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和習慣》全書由一篇簡短的“序言”以及14卷正文所組成。與中世紀大多數學術著作一樣,原書用
拉丁文書寫而成。書中內容,根據著作扉頁中的說明,僅包含“那些適用於國王的法院、財政署以及王室法官們跟前的訴訟案件中的法律與習慣”。
在正文開始前的“序言”中,作者簡略交待了該書的寫作緣由。作者在具體描述“英格蘭的法律與習慣”之前,首先從司法訴訟的不同種類以及與此密切相關的司法管轄理論入手,對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王室法院與郡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作了一個概括性的說明。
接下來,作者討論了當事人為收回土地而提起的“權利”訴訟所可能適用的各種訴訟程式問題,這部分內容由第一卷餘下的部分以及第二、三兩卷所組成。
《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第四卷主要講述了與聖職授予權有關的訴訟程式。作者將王室法院中涉及聖職授予權的兩種不同程式——最後推薦訴訟以及為建立聖職授予權而提起的訴訟進行了區分,並將重點放在對於後者的描述上。
《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第五卷的標題為“論地位以及農奴身份問題”。在這一卷中,作者講述了王室法院中確定人的身份與地位所須適用的訴訟程式以及若干實體規則,即如何確認某人到底是自由人還是農奴,當兩個領主就某一農奴主張權利時,如何確定他的歸屬問題,農奴可通過何種方式取得自由身份,等等。
《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第六卷主要涉及寡婦的財產(Dower),作者在該卷中詳細說明了各種類型的寡婦財產以及寡婦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可以獲得的各種司法救濟措施與手段。
《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第七卷中,作者運用約占全書六分之一的篇幅論述了與婚姻有關的繼承、監護以及遺囑問題。
《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第八卷主要論及最終協定(Final concord)。作者在該卷中提到當事人用以“友善的”結束王室法院司法訴訟的最終協定的不同格式以及與之相關的訴訟程式,其中也插入了一些有關訴訟卷宗的介紹。
《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第九卷講述了效忠、繼承金協助金及其他封建性役務、公共土地以及爭議中的邊界。作者詳細論述了與效忠及封建義務的履行有關的各種糾紛應當適用的訴訟程式,並對由侵占公共土地所引起的王室法院訴訟程式作出些說明。
《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第十卷論及債務以及各種類型的契約。在這一卷中,作者從羅馬法中套用了各種契約的名稱以及技術性術語“約因(Causa)”來分析俗人之間由此而產生的不同債務關係,這些契約種類包括銷售、購買、贈與、借貸、出租、僱傭以及動產或不動產的擔保與抵押,等等。
《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第十一卷論及律師(attornes)以及法庭代理,主要講述了當事人在王室法院或其他法院聘請其他人代其出席法庭、以便為其獲取收益、擔負損失時所須遵守的法律與程式。
《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第十二、十三兩卷論及權利訴訟與占有訴訟,這些訴訟大多與土地的侵占行為有關,在早期普通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全書最後一卷專門論述“屬於王權的刑事訴訟”。作者在該卷中列舉了王室法院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刑事訴訟案件,其中包括叛國、欺騙性的隱匿埋藏物、殺人、縱火、搶劫、強姦以及偽造,等等。書中對於王室法院刑事訴訟中可能適用的兩種訴訟程式—陪審團提起的訴訟與個人提起的訴訟進行了明顯的區分。此外,作者還提到了由郡長處理的盜竊犯以及其他較輕的犯罪行為。
作品目錄
從歷史窺視文化與器物、制度的關係 ——《宗教與法律經典文庫》代總序 重印版導言 | | | | | | |
創作背景
《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一書編撰於
亨利二世統治晚期,其成書年代大約在1187年11月至1189年7月之間。縱覽歐洲各國法律發展的歷史軌跡可以發現,經過數個世紀的沉寂之後,到12世紀時,整個歐洲範圍內開始出現了法律與法學的復甦與繁榮。在歐洲大陸,發軔於義大利北部城市大學、以《學說彙纂》的注釋研究為主要內容的羅馬法“復興”運動點燃了歐陸各國法學復興與法制變革的熊熊烈火,教會法也在這一世紀的中葉因波倫那僧侶
格拉蒂安(Gratian,1090年—1159年)對歷代教皇教令的彙編整理而發展成為一個體例相對完備的法律體系。在英格蘭,雖然亨利二世為加強司法的中央集權化而採取的諸項改革措施使英國法走上了一條不同於歐陸各國的法律發展之路,但改革本身卻不可避免地受到同一時期羅馬法與教會法的雙重影響與推動,而作為英國普通法開山之作的《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一書的撰著更是多方面得益於蓬勃發展的中世紀羅馬法學。
