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的決定》已於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9次會議、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8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的決定
- 通過時間:2013年2月1日
- 施行時間:2013年4月8日起
- 發布時間:2013年3月1日
序號 | 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 性質檔案名稱稱 | 發文日期、文號 | 廢止理由 |
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關於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問題的答覆 | 2001年2月1日 高檢發釋字〔2001〕1號 | 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有關規定衝突。 |
2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關於印發《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2003年3月14日 法發〔2003〕6號 | 《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與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一致。 |
3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 | 2005年7月5日 高檢會〔2005〕1號 | 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有關規定衝突。 |
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 2006年9月21日 法釋〔2006〕8號 | 該規定的內容已被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