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的決定

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0次會議、201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83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的決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nbsp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13.01.04
  • 實施時間:2013.01.18
(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0次會議、201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83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的決定》已於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0次會議、2012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8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3年1月4日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審判、檢察工作實際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對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聯合制發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進行了集中清理。現決定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制發的44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從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下列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決定廢止的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
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目錄(44件)
┌───┬──────────────┬────────────────────┬──────────────┐
│ 序號│ 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 │ 發文日期、文號 │ 廢止理由 │
│ │ 性質檔案名稱稱 │ │ │
├───┼──────────────┼────────────────────┼──────────────┤
│ 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0年3月11日  │ 通知已過適用期。 │
│ │ 人民檢察院關於轉發 │ [80]法辦字第10號 │ │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高檢辦字[1980]第5號  │ │
│ │ 常務委員會(80)   │ │ │
│ │ 人大常委會字第10   │ │ │
│ │ 號通知》的通知 │ │ │
├───┼──────────────┼────────────────────┼──────────────┤
│ 2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0年4月3日 │ 通知已過適用期。 │
│ │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80]法研字第11號 │ │
│ │ 關於執行人大常委會 │ 高檢研字[1980]第4號  │ │
│ │ 《關於刑事訴訟法實 │ [80]公發(研)65號 │ │
│ │ 施問題的決定》的幾 │ │ │
│ │ 點具體意見的通知 │ │ │
├───┼──────────────┼────────────────────┼──────────────┤
│ 3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0年5月14日  │ 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相│
│ │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80]法研字第16號 │ 關司法解釋已有明確規定。│
│ │ 法務部關於民航系統 │ 高檢辦字[1980]13號 │ │
│ │ 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機 │ [80]公發(經)92號 │ │
│ │ 關、人民檢察院和人 │ [80]司發普字第86號 │ │
│ │ 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 │ │
├───┼──────────────┼────────────────────┼──────────────┤
│ 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0年7月22日  │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
│ │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80]法交字第1號  │ 相關問題已有規定。 │
│ │ 交通部關於交通部直 │ 高檢刑字[1980]第42號 │ │
│ │ 屬港航系統的案件批 │ [80]公發(交)128號  │ │
│ │ 捕、起訴、審判問題 │ [80]交公安字1515號 │ │
│ │ 的通知 │ │ │
├───┼──────────────┼────────────────────┼──────────────┤
│ 5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0年8月26日  │ 通知內容已被監獄法、看守所│
│ │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80]法研字第24號 │ 條例等規定吸收。 │
│ │ 關於被判刑勞改的罪 │ 高檢監字[1980]第14號 │ │
│ │ 犯在交付執行時應附 │ [80]公發(勞)147號  │ │
│ │ 送結案登記表,在執 │ │ │
│ │ 行期間的變動情況應 │ │ │
│ │ 通知有關單位的通知 │ │ │
├───┼──────────────┼────────────────────┼──────────────┤
│ 6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0年12月11日 │ 批覆內容已被刑事訴訟法及相│
│ │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80]法研字第30號 │ 關司法解釋吸收。 │
│ │ 對於未逮捕的罪犯可 │ 高檢刑字[1980]第66號 │ │
│ │ 根據判決書等文書收 │ [80]公發(審)212號  │ │
│ │ 監執行 │ │ │
├───┼──────────────┼────────────────────┼──────────────┤
│ 7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0年12月26日 │刑事訴訟法、刑法已有新規定。│
│ │ 人民檢察院、法務部、 │ [80]法研字第29號 │ │
│ │ 公安部關於罪犯減 │ 高檢監字[1980]第17號 │ │
│ │ 刑、假釋和又犯罪等 │ [80]司法普302號  │ │
│ │ 案件的管轄和處理程 │ [80]公發(勞)219號  │ │
│ │ 序問題的通知 │ │ │
├───┼──────────────┼────────────────────┼──────────────┤
│ 8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1年2月3日 │ 通知已過適用期。 │
│ │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81]法研字第4號  │ │
│ │ 關於一九八○年底未 │ [81]高檢發(刑)8號  │ │
