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法院工作人員廉潔從政,嚴肅執法,裁判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制定本制度。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法院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
  • 目的1: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 目的2:促進法院工作人員廉潔從政
  • 方針: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法院工作人員廉潔從政,嚴肅執法,裁判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嚴治黨,從嚴治院,立足於教育,著眼於防範,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有效監督機制。
第三條,法院工作人員必須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自覺遵守和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維護黨的權威,保證中央政令暢通。
第四條,法院工作人員必須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嚴格執法,實事求是,裁判公正,說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第五條,法院工作人員必須保持清正廉潔作風,反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腐配思想的侵蝕。自重、自省、自警、自勵,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不準違反中政委規定的“三條禁令”和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兩個辦法”。

第六條

法院工作人員必須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恪盡職守,嚴肅執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法院工作人員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主觀臆斷;
(二)徇私枉法;
(三)貪污受賄;
(四)刑訊逼供;
(五)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
(七)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
(九)無故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十)對告狀求助民眾採取冷漠、生硬、蠻橫、推諉等態度。

第七條

法院工作人員在工作中要堅持原則,依法辦事,自覺排除人際關係的干擾。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辦“關係案、人情案”;
(二)說情、托情、打聽案情;
(三)在非工作場所和家中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辦案過程中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八條,法院工作人員要廉潔奉公,禁止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九條,法院工作人員私自從事營利活動。
第十條,法院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公款公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禁止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第十一條,法院工作人員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在公務活動中厲行節約,制止奢移浪費。
第十二條,領導幹部要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嚴格按照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制度辦事,禁止借選拔任用幹部之機謀取私利。
第十三條,法院工作人員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身邊工作人員有利害關係的事項,應當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第十四條,法院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接受黨紀、政紀的約束,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決議。
第十五條,法院領導幹部要嚴格依照收入申報的規定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如實申報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制度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紀違法的,按照黨紀政紀給予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法院幹警如違犯上述規定,按中紀委和最高法院黨紀政紀條規和條例處罰。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