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若干意見》在2000.08.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若干意見
  • 頒布時間:2000年08月13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8月1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抓好基層建設,把工作的著眼點和著力點放在基層,是全面加強和改進人民法院工作的關鍵。這對於各級人民法院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形勢不斷深入發展的需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確保司法公正,更好地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施,具有重大的意義。各級人民法院必須以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對黨、對人民、對歷史高度負責的態度,全面加強人民法院的基層建設。
一、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總體目標和原則
1、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飛速發展的進程中,基層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隊伍建設和法院司法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績。長期以來,基層人民法院積極克服各種困難,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積累了許多經驗,豐富了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民司法工作的理論和實踐。事實證明,基層人民法院和絕大多數人民法官能夠堅持憲法和法律的原則,維護國家法制的尊嚴,較好地完成了審判和執行任務,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保障廣大人民民眾安居樂業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必須清醒地看到,隨著客觀形勢的發展變化,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在司法水平、隊伍素質、管理方式和物質裝備建設等方面確實存在不適應經濟、社會、思想和文化深刻變化的問題和困難。各級人民法院必須高度重視,正視基層建設中存在問題的嚴重性,按照中央關於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要求,以改革的精神,大力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
2、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大力推進人民法院的各項改革,力爭用兩年左右的時間,使基層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得到全面加強,法官隊伍整體素質有較大提高,法院司法改革有新的進展,審判質量和效率有明顯提高,物質裝備建設有較大改善,逐步把基層人民法院建設成為符合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需要的現代審判機關。
3、大力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必須進一步強化改革意識,充分認識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不斷推進法院司法改革;必須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從解決全局性問題入手,統籌兼顧;必須堅持走民眾路線,充分調動廣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實行分類指導,切忌“一刀切”,反對形式主義、煩瑣哲學和虛報浮誇,使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各項具體措施真正落到實處、收到實效。
二、加強基層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建設
4、認真學習和領會江澤民總書記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發表的重要講話精神,充分認識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確新時期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務,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的精神上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基層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工作。要牢固樹立創新意識,積極拓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空間,切實把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搞活、搞實、搞好。
5、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必須正確處理好三個關係: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係;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係;嚴肅執法與熱情服務的關係。
6、加強和改進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須堅持黨對思想政治工作的領導。要建立和完善思想政治工作責任制,實行一崗雙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審判第一線;要建立和完善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機制,發揮管人與管事相結合等綜合協調管理的優勢,教育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真正做到自省、自重、自律,加強自身人格、品質及道德修養;要強化思想政治工作的激勵、約束作用,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感召力和滲透力。
7、要把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時貫徹落實到基層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中去,保證人民法院與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要以科學的理論和優秀的文化教育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解決好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根本問題,打牢確保司法公正的思想基礎。
