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從犯罪的法律特徵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是觸犯刑律、具有
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的實質概念是從犯罪的社會內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具有
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規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又強調犯罪的
法律形式特徵,使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和法律形式特徵統一在同一個犯罪概念之中。中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是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犯罪的混合概念。
內容
犯罪主觀方面的內容,或者說罪過的內容,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行為人實施的犯罪,必須認識的事實內容和必須具有的意志狀態。 犯罪主觀方面的內容,是由
意識因素和
意志因素這兩大部分內容構成的。
意識因素
這是指行為對事物及其性質的認識和分辨情況。
(1)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及其結果的
社會危害性的認識,或者說對與
犯罪客體有關的事實及性質的認識。
(2)行為人對犯罪的基本事實情況的認識,或者說對
犯罪客觀方面有關的事實的認識。行為人對犯罪基本事實情況的認識首先包括了
危害行為、
危害結果和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的認識。只有當刑法分則明確要求行為人對犯罪的時 間、地點和方法等事實也要有認識時,犯罪客觀方面中的選擇要件,才能構成特定犯罪罪過的內容。
我國刑法並沒有要求行為人認識自己的行為是違反刑事法律規定的行為,即不要求認識
刑事違法性。如果不認識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就不能構成罪過,不負刑事責任的話,那么就容易使有些人藉口不懂法律逃避應負的刑事責任。
意志因素
這是指行為根據對事物的認識,決定的控制自己行為的
心理因素。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意志對於
危害行為和
危害結果起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現為四種形式,即希望、放任、
疏忽、輕信。
(1)希望,是指行為人積極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狀態。
(2)放任,是指行為人對由於自己的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聽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狀態。
(3)疏忽,是指行為人粗心大意、鬆懈麻痹,因而沒有預見本來應當預見和可能預見的危害結果,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意志狀態。
(4)輕信,是指行為人盲目自信,過於輕率地選擇和支配自己和行為,以致發生
危害結果的意成狀態。
我國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觀方面,都是有著具體內容的意識因素與這四種意志形式之一結合組成的,缺乏意識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過是不能成立。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我國刑法確定的罪過形式之一,根據刑法第14條規定,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從罪過內容上看,犯罪故意具有兩方面特徵;其一,在意識因素上,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其二,在意志因素上,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抱著希望或放任的態度。根據意識和意志這兩個方面的不同情況,刑法理論將犯罪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我國刑法規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構成。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犯罪過失
犯罪過失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另一種罪過形式。我國刑法第15條第2款規定:“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過失犯罪,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沒有法定的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就談不上犯罪過失的存在。
根據刑法第15條規定,
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處危害社會性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從罪過內容上看,犯罪過失具有兩方面特徵:
(1)在意識因素上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是輕信能夠避免。
(2)在意志因素上,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持根本否定態度的,根據罪過內容方面特點,刑法理論將犯罪過失分為
疏忽大意的過失和
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
目的動機
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希望通過自己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社會結果的心理態度,即某人對某種
危害結果所持的希望、追求的心理。犯罪目的對犯罪目標的直接指向性,說明了具有犯罪目的的罪過必須具有直接追求性。很明顯,
間接故意只具有伴隨性,
犯罪過失對危害結果具有否定性,都不可能具有犯罪目的,只有直接故意,才能具有犯罪目的。
犯罪動機,是指刺激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犯罪目的的內在衝動或者內心起因,目的則是行為人在一定的動機推動下希望通過實施某種行為來達到某種結果的心理態度。犯罪動機產生於犯罪目的之前,犯罪的目的形成於犯罪的動機之後。同一種犯罪的目的相同,而犯罪動機則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種犯罪動機可以導致幾種不同的
犯罪目的。我國刑法對犯罪動機沒有明文規定,因此,它不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但是,我國刑法分則不少條文規定了情節嚴重,情節惡劣或情節輕微,犯罪動機無疑是能說明情節的重要因素之一。
認識錯誤
刑法上的
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和事實的認識錯誤。這屬於犯罪主觀方面的特殊問題,主要是解決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和事實情況發生誤解時的刑事責任。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可以分為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和事實上的認識錯誤兩大類。
法律上的
所謂法律上的
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有不正確的理解。行為的違法性是構成犯罪的基本特徵之一。具體說,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假想犯罪,即某種行為在刑法上並不認為是犯罪,而行為人由於誤解法律而認為是犯罪。
(二)假想非罪,即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但實際上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
(三)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在犯罪性質和刑罰輕重上有不正確的認識。
事實上的
所謂事實上的
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時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的理解。行為人對
犯罪客體和
犯罪客觀方面事實的認識,是罪過的重要內容。具體說,這包括以下內容:
1、行為人對目標的錯誤認識,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質和種類的認識錯誤。這方面的問題比較複雜,如果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
社會危害性沒有認識,例如,誤人為獸加以殺傷的,根據實際情況應當構成
過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如果行為人對
犯罪對象認識有錯誤,但是對犯罪客體認識沒有錯誤,例如,誤甲為乙加以殺傷的,則對形式責任不發生任何影響;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客體的種類認識有錯誤,則依行為人主觀認識的客體種類定罪。
2、行為人對
犯罪手段的錯誤認識,即行為人對其選擇的犯罪手段的性質的
認識錯誤。這種情況不影響罪過的成立。但是由於死亡結果沒有發生,行為人只負
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
3、行為人對因果關係的錯誤認識,即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實際發展有錯誤認識,對行為人仍然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處理。
4、行為差誤問題。這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某種
危害行為時,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發生了並不是行為人所期望的結果,行為人一般仍要負未遂的刑事責任。嚴格地說,行為差誤不屬於認識上的錯誤,但由於它與認識上的錯誤在觀念上有許多相似之處,我們才把它放在一起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