│ │ 審結的案件時限計算 │ [81]公發(研)第15號 │ │
│ │ 問題的通知 │ │ │
├───┼──────────────┼────────────────────┼──────────────┤
│ 9 │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 │ 1981年3月2日 │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不再適用。│
│ │ 高人民法院關於繼續 │ [81]高檢發(刑)9號  │ │
│ │ 受理鐵路運輸系統案 │ [81]法交字第1號  │ │
│ │ 件的通知 │ │ │
├───┼──────────────┼────────────────────┼──────────────┤
│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1年7月21日  │ 批覆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衝│
│ │ 人民檢察院關於共同 │ [81]法研字第17號 │ 突。 │
│ │ 犯罪案件中對檢察院 │ [81]高檢發(研)28號 │ │
│ │ 沒有起訴,法院認為 │ │ │
│ │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 │ │
│ │ 同案人應如何處理問 │ │ │
│ │ 題的聯合批覆 │ │ │
├───┼──────────────┼────────────────────┼──────────────┤
│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2年11月1日  │ 通知內容已經不適用。 │
│ │ 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 │ [82]法研字第15號 │ │
│ │ 強姦案件應慎重處理 │ │ │
│ │ 被害人出庭問題的通 │ │ │
│ │ 知 │ │ │
├───┼──────────────┼────────────────────┼──────────────┤
│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3年12月2日  │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不再適用。│
│ │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83]法研字第23號 │ │
│ │ 關於判處無期徒刑、 │ │ │
│ │ 死刑的第一審普通刑 │ │ │
│ │ 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 │ │ │
│ │ 院管轄的通知 │ │ │
├───┼──────────────┼────────────────────┼──────────────┤
│ 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3年12月10日 │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不再適用。│
│ │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83]法研字第25號 │ │
│ │ 關於依法懲處利用摘 │ │ │
│ │ 除節育環進行違法犯 │ │ │
│ │ 罪活動的分子的聯合 │ │ │
│ │ 通知 │ │ │
├───┼──────────────┼────────────────────┼──────────────┤
│ 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4年1月11日  │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
│ │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84]法研字第1號  │ 有規定。 │
│ │ 法務部關於正確處理 │ │ │
│ │ 死刑罪犯遺書遺物等 │ │ │
│ │ 問題的通知 │ │ │
├───┼──────────────┼────────────────────┼──────────────┤
│ 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4年3月31日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規定。│
│ │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84]法研字第3號  │ │
│ │ 印發《關於當前辦理 │ │ │
│ │ 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 │ │ │
│ │ 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 │ │ │
│ │ 的解答》的通知 │ │ │
├───┼──────────────┼────────────────────┼──────────────┤
│ 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4年4月26日  │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
│ │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84]法研字第7號  │ 定。 │
│ │ 印發《關於當前辦理 │ │ │
│ │ 強姦案件中具體套用 │ │ │
│ │ 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 │ │ │
│ │ 答》的通知 │ │ │
├───┼──────────────┼────────────────────┼──────────────┤
│ 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5年7月12日  │ 通知已無指導意義。 │
│ │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法(研)發[1985]15號 │ │
│ │ 法務部關於抓緊從嚴 │ │ │
│ │ 打擊製造、販賣假藥、 │ │ │
│ │ 毒品和有毒食品等嚴 │ │ │
│ │ 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 │ │ │
│ │ 的犯罪活動的通知 │ │ │
├───┼──────────────┼────────────────────┼──────────────┤
│ 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5年7月18日  │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
│ │ 人民檢察院印發《關 │ [85]高檢會(研)3號  │ 定。 │
│ │ 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 │ │ │
│ │ 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 │ │ │
│ │ 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 │ │
│ │ (試行)》的通知 │ │ │
├───┼──────────────┼────────────────────┼──────────────┤
│ 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5年8月19日  │ 制定依據已失效。 │
│ │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法(研)發[1985]17號 │ │
│ │ 關於及時查處在經濟 │ │ │
│ │ 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 │ │ │
│ │ 濟犯罪的通知 │ │ │
├───┼──────────────┼────────────────────┼──────────────┤
│ 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5年10月22日 │ 制定依據已被修改或廢止。│
│ │ 人民檢察院關於處理 │ 法(刑一)通[1985]4號  │ │
│ │ 海南島倒買倒賣汽車 │ │ │
│ │ 和倒買倒賣外匯等犯 │ │ │
│ │ 罪案件注意事項的通 │ │ │
│ │ 知 │ │ │
├───┼──────────────┼────────────────────┼──────────────┤
