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在2006.08.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06年08月21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8月2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十六屆五中全會的戰略部署,更好地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現就進一步做好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做好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
1.各級人民法院要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審判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認真學習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檔案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深刻領會黨和國家有關政策措施的豐富內涵和精神實質,充分認識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以及在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意義。要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工作指導方針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為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進程中全面發揮人民法院各項審判職能作用建立制度保障機制。
二、加強涉農案件的立案、審判和執行工作
2.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涉農糾紛案件,要依法及時立案,儘量做到當日立案,及時移送。切實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中有關“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的規定,真正從制度和機制上為方便廣大農民民眾訴訟提供保障。
3.落實訴訟風險提示工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對符合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條件並提出相應申請的農民當事人,應當準許其緩、減、免交訴訟費用。
4.對下列危害農村社會穩定、破壞農業生產、損害農民利益、危害農村民主管理的犯罪,要堅決依法懲處,全力維護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
(1)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犯罪;
(2)利用職權截留、挪用、侵占國家涉農財政補貼、農業生產投人、農村社會保障資金、征地補償資金和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等各項農業救濟款物,侵占農村集體和個人財產的犯罪;
(3)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及黑惡勢力團伙犯罪;
(4)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的犯罪;
(5)利用“六合彩”等方式的賭博犯罪;
(6)破壞選舉犯罪;
(7)破壞農田水利、電力等生產生活設施的犯罪;
(8)其他嚴重危害農業生產、農村社會治安或者侵害農民權益的犯罪。
5.針對農民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切實加強訴訟指導工作,為涉農案件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合理實施訴訟行為提供幫助。
6.在審理各類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過程中,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維護包括農民工在內的農民各項土地承包經營權益。
7.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農民一方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但提供擔保確有困難且不採取保全措施可能導致申請人利益受損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申請人的擔保義務,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8.在審理下列民事案件過程中,對符合先予執行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定先予執行:
(1)因假冒偽劣農用物資造成損失,農民要求賠償損失的損害賠償糾紛;
(2)因拖欠農民當事人農副產品貨款產生的支付欠款糾紛;
(3)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勞務報酬糾紛以及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糾紛;
(4)涉農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糾紛;
(5)其他符合先予執行法定條件的情形。
發包人與承包人存在結算爭議,但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勞務報酬的事實清楚,經承包人申請並依法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農民工工資或者勞務報酬部分裁定先予執行。但應採取一定措施確保工資、報酬發放到位。
9.因農業生產季節性強等特殊情況需要快審、快結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儘快審理,及時裁判。確有必要的,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10.依法慎重、妥善處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徵用的民事糾紛,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對群體性糾紛以及其他涉及面廣、影響力大的案件,要做好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在當地黨委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力爭把矛盾化解在當地、化解在基層。
11.在審理婚姻家庭、繼承、贍養、撫養以及相鄰關係等普通涉農民事糾紛過程中,要切實保護婦女、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協調好各種利益關係和社會關係,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和諧、鄉風文明,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12.在審理各類涉農民事糾紛案件時,應當充分發揮訴訟調解的作用,將訴訟調解貫穿案件審理的全過程。要加大調解力度,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努力提高調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儘量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做到消除矛盾、減少對抗、定紛止爭,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避免機械辦案。
13.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正確、及時審理行政亂收費亂攤派、土地確權、集體土地徵收、土地徵收中的房屋拆遷及安置補償、行政賠償等涉農行政案件,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14.認真做好涉農案件的執行工作,保障勝訴農民的合法權益儘快得以實現。農民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不預收申請執行費用,該筆費用在執行財產清償債務後予以扣取。被執行人也是農民當事人且經濟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申請適當減免。
15.要加強和充實涉農案件的審判力量,指定業務水平高、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審判人員負責審理涉農案件,必要時可以設立專門合議庭或配備專門人員審理該類案件。
三、加強涉農案件的審判監督和涉訴信訪工作
16.對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的上訪人員,應當告知其繼續參加訴訟,並督促相關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審判。
17.對符合法定再審條件的申訴或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要依法及時啟動再審程式。進人再審程式後,應當依法及時審結。
18.上訪老戶無理纏訴的,要在當地黨委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村民自治組織的支持、配合下,做好服判息訴工作。
四、繼續發揮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19.充分發揮民事簡易程式及時、簡便、快捷的制度功能,提高審判效率,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要求,儘快完成人民法庭的各項建設任務,為人民法庭工作面向農村、面向基層、面向民眾奠定堅實基礎。
21.高度重視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民眾的現實意義,與時俱進地發揚和豐富“馬錫五審判方式”的便民精神。大力加強巡迴審判工作,特別是對交通不便的地方,以及農忙時節,要儘量下到當地,就地辦案,力爭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五、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和支持
22.大力支持人民調解工作,切實加強和改進對農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指導,提高指導水平,並積極探索委託人民調解的有效途徑。密切協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因地制宜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和送法下鄉等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23.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可以安排人民調解員參加庭審前的輔助性工作,也可以通過規定程式任命有經驗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
24.對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涉農民事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確認該調解協定的效力。
25.密切配合有關部門,拓寬涉農民事糾紛解決途徑,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文明、和諧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
2006年8月21日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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