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總體目標的要求,不斷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保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順利進行,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人民法院是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審判權,肩負著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使命。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為人民法院工作進一步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是黨領導下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載體,是黨通過司法手段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力量,是黨通過司法途徑保持同人民民眾血肉聯繫的重要紐帶,必須通過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動,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總體目標的實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能否做到這一點,關鍵在於我們是否具有與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相適應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
2、長期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的發展觀,緊緊依靠黨的領導,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努力踐行“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認真落實司法為民的要求,堅持“服務大局抓審判、突出重點抓基層、圍繞公正抓隊伍”的工作方針,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保護廣大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3、當前,國際國內形勢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從國際上看,和平與發展仍然是時代的主題,但少數反華勢力憑藉強勢的政治、經濟、文化以及網際網路信息技術等各種手段繼續對我進行全方位滲透,其顛覆共產黨的領導、推翻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的企圖沒有改變,對敵鬥爭依然複雜。從國內看,我國改革發展正處於關鍵時期,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利益關係的複雜性、價值觀念的多樣性、人財物的流動性、信息傳播的便捷性進一步發展,我國正處於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刑事犯罪高發時期。人民法院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任務繁重而艱巨。
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對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人民法院必須大力加強能力建設,不斷增強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規律和司法活動規律,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落實司法為民要求,運用司法手段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能力和本領。
4、多年來,人民法院工作不斷取得明顯的進展,但依然還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制約著人民法院工作的發展,主要表現為正確適用法律的水平還不夠高,解決矛盾的本領還不夠大,公正裁判的能力還不夠強,司法作風還不夠過硬,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問題還沒有徹底解決,少數法官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的現象還屢禁不止。各級人民法院必須著眼於在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實踐中去解決存在的問題,最終又通過問題的解決推動人民法院工作不斷開創新局面。切實認清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不斷增強踐行“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做好審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隊伍建設三件大事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抓住機遇,迎接挑戰,求真務實,加快發展。
二、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5、人民法院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指導思想是: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的增強五個方面的執法司法能力的要求,以“公正與效率”為主題,以司法為民為基點,以司法體制改革為動力,以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為基礎,以建設高素質法官隊伍為保證,全面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堅持上述指導思想,關鍵在於始終堅持依靠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
6、人民法院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主要任務是:增強懲罰刑事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能力;增強調節經濟關係,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能力;增強依法處理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和諧的能力;增強支持和促進依法行政,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能力;增強在司法領域保障人權,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的能力;增強正確適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能力。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緊緊圍繞上述任務,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增長新本領,努力抓好審判工作、隊伍建設、法院改革三件大事,全面推進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不斷向前發展。
三、增強懲罰刑事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能力
7、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始終是人民法院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和憂患意識,切實做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各項工作。
