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在2004.08.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4年08月16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8月1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範審理申請確認人民法院司法行為違法的案件,切實保障賠償請求人申請確認、申請賠償的權利,進一步加強對人民法院自身的管理和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5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及確認案件文書樣式(附後)。《規定》已經公布,將於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現就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執行《規定》的意義,努力提高確認案件的審判質量和審理水平。依法對人民法院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確認,是國家賠償法賦予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責,是人民法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踐行司法為民,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途徑,是人民法院堅持獨立審判,強化法律適用統一和文明司法的重要保障。一個時期以來,少數法院在審判和執行等司法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的情形嚴重損害了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損害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損害了司法權威,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在努力防止違法行使職權現象發生的同時,對已經發生的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依法予以確認。各級人民法院必須認真學習國家賠償法和《規定》,明確《規定》制定的依據、指導思想,確認的原則、程式和相關文書的製作要求;要認真學習確認工作所涉及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及執行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確保依法公正、高效地審理確認案件,正確履行確認職能。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1年10月16日第1195次會議的決定,國家賠償確認工作統一由審判監督庭承擔,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應當為審監庭適當增配負責此項工作的人員。各有關審判監督庭應當樹立大局意識、法治意識、責任意識,發揚求真、務實、清廉的作風,全面掌握《規定》的精神實質和各項規定,正確裁決每一件申請確認案件。對於依法確認本院違法行使職權和適用《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五)項作出裁定的案件,一般應提請院審判委員會討論。
三、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明確,審理賠償確認案件應堅持立審分立原則。凡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確認的,一律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受理。經審查,符合《規定》第五條情形的,立案後移送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審理;符合《規定》第三條情形,又不具有第四條情形的,立案後移送審判監督庭審理。
四、根據《規定》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各基層人民法院自2004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9月30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審結的案件,參照《規定》儘快結案。
五、確認人民法院是否違法行使職權是一項十分複雜的審判工作,確認或者不予確認的結果都可能帶來較大的社會影響。《規定》公布後,此類案件將有所增加,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轄區內以各種形式組織學習和培訓,加強調查研究,注意總結審判經驗,不斷提高審理確認案件的水平。《規定》施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以便進一步研究,加強指導,做好這項審判工作。
200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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