件的信息的一致性。個體具有一致的信息有助於內心的平靜與環境適應。人們傾向於特別注意與自己已有的信息或態度一致或相似的信息、態度、價值觀、刻板印象、行為習慣,而忽視那些與已經存在的行為、態度不相符的信息。尋求認知的相對恆定是導致人們行為的潛在動力。這一過程包括有意識的認知與態度控制過程,也包括潛意識下的自動的認知加工過程。認知一致性理論對犯罪動機的理解有助於解釋個體在眾多而複雜的社會信息中對於犯罪目標的認知選擇性,以及犯罪人對一個不良個體、不良團伙效忠的問題,即使個體對這一個體或團體並不滿意時。

犯罪的歸因理論

歸因理論以歸因模式與傾向來解釋犯罪動機、犯罪行為,即對成功與挫折的內部或外部因素歸因影響到其進一步發生犯罪行為的機率。歸因理論的發展經歷了從樸素的歸因理論(F.Heider)、協變理論(H.H.Kelly)到韋納(Weiner)的歸因動機理論,這些理論都可以從不同的維度解釋犯罪動機。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歸因動機理論:對犯罪行為的內-外維度、穩定性與控制性歸因及其互動作用,隱秘地影響著犯罪人對犯罪行為後果(危害後果及自我責任後果)的認知,進而影響其對已然犯罪與重新犯罪的態度。

犯罪思維模式理論

犯罪思維模式是促使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獨特的認知模式,是具有犯罪傾向的極端而非典型的思維模式。作為犯罪動機的認知稱為,它是直接激發犯罪行為的動力。
犯罪思維模式的研究以美國精神病學家約奇遜和薩米諾為典型代表(《犯罪人格》,1976).該項研究表明,這種思維模式具有一下特徵:1.孤立與極端化的認識。思維缺乏內在邏輯性和一致性,孤立地看問題,尋求感官上的強烈刺激,思維關閉,容易對挫折、失敗產生“災難化”的看法。2.極端的支配慾與領袖慾。有一種對他人不可遏止的支配慾望,追求絕對的支配地位;當不能滿足這種支配需要時,就覺得自己被打敗了,認為這是一種不可接受的侮辱。3.性情多疑慮,對別人缺乏信任感;不相信別人,卻要求別人依賴自己。4.情感冷漠,是典型的自我中心主義者,有時候又多愁善感、傲慢無禮。5.具有一般的智力水平。6.在道德感方面也有缺陷,表現為經常性逃避道義責任,自私自利,不關心、不考慮法律規定。犯罪思維模式在犯罪人身上一般早年就會有所表現(各種越軌行為、自私行為等),但在變態心理犯罪(如偏執型人格障礙的犯罪)中表現得更為明顯與突出。這種認知模式與犯罪人的犯罪目標價值相結合,往往會導致犯罪人的犯罪生涯持續並惡性強化。因此,這種獨特的認知加工傾向所形成的思維模式,其一種特徵或多種特徵的組合,對於分辨挫折現象,對於處理與周圍人的人際關係及確立自己的生活目標,都具有潛在的、消極指向意義,是誘導犯罪行為的人際關係及確立自己的生活目標,都具有潛在的、消極的指向意義,是誘導犯罪行為的動力之一。而且,由於思維模式形成的機制是無意識的,犯罪人對自身具有的這種消極的、破壞性的思維模式並不具有清醒的分辨和意識能力,但這種思維模式會自動地、強有力地發揮認知支配作用。
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犯罪思維模式的研究與犯罪人格(艾森克的研究)、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克萊克利的研究)、精神病態(黑爾的研究)等相關心理現象的研究相結合,以及運用現代神經學技術,共同探討特定思維模式、人格特徵、精神疾病等認知模式、特徵在犯罪動機產生、犯罪行為發生中的作用。

其他理論

另外,在認知學派的影響下,研究者還進一步發展了探討動機的內隱理論,即對社會規範或亞文化規範的習得是在前意識、無意識水平上進行的;成就理論,即成就動機與成功機率、誘因值緊密相關;認知-情感理論,即行為的動力受到處理事件信息的認知活動和與其相應的情緒、情感體驗的相互作用的影響。這些理論或觀點共同構成了以犯罪合理化、犯罪目標價值、犯罪者自我效能為具體的動機認知成分的犯罪動機認知理論。

總結

由此觀之,以認知理論來理解犯罪行為與犯罪動機時,具有以下一般的特徵:
(1)強調認知因素(認知與目標)作為個體的心理因素在犯罪動機中的作用。其中,作為人類高級心理表現的道德認知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這是對人類行為、動機探索的理性回歸,它與本能理論、需要理論與強化理論都存在顯著的差異;
(2)大多數犯罪是理性選擇的行為,個體對自身經歷的事件,尤其是挫折、威脅與利誘事件的歸因、評價等認知模式可以成為直接激發犯罪行為的力量;
(3)內隱性的認知,如對挫折、失敗的自動、消極歸因等習慣性錯誤思維可以導致思維的認識結果,這是誘發犯罪的無意識動力之一;
(4)道德性認知成熟水平較低通常伴隨著行為的衝動性與原始性,低水平的道德認知可以成為影響越軌與犯罪行為的潛在因素;
(5)道德情感與認知的協同作用是理解動機系統的關鍵因素,即對恐懼、焦慮的迴避和對快樂、幸福的追求,與個體對行為後果的歸因、價值期待、自我效能共同促成犯罪行為的出現。其啟發意義是:情緒與情感不僅僅是與動機關聯的因素,而且是犯罪動機的構成成分之一。
(6)改變認知因素可以成為調節犯罪動機、矯正犯罪行為的重要策略之一:改變潛在犯罪人的錯誤思維模式,提升其認識的評價挫折的技能,對其開展人際認知訓練和人生規劃指導等,是改變犯罪動機、預防犯罪行為的有效策略之一。
由此可見,認知學派的犯罪心理學理論以“道德發展滯後說”與“犯罪動機的認知說”為代表,主要探討認知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係以及犯罪人的信息加工模式。該理論重視犯罪行為人的理性思維模式、人格特徵以及人類的道德力量,但目前仍然處於發展完善階段,尤其是對於人類高級認知過程與犯罪行為之間的聯繫尚不清楚,也未形成完整一致的理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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