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全國法院民事和行政審判部門開展“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全國法院民事和行政審判部門開展“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的通知》在2005.07.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全國法院民事和行政審判部門開展“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5年07月15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7月1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開展“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的總體部署,進一步規範司法行為,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樹立司法權威,結合全國法院民事和行政審判工作(含海事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現就在全國法院民事和行政審判部門(含海事法院)認真開展專項整改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專項整改活動的重要意義
“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是人民法院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和堅持司法為民宗旨的具體體現;是加深與人民民眾感情、密切聯繫民眾並從根本上解決人民民眾反映強烈問題的重要手段;是鞏固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成果的重要步驟;是樹立司法形象、維護司法權威的重要保證。全國法院負責民事和行政審判的各級領導必須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克服厭倦情緒、鬆懈和畏難情緒,按照立足長遠、突出重點、整體推進的思路,精心組織,統籌安排,務求實效。通過專項整改活動,使民事和行政審判行為進一步規範,民事和行政審判工作中民眾反映突出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社會各界對民事和行政審判工作的滿意程度有較大提高。
二、民事和行政審判部門整改活動的目的和重點
根據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電視電話會議的部署,這次整改活動的目的是全面提高人民法院審判隊伍素質,進一步解決少數案件審判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問題。各級法院民事和行政審判部門要從容易發生徇私枉法、權錢交易、權權交易的環節進行整改和規範,從容易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環節進行整改和規範,從容易發生地方、部門保護的環節上進行整改和規範,從人民民眾最關心、反映最強烈的問題進行整改和規範。根據這次整改活動的總體要求,現確定以下九個方面為全國法院民事和行政審判部門整改活動的重點:
(一)重點解決一些民事和行政審判人員違法違紀的問題。近年來,民事和行政審判工作雖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迄今為止無法迴避的現實是,民事審判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仍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審判隊伍的整體形象,影響了人民法院的權威。因此,要把解決審判人員違法違紀問題作為這次整改活動的重點。
第一,要結合近年來民事、行政審判隊伍中發生的典型違法違紀案例,開展警示教育,針對典型案例中所暴露出來的濫用審判權力,辦金錢案、人情案、關係案以及泄露審判秘密,法院使用查封、拍賣當事人財產的款項,財務管理混亂等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整改,堅決遏制此類現象的發生。
第二,要改革目前一些法院合議庭成員固定不變的做法,制定和完善相應的制約措施,防止合議庭成員放棄原則,“相互照顧”,形成不正當的“利益共同體”。
第三,要建立廉政談話制度,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發現苗頭,相關領導要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做到警鐘長鳴,防微杜漸,並相應完善對法官的舉報受理制度和經常性考察制度。
(二)重點解決辦案不規範、審判管理制度缺失的問題。當前,一些法院審判案件程式不規範、不透明,審判管理制度缺失,即使建立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但也形同虛設,引起了當事人不滿和社會各界的非議。審判活動的各個環節是否規範,審判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並得到有效落實,是確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標誌。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本院的實際情況,對一、二審案件、審判監督案件和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案件的辦理程式、流程管理提出明確的操作性強的要求,對立案、審理、合議、審核等各個環節進行規範,防止審判過程的隨意性,防止因辦案程式模糊而影響司法公正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第二,要規範非訴行政行為審查制度,防止混淆司法權和行政權的界限。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認真履行合法性審查職責,不得以任何藉口參與行政機關組織的拆遷工作,已經參與的應當立即退出;沒有退出的,對相關拆遷行政案件和非訴執行案件不應行使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要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維護司法統一。要堅決抵制來自社會各方面對審判工作的干擾,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上下級法院之間不得對正在審理的民事和行政案件說情或以其他任何不正當方式施加影響,確保案件公正審理。
第四,各海事法院要結合海事審判特點,找準問題,深入進行整改,建立符合海事審判特點和規律的辦案規範。