│ 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6年3月18日  │ 制定依據已被修改,刑法有新│
│ │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法(研)復[1986]9號  │ 規定。 │
│ │ 對於懲處倒賣車、船 │ │ │
│ │ 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適 │ │ │
│ │ 用法律條款的問題的 │ │ │
│ │ 批覆 │ │ │
├───┼──────────────┼────────────────────┼──────────────┤
│ 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6年9月17日  │ 刑法已有新規定。 │
│ │ 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 │ 法(研)發[1986]26號 │ │
│ │ 辦理盜竊案件中適用 │ │ │
│ │ 法律問題的補充通知 │ │ │
├───┼──────────────┼────────────────────┼──────────────┤
│ 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7年3月11日  │ 通知精神已被刑事訴訟法及相│
│ │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法(研)發[1987]7號  │ 關司法解釋所吸收。 │
│ │ 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 │ │ │
│ │ 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 │ │ │
│ │ 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 │ │ │
├───┼──────────────┼────────────────────┼──────────────┤
│ 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7年8月12日  │ 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
│ │ 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 │ 法(研)發[1987]21號 │ 解釋已有新規定。 │
│ │ 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 │ │ │
│ │ 事案件的通知 │ │ │
├───┼──────────────┼────────────────────┼──────────────┤
│ 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7年9月5日 │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
│ │ 人民檢察院印發《關 │ 法(研)發[1987]23號 │ 定。 │
│ │ 於辦理盜伐、濫伐林 │ │ │
│ │ 木案件套用法律的幾 │ │ │
│ │ 個問題的解釋》的通 │ │ │
│ │ 知 │ │ │
├───┼──────────────┼────────────────────┼──────────────┤
│ 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8年1月27日  │ 制定依據已被廢止,通知不再│
│ │ 人民檢察院關於正確 │ 高法明電[1988]7號  │ 適用。 │
│ │ 執行兩個《補充規定》 │ │ │
│ │ 的通知 │ │ │
├───┼──────────────┼────────────────────┼──────────────┤
│ 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8年3月16日  │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明確│
│ │ 人民檢察院關於如何 │ [88]高檢會(研)字第3號  │ 規定。 │
│ │ 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 │ │ │
│ │ 三條的批覆 │ │ │
├───┼──────────────┼────────────────────┼──────────────┤
│ 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8年6月1日 │ 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199 │
│ │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高法明電[1988]46號 │ 2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  │
│ │ 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 │ │ 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
│ │ 犯、未決犯遊街示眾 │ │ 部關於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
│ │ 的通知 │ │ 押人犯的通知》中作出明確規│
│ │ │ │ 定。 │
├───┼──────────────┼────────────────────┼──────────────┤
│ 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8年11月11日 │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
│ │ 人民檢察院關於摘要 │ 法(研)發[1988]28號 │ 定。 │
│ │ 轉發《依法查處非法 │ │ │
│ │ 出版犯罪活動工作座 │ │ │
│ │ 談會紀要》的通知 │ │ │
├───┼──────────────┼────────────────────┼──────────────┤
│ 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8年12月3日  │ 刑法已有新規定。 │
│ │ 人民檢察院關於稅務 │ 法(研)發[1988]29號 │ │
│ │ 人員參與偷稅犯罪的 │ │ │
│ │ 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 │ │ │
│ │ 批覆 │ │ │
├───┼──────────────┼────────────────────┼──────────────┤
│ 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9年8月1日 │ 制定依據已被修改或廢止。│
│ │ 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 │ 法(研)發[1989]19號 │ │
│ │ 《關於辦理反革命暴 │ │ │
│ │ 亂和政治動亂中犯罪 │ │ │
│ │ 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 │ │ │
│ │ 若干問題的意見》的 │ │ │
│ │ 通知 │ │ │
├───┼──────────────┼────────────────────┼──────────────┤
│ 3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9年8月15日  │ 通知已過適用期。 │
│ │ 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 │ 法(研)發[1989]21號 │ │
│ │ 《關於貪污、受賄、 │ │ │
│ │ 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 │ │ │
│ │ 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 │ │ │
│ │ 白的通告》的通知 │ │ │
├───┼──────────────┼────────────────────┼──────────────┤
│ 3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89年11月6日  │ 制定依據已被廢止,刑法對貪│
│ │ 人民檢察院印發《關 │ 法(研)發[1989]35號 │ 污、賄賂罪已有新規定。 │