催生《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一書的直接契機還是亨利二世的法律改革活動。英國法律史學家
梅特蘭在談到亨利二世時期的法律改革時曾經說道:“亨利二世統治時期是我們(英國)法律史上最為重要的歷史階段,其重要性在於中央權力的活動,在於國王實施的改革”在這一時期中,通過改革,國王通過王室令狀加強了對於包括王室法院、領主法院、地方公共法院在內的英格蘭所有法院組織與司法管轄權的控制,而普通自由民可以越過領主法院直接通過王室法院尋求有效的司法教濟,王室法院則開始從一個由國王及其直屬封臣組成的封建性法院轉變而成對於全體自由民開放的“普通的”法院。正是在王室法院的司法活動之中,才誕生了中世紀西歐範圍內第一個國家法律體系——普通法,而《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一書正是對於亨利二世法律改革進行理論總結的應景之作。
作品思想
《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意在總結亨利二世統治行將結束之時尚處於襁褓之中的普通法。亨利二世法律改革的重點在於通過擴大王室法院司法管轄權,給予普通自由民以王室法院的司法救濟,從而在王室法院的司法活動中形成一套全國普遍適用的法律體系——普通法。與此相適應,為了方便當事人熟悉王室法院的司法運作及法律適用,《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一書對於那些普遍適用於王室法院司法訴訟活動中的“法律與習慣”進行了詳盡的介紹,而這些“普通”的法律與習慣大多是亨利二世法律改革過程中通過王室詔令與令狀、並在汲取原有封建習慣的基礎上確立與發展起來的,如書中提到的“沒有國王的令狀,任何人無須就自己所持有的自由地產作答”原則及國王藉以控制領主司法權行使的權利令狀。《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向後世展示了亨利二世統治晚期初生的普通法的基本內容與主要特徵。
《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一書的作者將關注的重點放在王室法院的司法活動中,通過指導當事人如何獲取王室法院的司法救濟來闡釋其中可能涉及的各種法律與習慣問題。考慮到王室令狀不僅是當事人叩開王室法院司法大門的先決條件——“無令狀則無救濟”,同時也決定了王室法院司法訴訟的具體過程與程式,作者在“將固定化的王室法院的習慣當成了王國的法律與習慣”的同時,也確立了圍繞令狀以及與之相關的法律程式來組織全書內容寫作的思路與方法。
作品影響
《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一書的作者開創性地運用成文法的注釋方法來分析、評註各種不同種類的王室令狀以及與之相關的法律程式,以王室令狀及王室法院的司法救濟而不是王室詔令或其他成文的法律法規為基本線索來組織全書的寫作,確立了此後數個世紀中英國法學著作通用的文體格式,被英國歷史學家喬利夫認為是“法律科學的一次革命”。
儘管不少法律史學家就《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一書存在的缺陷與不足提出過相當嚴厲的批評,但無人否認著作本身作為普通法的開山之作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及其對後世法學所產生的深遠影響。事實上,《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一經問世即在當時司法實踐中得到廣泛的運用,在它問世之後的七十年間,律師們一直使用它並嘗試使之順應時代的變化而發展,它的許多手稿一直保存至現代。編撰於13世紀中葉被梅特蘭稱作“中世紀法學的王冠與花朵”的布萊克頓的同名著作不僅從中汲取了大量的法律素材,而且還因襲了書中所確立的令狀評註的文體格式。此外,13世紀早期,《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的一個版本甚至以“君主統治”(Regiam Majestatem)的名稱傳入蘇格蘭,成為蘇格蘭早期的法學著作,其影響直接作用於蘇格蘭法學與法律的發展。
《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一書在英國法學史上占重要的歷史地位,它實現了對於亨利二世法律改革勝利成果的理論概括與總結,促成了中世紀以來歐洲範圍內第一個民族國家法律體系的建立,向後世展示了初生的普通法的基本特徵。
作品評價
英國法律史學家貝克:“我們已經注意到它(指《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與習慣》)的重要性在於集中精力關注中央法院的工作,作者專注於令狀而不是法令的決定是相當重要的。英國法被視為是植根於法庭通過在特定的案件上給予司法救濟的法律實踐之中,而不是奠基於判決的抽象化基礎之上。訴訟形式開始主宰著法律的思維,如果它還沒有被刻在墓碑上的話”。
作者簡介
雷努夫·德·格蘭維爾或拉努爾夫·德·格蘭維爾(Ranulf de Glanvill,1190年逝世),英國法官和軍人,普通法的創始者之一。格蘭維爾生於薩福克郡斯特拉特福城。1163年格蘭維爾任約克郡郡守,這是他第一個重要公職。1174年他任蘭開夏郡郡守時,曾生俘過“蘇格蘭之獅”之稱的蘇格蘭王威廉。1177年格蘭維爾出任英國駐佛蘭德大使,此後他一直在英王亨利朝廷供職,任首席政法官。第三次十字軍東征時,他隨英王“獅心理查德”出征。1190年阿克城被圍時,他患病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