8、要把法官的職業道德建設作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務,培養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高尚的職業道德和嚴格的自律意識;要把思想教育與關心和解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生活中的實際問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結合起來,增強隊伍的凝聚力;要緊緊圍繞審判工作,不斷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增強針對性、實效性、主動性,逐步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格局。
三、加強基層人民法院組織建設
9、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是加強人民法院基層組織建設的重中之重。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得到全面加強的主要標準是:政治、業務素質高,清正廉潔、嚴肅執法,模範表率作用好,改革創新意識強,善於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較強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10、全面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建設的各項規定和措施。基層人民法院的院長應當從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推薦;副院長應當從優秀法官中選拔;領導班子中原則上應當配備一名35歲左右、具有五年以上審判實踐經驗的年輕幹部。各高、中級人民法院要積極配合地方黨委組織部門,2001年底前對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進行一次全面的考察調整,最高人民法院將會同有關部門對考察調整情況進行檢查。
11、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成員要進一步提高自身政治和業務素質,講求領導藝術,增強工作能力。要牢固樹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意識,堅決抵制各種非法干預,依法審判案件。
12、加強人民法庭庭長的培養鍛鍊。今年(2000年)年底前,各基層人民法院要對所轄人民法庭的庭長進行一次全面的考察調整。要選派優秀法官擔任人民法庭庭長,把人民法庭當作培養法院領導幹部和業務骨幹的重要基地,注重從人民法庭庭長中選拔領導幹部。
13、完善基層人民法院人員錄用和淘汰制度。貫徹“凡進必考”原則,嚴把進人關。從2001年起,除國家政策規定外,基層人民法院進人要實行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出題、高級人民法院統一考試、招錄製度。對擬錄用的人員,要在法官培訓機構進行司法技能和法官職業要求方面的培訓後,再到基層人民法院工作。今後,凡未按國家政策或未經統一考試進入法院的人員,一律清退。對於基層人民法院現有不合格人員,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9]15號《關於進一步清理清退不適合法院工作的人員的通知》的要求,切實完成清理工作。
1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競爭激勵機制。2001年底前,基層人民法院要完成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選任工作。對沒有選上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的人員,按照德才條件安排適當工作。在此基礎上,儘快會同有關部門完成法官定額工作。
15、繼續進行關於書記員單獨職務序列管理的試點,為2001年全面建立這項制度打好基礎。為解決目前基層人民法院書記員力量不足問題,可以招聘速錄員承擔庭審記錄工作。
16、積極探索司法警察任用制度的改革,理順司法警察的進出渠道,試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緩解基層人民法院警力不足的困難。
17、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0]1號《關於加強人民法院調查研究工作的規定》,建立、健全基層人民法院調查研究機構,積極開展有成效的調研活動。對符合任命審判職務條件的調研人員,應當任命審判職務。
18、繼續實行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易地任職和其他法官交流、輪崗制度。各高、中級人民法院要本著“保持基本穩定、促進合理流動”的原則,在地方黨委的領導下開展此項工作,結合實際情況提出具體的時間和條件要求。法官交流原則上在法院系統內部易地進行或者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輪崗要以不影響審判工作為前提。各高、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檢查這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防止走過場。
19、遵循審判工作規律的要求,科學設定基層人民法院內設機構。結合基層人民法院機構改革,高級人民法院要對所轄基層人民法院內設機構的職責範圍作出明確規定,改變目前職能交叉、分工不明的狀況。合理調整審判人員與行政人員的比例,充實、加強審判業務機構。
20、基層人民法院必須按照規範化的要求合理設定人民法庭,2000年底要全面完成人民法庭設定的調整工作。
21、人民法庭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高、中級人民法院要配合地方黨委,結合“三講”教育整改措施的落實,用兩年左右的時間對基層人民法院黨建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考察。要從完善基層黨組織的建設入手,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到每一個基層黨支部和每一名黨員,使基層人民法院黨組織真正成為堅強的戰鬥堡壘。
22、上級人民法院要積極創造條件,採取有效措施幫助改善基層人民法院法官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要抓緊建立和實施法官執行公務中的人身傷害保險等制度。
四、加強基層人民法院業務建設
23、強化大局意識和公正司法意識,把為大局服務的指導思想貫徹到各項審判工作中去,確保裁判正確。
24、基層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1999〕229號通知規定的審判質量指標體系的要求,做好審判質量的日常檢查工作。高、中級人民法院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基層人民法院進行檢查或者組織交叉檢查,從制度和機制上確保審判質量。
25、深入推進審判方式改革,強化合議庭、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的職責,推行繁簡分流,依法擴展適用簡易程式的範圍,加強依法調解工作,提高審判效率。推行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建立科學化、現代化的審判管理運行機制。各基層人民法院要在今年(2000年)年底前建立對本院審理案件的審限通報制度,推行立案後審限跟蹤管理辦法,2001年實現收結案件良性循環,基本解決超審限問題。
