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內容
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法發〔2014〕11號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充分發揮
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為推進
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現就全面加強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重大意義
一、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重大意義
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是貫徹中央決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當前,我國面臨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已經影響到人民民眾的生命健康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從源頭上扭轉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的永續發展,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指出,要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走向生態文明新時代,建設美麗中國,是實現
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重要內容。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中央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新思想、新論斷,統一思想認識,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以法律的手段制裁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違法行為,切實保障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制度的落實,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健康,促進社會和諧安定,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是回應人民民眾環境資源司法新期待,維護人民民眾環境資源權益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山水林田湖是一個生命共同體”“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物質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廣大人民民眾的環境資源意識正在逐步增強,對於潔淨的水源、清新的空氣、安全的食品等良好生態環境和優質生態產品的需求越來越迫切,要求參與環境資源保護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回應人民民眾對環境資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通過依法審理環境資源類案件,切實維護公眾環境資源權益,為中華民族子孫後代永享優美宜居的生活空間、山清水秀的生態空間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
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是統一裁判尺度、保障環境資源法律正確實施的必然要求。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修訂後的環境保護法大大強化了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進一步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範圍,與其他環境資源保護法律一起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環境資源保護法律體系,成為預防和懲治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的有力法律武器。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貫徹環境資源法律,深入研究環境資源審判規律,更新環境資源司法理念,規範環境資源審判程式,統一裁判尺度,通過優質高效的案件審理和執行工作,促進和保障環境資源法律的全面正確施行。
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二、審判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貫徹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緊緊圍繞“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牢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切實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更加重視和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依法審理環境資源保護類案件,積極推進環境資源司法理論和制度研究,促進完善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增進人民福祉,建設美麗中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基本原則。一要堅持依法保護。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環境資源司法保護職責,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環境資源權益。注意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溝通,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協調聯動,共同扭轉生態環境惡化趨勢。二要堅持保護優先。積極創新審判機制和執行措施,按照環境資源保護優先的要求,加大對污染環境和破壞資源行為的懲處力度。三要堅持注重預防。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積極採取司法措施預防、減少環境損害和資源破壞,通過事前預防措施降低環境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損害程度。四要堅持損害擔責。落實全面賠償規定,探索建立環境修復、懲罰性賠償等制度,依法嚴肅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目標任務。環境資源糾紛司法救濟渠道暢通;環境資源源頭保護、損害賠償、責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實;環境公益訴訟、環境資源案件管轄等制度不斷完善;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等司法保護體系更加健全;環境資源法官隊伍專業化水平和司法能力顯著提高;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全面加強,職能作用充分發揮。
職能作用
三、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
依法嚴懲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犯罪。加大對涉及環境資源保護刑事案件的審判力度,依法嚴懲污染環境、亂砍濫伐、濫捕野生動物、亂采濫挖礦產資源、非法占用農用地、制污排污、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等污染環境和破壞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懲治環境監管失職犯罪。對造成環境污染嚴重後果的投放危險物質犯罪、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犯罪,以及受害民眾較多的涉眾型案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
依法審理環境資源民事案件。暢通司法救濟渠道,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依法及時受理環境資源保護民事案件。妥善審理與土地、礦產、草場、林場、漁業、水、電、氣、熱力以及海洋等環境資源保護相關的物權、契約和侵權案件,特別要加強對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環境侵權案件的審理。對於涉及到礦業權、林權及其他自然資源權屬的股權轉讓、承包、聯營、出租、抵押等案件,要將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作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綜合考量。充分發揮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的預防和減損作用,對於保全和先予執行申請,要及時受理、迅速審查、依法裁定、立即執行。依法確定當事人舉證責任,對於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的糾紛,原告應當就存在污染行為和損害承擔舉證責任,並提交污染行為和損害之間可能存在因果關係的初步證據,被告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9.依法審理環境資源行政案件。依法受理環境資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案件審理既要從程式上審查行政機關的執法程式是否合法,也要從實體上審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為是否符合法定標準,特別要加強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查處違反環境資源保護法律法規行為職責案件的審理,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謹慎適用協調手段結案,最大限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眾的環境健康與安全。妥善審理山林權屬糾紛及確權行政案件,促進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加強對土地、礦產、水源、森林等自然資源的保護。妥當處理因同一環境資源糾紛引發的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關係,避免不同審判組織對同一行政行為作出矛盾認定。積極探索環境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合併審理,不斷完善環境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和法律適用規則。
10.加大環境資源案件執行力度。執行過程中積極爭取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機關的支持和配合,確保被執行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落實到位。適當採取限期履行、代為履行等方式實現恢復生態環境的目的。創新執行方式,探索建立環境資源保護案件執行回訪制度,密切監督判決後責任人對污染的治理、整改措施以及生態恢復是否落實到位。依法審查環境行政非訴案件,對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的,應當及時組織實施強制執行。
