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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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和×××人民檢察院認為,……(決定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寫明決定結果。分兩種情況:
第一,決定賠償的,表述為:
“賠償……(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賠償方式及賠償數額)。”
第二,決定不予賠償的,表述為:
“對……(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的申請不予賠償。”〕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
(印章) (印章)
××××年××月××日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同賠償決定書
(人民檢察院辦理共同賠償案件時用)
(××××)×檢法賠字第××號
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況)。
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於××××年××月××日,以……(申請共同賠償案由)為由,向本院提出共同賠償申請,要求本院和×××人民法院……(申請共同賠償的具體要求)。
經本院和×××人民法院查明,……(敘述應予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事實,以及認定的證據)。
本院和×××人民法院認為,……(決定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寫明決定結果。分兩種情況:
第一,決定賠償的,表述為:
“賠償……(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賠償方式及賠償數額)。”
第二,決定不予賠償的,表述為:
“對……(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的申請不予賠償。”〕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
(印章) (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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