26、認真貫徹“三個分立”原則,沒有實行分立或者分立不到位的基層人民法院要儘快落實。人民法庭實行“立審分立”問題,應當本著從實際出發,有利於維護公正、方便訴訟、提高效率的原則妥善解決。
27、提高裁判文書質量,適用普通程式審結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講求裁判的論證性、說理性;適用簡易程式或者調解結案的裁判文書,力求簡潔、明晰。各高、中級人民法院要對基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質量進行認真檢查。
28、高、中級人民法院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貫徹實施辦法,加強對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堅決糾正一些人民法庭參與行政執法活動的做法。
29、繼續大力解決“執行難”,努力實現執行收結案件的動態平衡。各高級人民法院要抓緊建立和完善執行工作統一管理和協調的新機制,並確保這一機制的正常運轉。要加強對所轄基層人民法院委託執行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和管理,明確中級和基層人民法院對執行工作的管理職責,形成以委託執行為主的執行工作新格局。進一步規範人民法庭的執行工作,人民法庭原則上只負責執行由其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簡易民事、經濟案件裁判文書,非訴行政案件和複雜、疑難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執行。
30、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業務培訓。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2001年底前設立法官培訓機構,在2002年底前對基層人民法院法官普遍輪訓一次。基層人民法院也要結合自身工作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採用邀請專家學者授課、庭審觀摩、疑難案件研討等多種形式開展業務學習和審判技能培訓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對西部和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的業務培訓工作制定專項計畫,並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實。
31、各高、中級人民法院要對基層人民法院圖書資料配置工作加強指導和支持。各基層人民法院都要設立圖書資料室,配齊辦案所需業務圖書資料。
五、基層人民法院紀律作風建設
32、繼續開展“爭創人民滿意的好法院,爭當人民滿意的好法官”活動,強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和文明執法意識。從人民滿意的事情做起,從人民不滿意的事情改起,堅持公正、文明執法,糾正“冷、硬、橫、推”等不良作風,樹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33、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各基層人民法院要建立本院應當迴避人員檔案,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布,加大自我監督和社會監督力度。對違反迴避規定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重新審理。
34、實行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與審判監督部門互相配合查辦違法違紀案件制度,嚴格依照《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的規定,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檢查所轄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兩個“辦法”的情況,並將檢查情況每半年向高級人民法院報送一次。高級人民法院對執行兩個“辦法”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法院,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要嚴格執行領導檢討責任制。
35、基層人民法院要在2000年底前落實廉政建設責任書制度。紀檢、監察部門要經常開展廉政教育,推廣實施各種行之有效的廉政監督工作制度,加大對領導班子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力度,促進廉政建設。
六、加強基層人民法院物質裝備建設
36、適應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基層人民法院要抓緊進行審判法庭的改、擴建和設施配套工作。上級人民法院要針對西部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在兩庭建設特別是審判法庭改、擴建方面存在的突出困難,加大幫扶力度。
37、三年內基本實現計算機等現代化技術手段在審判管理、庭審記錄、訴訟文書製作、法院人事管理、檔案管理、司法統計、信息處理等方面的套用。
38、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以後法院業務經費保障的各項政策措施。高、中級人民法院要積極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落實基層人民法院的經費保障。基層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爭取黨委、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在經費方面的支持,保證審判工作順利開展。
七、加強指導,轉變作風,狠抓落實
39、各級人民法院領導要經常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在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立聯繫點,每年抽出時間進行實地考察,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各級人民法院都要對基層建設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加強前瞻性研究,摸準情況,把握趨勢,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
40、各高、中級人民法院要制定加強基層建設的具體方案和措施,任務、責任到人,切實加強對基層建設各項工作的指導、監督。基層人民法院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上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基層建設的各項決定。各級人民法院都必須牢固樹立全國法院“一盤棋”的思想,上下同心,形成合力。切實按照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在黨的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實現用兩年左右的時間使人民法院的基層建設取得明顯成效的目標,努力開創人民法院基層工作的新局面。
200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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