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試行)》的通知在2002.01.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試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2年01月08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號:法發[2002]1號
正式印發通知,規定正文,

正式印發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試行)》已於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現將《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執行。
2002年1月8日

規定正文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試行)
為維護法庭秩序,保障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現就人民法院法槌使用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審判法庭開庭審理案件時使用法槌。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案件時,由審判長使用法槌;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時,由獨任審判員使用法槌。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使用法槌:
(一)宣布開庭、繼續開庭;
(二)宣布休庭、閉庭;
(三)宣布判決、裁定。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一)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妨害審判活動,擾亂法庭秩序的;
(二)訴訟參與人的陳述與本案無關或者重複陳述的;
(三)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法槌應當放置在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法台前方。
第五條 審判長、獨任審判員使用法槌的程式如下:
(一)宣布開庭、繼續開庭時,先敲擊法槌,後宣布開庭、繼續開庭;
(二)宣布休庭、閉庭時,先宣布休庭、閉庭,後敲擊法槌;
(三)宣布判決、裁定時,先宣布判決、裁定,後敲擊法槌;
(四)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時,應當先敲擊法槌,後對庭審進程作出指令。
審判長、獨任審判員在使用法槌時,一般敲擊一次。
第六條 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在聽到槌聲後,應當立即停止發言和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仍繼續其行為的,審判長、獨任審判員可以分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條 法槌由最高人民法院監製。
第八條 本規定(試行)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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