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任審判

獨任審判

獨任審判,即由審判員1人對案件進行審判並作出判決的審判形式。是中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之一。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獨任審判
  • 釋義:簡單的案件由一名法官獨自審判
  • 屬性:審判
  • 主體法官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解釋,“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之所以規定中級以上法院不能適用獨任審判,其中一個重要理由就是中級以上的法院審理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複雜、疑難的案件,適用獨任審判難以保證裁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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