8、要堅決依法嚴懲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等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對利用網際網路進行的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要加強司法應對;對“法輪功”邪教組織利用法律手段與我對抗的新情況要保持高度警惕。
9、經濟社會轉型時期滋生和誘發犯罪的因素大量增加的客觀形勢,決定了必須長期堅持嚴打方針。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嚴打的針對性、實效性,注重與其他政法機關的協調配合。繼續貫徹依法嚴打方針不動搖,堅持嚴打的經常性、長期性,繼續重點打擊嚴重暴力犯罪、有組織犯罪和盜竊、搶劫、搶奪等多發性侵犯財產權的犯罪,加大對毒品犯罪、賭博犯罪以及網路犯罪的懲處力度,淨化社會環境,確保社會穩定。
10、要特別注意解決好涉訴信訪問題,牢固樹立“民眾利益無小事”的觀念,耐心聽取來訪民眾的訴求,充分尊重、平等保護當事人的訴權,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的利益,對來訪民眾體現社會主義人文關懷。努力增強涉訴信訪接待處理能力,充分發揮審判監督工作的司法救濟功能,堅持依法辦事、按照政策辦事的原則,既依法維護民眾的正當權益,又要對個別有意擾亂社會秩序的不法分子堅決予以嚴肅處理。
11、要積極參與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加強司法建議工作,強化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加強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好社區矯正和幫教工作,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四、增強依法調節經濟關係,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能力
12、當前,我國經濟健康發展,市場經濟秩序不斷改善。但是,經濟領域的犯罪仍然相對突出,新型犯罪不斷出現,直接危害國家經濟安全。各級人民法院要重點打擊金融、財稅、證券期貨等事關國家經濟安全領域的嚴重經濟犯罪,非法集資等事關民眾切身利益、影響社會穩定的嚴重經濟犯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走私、侵犯智慧財產權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利用國有企業改革之機侵吞國有資產的犯罪,尤其依法嚴懲嚴重經濟犯罪背後國家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及徇私舞弊等犯罪活動。
13、要通過對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堅決貫徹民事主體平等原則,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司法環境。對於跨地區的重大民事案件,可以採取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法律措施,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加強對國有企業破產案件的審判指導和監督,嚴格執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計畫,嚴把破產案件受理關,遏制個別地方刮“破產風”、搞“破產運動”,導致銀行債權被大量逃廢現象。繼續服從和服務於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的巨觀調控和經濟安全的監控,認真審理金融糾紛案件,防止企圖通過訴訟逃債、消債等規避法律的行為,維護信貸秩序。制裁違約失信行為,維護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促進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加強對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發明權、商業秘密等案件的審判,制裁侵犯智慧財產權和濫用智慧財產權行為,依法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的規範、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成長方式的轉變。
五、增強依法處理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和諧的能力
14、依法處理矛盾糾紛案件,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這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重要內容和標誌,是檢驗民事司法活動的重要標準,也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處理各種矛盾糾紛時,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正確適用法律,做到程式合法、實體公正,儘可能地讓當事人無論輸贏都心服口服,努力化解各種社會矛盾。
15、要大力加強訴訟調解工作,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判調結合、案結事了”的要求,儘量通過訴訟調解達到平息糾紛的目的。既要切實解決重判決、輕調解導致的不願調、不會調的問題,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調解率帶來的違法調、強迫調的問題,堅決防止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問題的發生。同時,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把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緊密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探索和推動各種訴訟替代解決方式,進一步健全社會矛盾糾紛的多元處理機制。
16、要妥善處理群體性訴訟案件。在處理群體性案件時,要堅持慎重、依法的原則,既要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落實好有關政策要求,耐心細緻地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注重並著眼於化解矛盾糾紛。要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四個機制:一是貫穿法院工作各個環節的社會穩定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和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二是排查和調處機制,要按照屬地原則定期對重點案件進行摸排調處;三是應急處置機制,要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確保能依法及時果斷有效處置各種事件;四是責任追究機制,對沒有妥善處理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追究責任。
六、增強支持和促進依法行政,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能力
17、行政訴訟制度對於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協調“官民”關係,促進社會穩定,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建構法治和廉潔政府,推進民主政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法院要通過依法維護合法的行政行為,糾正違法的行政行為,協調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係,增進人民民眾和政府之間的相互信任,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既要反對將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監督與維護社會穩定對立起來,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審判和執行;又要克服“法院萬能”的觀點和傾向,對不屬於現行法律規定的行政審判範圍的案件盲目受理或越權審理。總之,既要到位,又不越位,做到監督有力,保障有方。