│ │ 於執行〈關於懲治貪 │ │ │
│ │ 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 │ │ │
│ │ 定〉若干問題的解答》 │ │ │
│ │ 的通知 │ │ │
├───┼──────────────┼────────────────────┼──────────────┤
│ 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91年6月1日 │ 通知精神已被刑事訴訟法及相│
│ │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法(研)發[1991]17號 │ 關司法解釋吸收和代替。 │
│ │ 法務部關於辦理少年 │ │ │
│ │ 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 │ │ │
│ │ 套工作體系的通知 │ │ │
├───┼──────────────┼────────────────────┼──────────────┤
│ 35│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 │ 1991年7月27日  │ 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定。│
│ │ 高人民法院關於盜 │ 高檢會[1991]15號 │ │
│ │ 竊、貪污糧食數額如 │ │ │
│ │ 何計算問題的意見 │ │ │
├───┼──────────────┼────────────────────┼──────────────┤
│ 3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91年10月17日 │ 制定依據已被修改,刑法及相│
│ │ 人民檢察院關於盜 │ 法(研)發[1991]31號 │ 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定。 │
│ │ 伐、濫伐林木案件幾 │ │ │
│ │ 個問題的解答 │ │ │
├───┼──────────────┼────────────────────┼──────────────┤
│ 3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92年3月16日  │ 制定依據已被修改,刑法及相│
│ │ 人民檢察院印發《關 │ 法發[1992]12號 │ 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定。 │
│ │ 於辦理偷稅、抗稅刑 │ 高檢會[1992]5號  │ │
│ │ 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 │ │ │
│ │ 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 │ │
│ │ 的通知 │ │ │
│ │ │ │ │
├───┼──────────────┼────────────────────┼──────────────┤
│ 38│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 │ 1992年8月26日  │ 1995年6月20日《外交  │
│ │ 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 高檢會[1992]25號 │ 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 │ 安全部、法務部、外 │ │ 檢察院、安全部、法務部關於│
│ │ 交部關於對駐華使、 │ │ 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 領館探視被羈押本國 │ │ 》對相關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
│ │ 公民的安排機關進行 │ │ 。 │
│ │ 調整的通知 │ │ │
├───┼──────────────┼────────────────────┼──────────────┤
│ 3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92年12月11日 │ 制定依據已被刑法吸收,刑法│
│ │ 人民檢察院印發《關 │ 法發[1992]41號 │ 對相關問題已有規定。 │
│ │ 於執行〈全國人民代 │ 高檢會[1992]35號 │ │
│ │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 │ │ │
│ │ 於嚴懲拐賣、綁架婦 │ │ │
│ │ 女、兒童的犯罪分子 │ │ │
│ │ 的決定〉的若干問題 │ │ │
│ │ 的解答》的通知 │ │ │
├───┼──────────────┼────────────────────┼──────────────┤
│ 4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92年12月11日 │ 制定依據已被刑法吸收,刑法│
│ │ 人民檢察院印發《關 │ 法發[1992]42號 │ 對相關問題已有規定。 │
│ │ 於執行〈全國人民代 │ 高檢會[1992]36號 │ │
│ │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 │ │ │
│ │ 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 │ │ │
│ │ 定〉的若干問題的解 │ │ │
│ │ 答》的通知 │ │ │
├───┼──────────────┼────────────────────┼──────────────┤
│ 4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92年12月11日 │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
│ │ 人民檢察院印發《關 │ 法發[1992]43號 │ 定。 │
│ │ 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 │ 高檢會[1992]37號 │ │
│ │ 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 │ │
│ │ 解釋》的通知 │ │ │
├───┼──────────────┼────────────────────┼──────────────┤
│ 4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93年11月12日 │ 通知依據已被修改,刑法及相│
│ │ 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 │ 法發[1993]36號 │ 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定。 │
│ │ 嚴懲破壞計畫生育犯 │ │ │
│ │ 罪活動的通知 │ │ │
├───┼──────────────┼────────────────────┼──────────────┤
│ 4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94年6月3日 │ 制定依據已被廢止,刑法已取│
│ │ 人民檢察院印發《關 │ 法發[1994]12號 │ 消投機倒把罪、偽造稅票罪。│
│ │ 於辦理偽造、倒賣、 │ 高檢會[1994]25號 │ │
│ │ 盜竊發票刑事案件適 │ │ │
│ │ 用法律的規定》的通 │ │ │
│ │ 知 │ │ │
├───┼──────────────┼────────────────────┼──────────────┤
│ 4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1997年6月27日  │ 通知內容與2010年4月修  │
│ │ 人民檢察院印發《關 │ 法發[1997]16號 │ 改的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相衝│
│ │ 於辦理人民法院、人 │ 高檢會[1997]1號  │ 突。 │
│ │ 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 │ │ │
│ │ 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 │ │
│ │ 的通知 │ │ │
└───┴──────────────┴────────────────────┴──────────────┘
司法解釋(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