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法院

郡法院,英國、美國等國按行政區域設立的地方法院。英語為county court,通常將英國的譯為“郡法院”,美國的譯為“縣法院”。英國的郡法院是基層民事法院,按照1846年《郡法院法》設立,主要審理比較簡單的民事案件,通常由法官獨任審判;不服判決可向抗訴法院民事庭抗訴。在美國,縣法院的設定與管轄範圍很不一致,設有縣法院的只有20個州,其中多數隻受理法律規定的某些範圍內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郡法院
  • 釋義:英國、美國等國按行政區域設立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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