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在1998.09.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98年09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9月0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在1998.09.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在1998.09.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辦法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證審判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設,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人民法院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是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制定的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法院工作人員廉潔從政,嚴肅執法,裁判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嚴治...
第一條 為強化法官辦案責任意識,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審判、執行工作中,應嚴格公正司法,不得...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簡稱:兩個“辦法”)業已公布。為認真貫徹執行兩個“辦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充分認識制訂、實施兩個“辦法”的重要意義。 兩個“辦法”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提出的“推進司法改革,建立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九條 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審判人員對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不糾正、不報告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辦法所指的審判人員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鑑定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
認真執行《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凡是審判人員在審判、執行工作中,故意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或者因過失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要研究、探索法院內部及時發...
《程式規定》規範了法官懲戒委員會組成,明確了懲戒對象、違法審判線索受理、調查核實、提請審議、作出懲戒決定及當事法官申訴覆核等相關工作的辦理程式,為人民法院依法依規追究法官違法審判責任提供了制度保障。《程式規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法官懲戒委員會從政治素質高、專業...
七、審判監督庭在審理案件中,發現原辦案人員有《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規定的違法違紀情況的,應移送紀檢組(監察室)處理。當事人在案件審查或審理過程中反映原辦案人員有違法違紀問題或提交有關舉報材料的,應告知其向本院紀檢組(監察室)反映或提交...
要組織廣大法官認真學習《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公正與效率”司法大檢查的意見》,學習法官法關於法官“十三種不得有”的行為的規定、《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關於審判人員嚴...
(三)審判委員會委員參加合議庭庭審的情況;(四)承辦法官製作閱卷筆錄、審理報告以及裁判文書的情況;(五)合議庭其他成員提交閱卷意見、發表評議意見的情況;(六)其他應當考核的事項。第十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存在違法審判行為的,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合議庭...
(五)支持、配合紀檢、監察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和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按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及時報告審判工作中發現的違法審判線索。(六)定期向分管院領導及有關部門報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及時報告發現的...
第十三條 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不服從安全檢查人員安排的受檢者,應阻止其進入審判法庭。不聽勸告者,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第十四條 執行安全檢查任務的司法警察有擅離崗位、懈怠、瀆職等情況,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要依照《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作出處理。堅決抵制干擾、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的各種違法...
34、實行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與審判監督部門互相配合查辦違法違紀案件制度,嚴格依照《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的規定,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檢查所轄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兩個“辦法”的情況,並將檢查情況每半年向高級人民法院報送一次...
71.院長主持考評審員會開展辦案業績考核工作,指導審判管理辦公室健全完善辦案業績評價體系,運用權重係數計算辦法科學測定辦案工作量,合理評價法官辦案數量、質量、效率和效果,對法官辦案業績提出考核意見。對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工作業績進行考核時,應當重點聽取所在庭室、審判團隊和法官的意見。72.審判責任的認定和追究,...
司法警察可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第九條司法警察執行看管如違反本規則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和《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 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現將《關於在人民法院審判執行部門設立廉政監察員的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二○○九年二月二十日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審判執行工作人員紀律作風狀況的日常監督,促進司法廉潔、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
領導幹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幹部乾...
庭內勤應當妥善管理好檔案和印章,對需要蓋章的文書、函件,應核對後蓋章並逐一登記。嚴禁私自使用印章牟取利益。第八條 審監庭成員如違反上述規定,應按照《人民法院審判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給予相應的處理。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
檢察人員有收受賄賂、徇私枉法等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第二章管轄 第十一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該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均有管轄權。第十二條對民事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案件,由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是為正確審理人民法院在審判和執行中違法侵權的確認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制定。經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5次會議通過,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8月10日發布,自2004年10...
1990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地方各給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現將《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暫行規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查處違紀案件的暫行辦法》發給你們。請結合具體情況,貫徹執行。附一:人民法院監察...
2014年6月6日,中共最高人民法院黨組以法組〔2014〕61號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實施意見(試行)》。該《意見》分健全完善落實主體責任的體制機制、著力防範選人用人中的腐敗問題、持之以恆深化作風建設、不斷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監督、嚴肅查處法院幹警違紀違法案件...
第四條法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法官懲戒委員會聽證和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涉及錯案責任的認定標準、追究範圍、承擔方式和懲戒程式等內容,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及相關工作辦法另行規定。
(一)違法審判的;(二)受黨紀、政紀處分的;(三)因身體狀況難以繼續擔任審判長的;(四)本人提出辭職並被批准的;(五)調離審判工作崗位的;(六)依法被免除法官職務的;(七)其他不宜擔任審判長的。審判長由於違法審判被免去職務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
第三章 民事審判 第四章 經濟審判 第五章 少年審判 第六章 行政審判 第七章 執行工作 第八章 申訴複查 第九章 人民陪審員制度 第十章 法院建設 第一節 審判方式改革 第二節 幹警隊伍 第三節 辦公現代化建設 附錄 一、文獻輯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後頒布實施了《人民法院獎懲辦法》、《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法院幹部“八不準”》、《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建設一支高素質法官隊伍的若干意見》等規章制度,監察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即可。具體包括:戒勉談話,立案審查,處分聽證等等。執行落實 再多的規定、再好的想法,不去...
法官法、《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對法官紀律責任的內容、形式、適用及追究作了全面具體的規定。根據我國法官法第32條、第33條的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否則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199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違法扣押財產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後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的批覆(1998年3月11日)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1998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規則(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