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在2004.08.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4年08月16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8月1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在2004.08.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在2004.08.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頒布單位 ...
五、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法發[2004]1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監督庭負責國家賠償確認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法明傳[2004]473號)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是為正確審理人民法院在審判和執行中違法侵權的確認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制定。經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5次會議通過...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1997〕10號)同時廢止。本規定實施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釋》根據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工作實際,針對人民...
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檔案出台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切實保障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訴權,依法規範賠償監督程式。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具體規定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徵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的通過日期是2011年2月28日並於2011年3月22日起開始實施的一項規定。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 [1] 通過日期 2011年2月28...
《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規定》經2013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0次會議通過,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13〕27號印發。該《規定》共26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解釋第三條針對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經受理但尚未結案的確認案件,規定應當依照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繼續審理並作出確認或不予確認的法律文書。
根據1982年12月4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
為正確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結合北京市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範。
為正確適用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結合國家賠償工作實際,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7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案由的規定》。該《規定》共14條,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法案全文 ...
(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7次會議通過)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審查受理國家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國家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195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審判監督庭負責本院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輸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工作的請示,負責對全國法院賠償確認工作的監督與指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以及有關法律規定,現就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1] 第一條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在1997.06.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
《民事訴訟法(試行)》(以下簡稱民訴法)頒布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積累了不少經驗,也提出了一些問題。為了正確地適用民訴法,我們根據該法的有關規定和各地的經驗,提出以下意見,供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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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所稱自賠案件,是指人民法院辦理的該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小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負責辦理該院的自賠案件。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提出的賠償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
2012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立案規定》),這一司法解釋根據2010年修正的國家賠償法,針對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審查機構及有關立案標準等問題予以統一規範。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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