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在2006.08.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06年08月21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8月2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在2006.08.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在2006.08.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2006.08.21 實施時間 2006.08.21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十六屆五中全會的戰略部署,更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了《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這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為了更好地貫徹落...
新農村建設基本政策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200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文化建設的意見(2005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2006年8月21日)農村基層民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3月14日)中華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是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切實維護農村的社會穩定,就進一步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的有關問題印發的通知。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6月28日印發並實施。...
發揮司法手段的特殊作用,積極穩妥地審理和執行好涉及人民內部矛盾特別是事關社會安定的群體性案件,保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重大政治任務,是人民法院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的最經常、最大量、最基礎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
一、深刻認識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準確把握人民法庭的職能定位 1.正確認識新形勢。落實全面深化改革任務要求,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滿足人民民眾多元司法需求,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工作面臨的新形勢。人民法庭作為人民法院“基層的基層”,是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16日發布的一項意見。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 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 文號 法發〔2015〕9號 發布時間 2015年6月16日 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服務的通知》在2007.03.0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服務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2007.03.01 實施時間 2007.0...
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16〕8號印發《關於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該《意見》分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增強為長江經濟帶發展國家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責任感與使命感;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創新司法體制機制,最大限度實現長...
“為審判工作服務”,就是要明確司法行政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宗旨,為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動,提供優質的物質條件和管理服務;“為基層法院服務”,就是要把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和管理作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點,把司法為民真正落到實處;“為領導決策服務”,...
6、人民法院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主要任務是:增強懲罰刑事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能力;增強調節經濟關係,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能力;增強依法處理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和諧的能力;增強支持和促進依法行政,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能力;增強在司法領域保障人權,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的能力;增...
司法為民重點在“司法”,本質在“為民”,為了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豐富和發展司法為民的思想,正確把握司法與為民的內在聯繫,處理好嚴格司法與文明司法的關係,處理好認真貫徹執行體現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與依法滿足訴訟當事人的合法要求的關係,確保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施行的整體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的通知在2007.01.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的...
十八、切實加強相關司法調研工作,牢牢把握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前瞻性和主動權。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相關幹警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農村、深入企業,加強與企業的聯繫和溝通,及時了解人民民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充分利用司法統計數據,及時發現因加快經...
2021年9月13日,法發〔2021〕24號發布《關於推動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自2021年9月22日起實施。意見全文 法發〔2021〕2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動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更加注重強基導向,強化人民法庭建設,提升基層人民法院司法水平,更好服務全面推進鄉村...
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黨的十八大報告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法治建設的重要論述,充分領會“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深刻涵義,全面認識踐行司法為民,加強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對於樹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維護司法權威,保障憲法法律有效實施,推進依法...
201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14〕7號印發《關於人民法院為企業兼併重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法治方式保障企業兼併重組工作依法有序推進;強化商事審判理念,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強國有資產保護,依法保障企業資產的穩定與安全;維...
針對建設工程領域的不規範現象,積極延伸司法職能作用,及時向有關部門傳送司法建議,由其通過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取消資格資質、影響徵信等方式,使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應有的處罰。建立完善人民法院與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製度,加大對閒置土地和房地產停緩建項目的依法處置力度,盤活閒置存量資產。12.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二、認真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檔案要求,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工作質量水平 為切實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布了《關於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這一重要的司法政策性檔案,從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確保農村改革創新的大力推進和農村制度建設的進一步加強;加強對現代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全局出發,作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決策。人民法院既是和諧社會的建設力量,更是和諧...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14〕11號印發《關於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該《意見》分新形勢下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重大意義崩離析;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
201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16〕5號印發《關於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基本要求;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促進京津冀地區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建立健全京津冀法院工作聯絡機制,提升司...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促進“十三五”規劃綱要的全面實施,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制定如下意見。中文名 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國家司法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將國家司法救助案件納入審判管理信息系統,及時錄入案件信息,實現四級法院信息共享,並積極探索建立與社會保障機構、其他相關救助機構的救助信息共享機制。 上級法院應當對下級法院的國家司法救助工作予以指導和監督,防止救助失衡和重複救助。
《意見》分提高思想認識,增強保障新型城鎮化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合法權益,助力全體居民公平共享現代化建設成果;服務產業轉型升級,增強新型城鎮化產業支撐力;推動新型城鎮建設,提高城鎮綜合承載力;強化生態環保案件審判工作,推動城鄉綠色發展;服務城鄉發展一體化,增強農村發展活力;完善...
政務管理制度,為人民法院履行審判職責提供充分支持和服務;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加強法官職業保障,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進程;改革和加強人民法院內部監督和接受外部監督的各項制度,完善對審判權、執行權、管理權運行的監督機制,保持司法廉潔;不斷推進人民法院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建立符合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求的...
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二中全會對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作出了重要部署。為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二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為保障和改善民生...
那么當事人也就無法得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第二條第7項規定:“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農民一方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但提供擔保確有困難且不採取保全措施可能導致申請人利益受損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申請人的擔保義務,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