七、增強在司法領域保障人權,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的能力
18、司法能力從根本上說,就是通過司法手段保障人權,為人民民眾排憂解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能力。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刑事審判內在規律的研究,既增強嚴厲打擊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能力,又提高依法保障人權的水平,切實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9、要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嚴厲懲罰犯罪的同時,對具有法定從寬條件的,依法從寬處理;對具有減刑、假釋條件的服刑人員,依法減刑、假釋並積極探索減刑、假釋的公示和有條件的聽證制定;對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確,可判可不判的,可殺可不殺的,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從寬處理。要進一步落實好防止超期羈押和超審限的有關通知要求和各項制度措施,鞏固已有成果,防止新的超期羈押和超審限現象的發生。要切實通過司法活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貫徹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觀,通過依法保障公民政治權利的行使,通過對經濟關係的法律調節,通過在司法活動中弘揚精神文明建設的成果,促進全社會牢固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理念,努力營造尊重人、關心人、愛護人、幫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
八、增強正確適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能力
20、司法工作的靈魂和生命是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始終追求並努力實現的司法目標也是司法公正,衡量司法能力強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標準還是司法公正。人民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期盼最熱切,對司法不公的指責也最激烈。裁判不公、執行不力的案件雖為數不多,但影響很壞。這就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很好地提高學習與適用法律的能力,不僅要有公正之心,而且要有公正之舉,切實以公正之能求得公正之效。因此,法官的判決必須考慮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問題,而不應為了追求一個法律價值而不顧其他的社會價值。各級人民法院都要在總結“司法公正樹形象”教育活動成果的基礎上,樹立科學的司法理念,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的統一,堅持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統一,堅決抵制和克服人情、關係、金錢、地方和部門保護等各種干擾,進一步完善並強化內部監督,切實提高公正司法、廉潔司法的能力。
九、全面加強法院隊伍建設
21、人民法院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關鍵在於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司法公正的法院隊伍,必須以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為目標,不斷加強法院隊伍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繼續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為實現“公正與效率”主題,保障審判工作和人民法院其他各項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和人才支持。
22、要牢固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法院隊伍建設中的指導地位,堅持司法為民,切實解決為誰執法、為誰服務這一根本問題,把維護人民民眾的利益永遠放在第一位,堅持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事實、忠於法律的政治本色,在思想上和行動上與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3、要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環節,把政治立場堅定、懂得法律業務、年富力強、符合法官法條件的人選任到法院領導崗位,按照政治堅定、求真務實、開拓創新、勤政廉政、團結協作的要求,建設好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要著重從駕馭庭審、司法指導、司法監督等方面增強領導幹部的審判能力,著重從隊伍管理、審判管理、政務管理等方面增強管理能力,著重從民主決策、科學決策、依法決策等方面增強決策能力。
24、上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法院領導班子雙重管理的規定,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的協管工作,主動與地方黨委溝通,按照法官法規定的條件,提出人選並進行考察。對2002年以來沒有按照法官法規定條件任命的法院副院長,要及時與地方黨委溝通,調整工作。要加強對人民法院後備幹部的培養,領導班子成員的調整、補充,要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
25、要立足於提高現有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著力提高適用法律的能力、駕馭庭審的能力、製作裁判文書的能力,造就一支職業法官群體,強化職業意識,樹立職業道德,增強職業技能;造就一支資深法官群體,練就高超本領,樹立權威形象,贏得社會公信;造就一支優秀法官群體,弘揚優秀品格,捍衛法律尊嚴,保護公民權利。
26、要加強幹部管理制度建設,建立和落實好院、庭長辦案制度,積極探索保障院、庭長辦案的審判組織和運行機制保障辦法,確定院、庭長每年直接參加合議庭辦案數量的硬指標,並列入崗位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各級領導幹部尤其是院、庭長必須排除一切困難和干擾,切實承擔起審判職責。按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結合的原則,在各級人民法院全面建立起各類案件審判工作的科學考評體系,加強對審判質量和效率的評查。
27、繼續貫徹落實黨風建設責任制,不斷豐富和完善責任制的內容,認真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述職述廉、民主評議、談話誡勉、交流輪崗、任職迴避等制度,嚴格執行黨內監督條例,加強對各級法院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做到靠廉潔勤政的班子帶出一流過硬的隊伍。要不斷加大廉政建設的力度,加強對法官的審判紀律教育,教育法官增強廉潔意識,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制度,完善審判監督,發揮上級法院了解案件審判情況的優勢,依法糾正下級法院審判過程中存在的少數不公、不廉等現象,完善舉報監督制度,強化對法官司法行為的監督,堅持和完善巡視制度,重視運用巡視成果,及時處理巡視中發現的司法不廉問題。
