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棋盤法院
- 別名:理財法院
- 專門處理:涉及皇家財政稅收的案件
在亨利一世(1100-1135年)在位時,為了進一步加強王權並增加王室的財政收入,開始將負責財務行政和財務訴訟的財務法院從御前會議中分離出來,專門處理涉及皇家財政稅收的案件。實行巡迴審判制度,專門調查和受理地方上與國王有關的財務案件。
以後又從御前會議中分離出民事訴訟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前者專門處理有關契約侵權行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後者專門審理刑事案件和涉及國王利益的民事案件。
因為威廉一世在征服盎格魯撒克遜人的時候,曾經宣布尊重他們的審判權,原有的郡法院、百戶法院以及領主法院繼續存在。而且國王的法院最初只在威斯敏斯特辦公,因此在亨利二世以前這些以國王名義設立的司法機構是一種非正式的司法機構,他們的審判活動不普遍。亨利二世(1154-1189年在位)所進行的司法改革,使得王室司法管轄權成為與地方和封建的司法管轄權並列的一種管轄權,推動了王室司法管轄權的發展,為普通法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礎。
由於英國的司法體系因普通法與衡平法分立而形成二元制的傳統。在19世紀50年代人們就已經注意到了這種體制的弊端:訴訟程式複雜,成本高昂,不能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權利。1867年英國議會成立司法委員會,該委員會在1867年至1874年先後向議會遞交了5份報告,力主在司法權和程式上將兩種法律體系完全合併。議會於1873年制定了《司法條例》,於1875年12月1日頒布實施。
按照《司法條例》,英國創設了最高法院,取消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雙重體制。最高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和抗訴法院兩部分。高等法院下設五個法庭:衡平法庭、王座法庭、普通訴訟法庭、棋盤法庭,第五個是遺囑、離婚及海事法庭。抗訴法院起初只管轄高等法院的抗訴案件,後來也受理郡法院的抗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