公益訴訟
四、大力推進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充分保障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的環境民事公益訴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充分保障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訴權,及時受理符合條件的公益訴訟。對於負有監督、管理、保護環境公共利益職責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等機關依法提起的公益訴訟,以及符合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應當依法受理。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又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權益的,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不影響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依法確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管轄法院。環境公益訴訟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對同一行為分別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有管轄權的法院中指定一個法院集中管轄。
探索完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審判程式。探索立案溝通協調機制,及時將環境公益訴訟起訴情況通報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機關。探索建立受理公告制度,及時公告環境公益訴訟受理情況。對於審理案件需要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證據原告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可以依職權調取。對於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需要鑑定的,可以依職權委託鑑定。對於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定或者和解撤訴申請,應當特別注重審查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對於需要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生效判決,可以依法移送執行。
依法確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責任方式和賠償範圍。人民法院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可以根據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探索研究環境公益訴訟的賠償範圍及其與私益訴訟賠償範圍的關係。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預防損害發生或恢復環境費用、破壞自然資源等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以及合理的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鑑定評估費等訴訟支出的,可以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予以支持。探索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專項基金,將環境賠償金專款用於恢復環境、修復生態、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尚未設立基金的地方,可以與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機關、政府財政部門等協商確定環境賠償金的交付使用方式。
探索構建合理的訴訟成本負擔機制。加大對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的司法救助力度,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費、保全申請費的,可以予以準許。合理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主體,在原告勝訴時,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鑑定評估費等費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擔。鼓勵從環境公益訴訟基金中支付原告環境公益訴訟費用的做法,充分發揮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積極作用。
體制改革
五、有序推進環境資源司法體制改革
合理設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本著確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進的原則,建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為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提供組織保障。高級人民法院要按照審判專業化的思路,理順機構職能,合理分配審判資源,設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高級人民法院的統籌指導下,根據環境資源審判業務量,合理設立環境資源審判機構,案件數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設立環境資源合議庭。個別案件較多的基層人民法院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考慮設立環境資源審判機構。
積極探索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歸口審理。結合各地實際,積極探索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歸口審理,最佳化審判資源,實現環境資源案件的專業化審判。未實行環境資源案件歸口審理的地方,要注重加強刑事、民事、行政審判機構之間的業務協調與溝通。
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逐步改變目前以行政區劃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態系統的管轄模式,著眼於從水、空氣等環境因素的自然屬性出發,結合各地的環境資源案件量,探索設立以流域等生態系統或以生態功能區為單位的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實行對環境資源案件的集中管轄,有效審理跨行政區劃污染等案件。
工作機制
六、建立健全環境資源司法工作機制
加強環境資源司法解釋和調研工作。緊密結合我國環境資源司法保護需求,加強對環境資源司法保護新問題的法律適用和訴訟制度研究,借鑑國際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的有益經驗,適時就環境資源損害民事責任、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礦業權等環境資源糾紛適用法律問題制定司法解釋。加強對碳排放交易、排污權交易、水權交易、新能源開發利用及環境服務相關糾紛等新課題的研究,待條件成熟時出台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意見。積極參與環境資源立法,深入調研及時提出立法建議,推動環境資源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
充分發揮專家在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環境資源審判專家庫,在審理重大疑難案件、研討疑難專業問題、制定規範性檔案時,充分聽取專家意見。可以聘請環境資源領域的專家擔任特邀調解員,運用專業技術知識促使當事人自覺認識錯誤,修復環境,賠償損失。保障當事人要求專家出庭發表意見的權利,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及時通知專家出庭就鑑定意見和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加強環境資源保護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加強環境資源審判機構與立案、執行和審判監督機構之間的工作銜接,加強上下級法院之間的信息通報和業務交流。充分運用司法建議促進環境執法。積極推動建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環境資源執法協調機制。加強與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鑑定主管部門的溝通,推動完善環境資源司法鑑定和損害結果評估機制。
宣傳力度
七、加大環境資源司法公開和宣傳力度
加大環境資源審判公眾參與和司法公開力度。積極回應人民民眾參與環境資源保護意願,在環境資源審判領域全面推行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推動建立中國環境資源裁判文書網,及時上網公開生效裁判文書。對於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等旁聽庭審,增強環境資源審判的公開性和公信力。
加大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宣傳力度。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和微信、微博、新聞客戶端等新媒體,通過公開審判、以案說法、發布環境資源司法重要新聞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傳環境資源保護法律法規,提高公眾環境資源保護意識。定期發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增進社會公眾對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制度及保護狀況的客觀全面了解。
隊伍建設
八、大力加強環境資源審判隊伍建設
加強環境資源審判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五個過硬”的標準,結合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政策性與專業性要求,強化隊伍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民眾意識、國情意識、穩定意識,確保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
加強環境資源審判隊伍專業化建設。按照環境資源專業審判要求,適時引進人才,注重培養人才。加大環境資源審判隊伍的培訓力度,學習環境資源專業知識,研究審判疑難問題,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強、業務精、素質高的專業化環境資源審判隊伍。
加強環境資源審判機構領導班子建設。選優配強環境資源審判機構領導班子,增強領導班子把握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全局和破解環境資源保護實踐難題的能力,提高領導班子集體決策能力和整體合力,形成講政治、顧大局、有凝聚力、有戰鬥力的領導核心,為全面加強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提供堅強的組織領導。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