28、建立完善法院經費保障機制。積極與有關部門溝通,努力落實審判津貼制度,積極推動地方黨委、政府儘快制定出台基層法院經費保障標準,爭取中央財政繼續加大對基層法院的經費補助力度。
29、繼續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根據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將頒布和實施《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從解決民眾關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問題入手,重點深化刑事審判方式改革,進一步完善刑事審判二審、死刑覆核程式,健全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充實審判力量,使每一件刑事案件都做到程式合法、實體公正,經得起歷史的檢驗;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進一步促進審理與判決的有機統一,提高審判質量和工作效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會同司法行政機關選拔、培訓人民陪審員,保障人民民眾依法參與審判活動,弘揚司法民主;改革完善民事、行政案件審判監督制度,尊重和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程式提起再審的權利,及時受理當事人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解決民眾“打官司難”問題;改革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機制,規範巡迴審理工作,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方便民眾訴訟;針對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點和法律保護的特殊要求,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堅決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促進司法鑑定管理制度的完善;改革執行工作體制,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促使當事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
十、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基本要求
30、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既是一件需要常抓不懈的大事,也是當前的緊迫任務。在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的過程中,必須始終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的思想路線,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一切從司法工作規律出發。
31、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必須因時、因地制宜,不搞千篇一律。在落實好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總任務的同時,立足所處地區的工作全局和工作環境,立足審判、執行等各項工作和隊伍的實際情況,從各地區、各單位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現狀和基礎出發,準確把握司法能力的主要方面和薄弱環節,科學地確定工作重點和實現途徑。既要防止脫離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總任務,另搞一套,偏離方向,又要防止照本宣科,搞教條主義。在堅持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的各項既定方針的同時,堅持與時俱進,根據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進展情況和司法環境的變化,及時調整工作重點。既要防止朝令夕改,保證司法能力建設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又要防止抱殘守缺,搞經驗主義。
32、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必須與“一個主題、三件大事”緊密結合。堅持“一個主題、三件大事”這一人民法院科學的工作格局不變,確保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並用推動各項工作進步,提高司法公正與效率水平的實際效果來檢驗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的成果。
33、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必須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及時編制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的實施方案,確定今後一個時期各地區、各單位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工作重點、工作方法、階段步驟、具體目標等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派出巡視組赴部分地區、部分法院進行督促檢查,上級法院特別是各高級法院也要定期進行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轄區內當前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各高級法院要將轄區內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的情況特別是典型經驗和突出問題,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表彰和宣傳一定數量的各級人民法院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先進典型,加強宣傳先進經驗和做法,營造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良好氛圍。
34、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必須與保持先進性教育相結合。按照中央部署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的要求,結合法院實際,在學、擺、改、立四個環節上抓好落實,推動廣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時刻注意恪守職業道德、確保司法廉潔、弘揚司法文化。認真組織廣大黨員學習好毛澤東同志《為人民服務》、《中國共產黨的三大作風》,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一靠理想二靠紀律才能團結起來》,江澤民同志《論加強和改進執政黨建設》,胡錦濤同志《在全黨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求真務實之風》、《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等重要的論著。認真組織廣大黨員分析評議自己在思想、工作和作風上存在的問題,開展好黨員之間的相互評議,開展好批評和自我批評。針對發現的各種問題認真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重點,落實整改責任,切實進行整改。通過開展先進性教育活動切實解決人民民眾反映強烈、通過努力能夠解決的突出問題,推動司法能力的增強和司法水平的提高。
20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