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監督庭負責國家賠償確認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監督庭負責國家賠償確認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在2001.11.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監督庭負責國家賠償確認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11.09
  • 實施時間:2001.11.09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195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
“審判監督庭負責本院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輸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工作的請示,負責對全國法院賠償確認工作的監督與指導”。依據該規定,特就國家賠償確認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的國家賠償確認工作統一由審判監督庭承擔,應在審判監督庭適當增配負責國家賠償確認工作的人員;
二、各級人民法院應加強國家賠償確認工作的調研,並逐步規範此項工作;
三、今後對國家賠償確認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請按有關規定辦理並層報我院審判監督庭。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