(三)重點解決審判監督指導不力、法律適用水平不高的問題。近年來,一些法院一審案件審判質量不高,甚至出現常識性錯誤,導致被二審法院改判或發回重審;另一方面,一些二審法院對於一些不存在程式障礙的民事案件,動輒以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將責任推給下級法院。上述情況造成民事二審案件發回重審率和改判率一直高居不下,成為各方面較為關注的問題。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要適時分析研究民事和行政案件改判、發回重審的原因,從中發現法律適用和司法解釋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監督指導的水平和能力。
第二,各高、中級人民法院要建立改判、發回重審案件的分析評議制度,認真梳理和歸納近年來二審民事、行政案件改判和發回重審的原因,定期將案件質量評查情況向一審法院反饋和通報,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件評查制度和改判、發回重審分析機制,不斷提高裁判水平。
第三,要正確認識和對待改判和發回重審的比例問題。改判和發回重審率是對案件承辦人、合議庭乃至整個審判庭審判水平的重要考量標準,但不能為爭先進或保先進,該改判卻不改判,該發回重審卻不發回重審以及推遲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時機。
第四,高級人民法院要儘快建立健全統一的審判質量效率量化指標和科學的評估體系,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形成較為完善的工作機制,並在轄區內全面推行。
第五,對案情複雜或涉及新情況、新問題,原審法院受業務水平限制,確實難以審理的案件,二審法院應承擔起依法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及時作出裁判的責任,不能為減輕負擔、片面追求結案率而發回重審,防止“踢皮球”現象的發生。
(四)重點解決審限管理不嚴、司法效率不高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少數從事民事、行政審判的法官司法效率觀念淡薄、工作作風拖拉,一些案件無正當原因審理期限過長的問題仍然存在。在這次整改活動中,要把審限管理作為重點問題來抓。
第一,各級人民法院要建立科學高效的案件管理流程制度,對案件從收案到結案的全過程進行科學管理,儘可能地明確各主要環節的大體工作期限;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健全並落實承辦人、合議庭責任制,確保絕大多數案件能夠在審限內審結。
第二,針對涉外民商事案件沒有法定審限的情況,要健全涉外民商海事海商案件內部審限制度,除因客觀條件影響辦案外,審判法官要在審限內提出案件審查意見並擬出文書,以此作為工作考核的重要標準。
(五)重點解決裁判文書不規範的問題。規範的裁判文書是樹立司法權威,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體現。長期以來,一些法院的民事和行政裁判文書存在很多不規範之處,如有的未反映案件受理的時間及庭前調解、證據交換、庭審的概況;有的對當事人的訴訟主張和辯稱未加概括,方言、土語、口語化嚴重;有的敘述事實不清晰,缺乏邏輯性;有的文書論理部分不充分,甚至“不講理”;有的引用實體法和程式法不規範;有的判決主文冗長,指代不明,導致判決執行時引起異議等。在這次專項整改活動中,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規範民事和行政裁判文書的製作,讓勝訴的一方當事人清清楚楚,敗訴的一方當事人明明白白。
第一,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人民法院改革綱要所提出的裁判文書改革要求,樹立“辯法析理,勝敗皆服”的價值追求,準確把握當事人爭議焦點,強化對爭議事實認定的說理,強化裁判理由的論證,避免一些基本的技術性錯誤等。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將對民事裁判文書進行統一和規範,制定《關於人民法院製作和適用民事裁判文書的若干規定》,並結合涉外商事、智慧財產權審判的特點和要求,制定涉外商事裁判文書和智慧財產權裁判文書樣式,促進全國法院民事案件裁判文書的規範化。
第三,上級人民法院要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裁判文書進行監督,如發現在基本格式、文書要素、引用法律法規、文字數據等方面存在嚴重技術性錯誤的裁判文書,要通過一定形式在全國範圍或本轄區內進行通報批評。
(六)重點解決“重實體、輕程式”的問題。目前,在一些法院和審判人員中“重實體、輕程式”的觀念仍然存在。有些法院片面追求結案率,使個別法官為了加快案件審理進度而縮短、甚至剝奪被告答辯期限;一些法官在庭審時經常打斷當事人的正常陳述和辯論,導致當事人不能充分發表質辯意見,以致在二審當庭宣判後尚未拿到裁判文書時就要求申請再審。還有個別法官強迫當事人調解或撤訴等。在這次專項整改活動中,要進一步規範訴訟程式,維護當事人正當行使訴訟權利,確保程式公正。
第一,要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正確適用審理程式。能適用簡易程式的,要儘量適用簡易程式;該適用普通程式的,必須適用普通程式。
第二,要進一步規範民事和行政審判庭審行為,不得強迫原告撤訴,不得先入為主並在案件尚未審結前就下結論;除因維護法庭秩序和庭審的需要,不得隨意打斷和無端阻止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正常發言。若發現當事人或代理人的陳述、辯解與本案無關或發言冗長重複時,可以及時提醒當事人或代理人注意。
(七)重點解決法官的言行和形象問題。法庭是人民法院弘揚司法文明和樹立司法權威的重要場所。個別民事、行政審判法官不尊重當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格尊嚴,言談舉止欠缺文明,甚至態度粗暴蠻橫,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冷、橫、硬、推”的不良作風和“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成為近年來人民民眾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
第一,各級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審判部門要大力提倡司法文明,規範法官言行,維護人民法院的尊嚴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二,要對當事人或代理人的來訪熱情接待,文明用語,禮貌待人,讓每位來訪者都能感受到民事和行政審判法官的周到熱情、耐心細緻和人民法院的政治本色。
第三,要在庭審中保持良好的儀表和文明舉止,使用語言應嚴肅、準確、規範、文明,禁用司法忌語,審判法官不得對當事人或其他代理人有任何不公的訓誡和不恰當的言辭,堅決杜絕以權壓人,以勢壓人。
第四,對當事人催辦案件,法院一時又難以結案的,承辦案件的法官和合議庭要做耐心細緻的解釋和說明,特別是在人員少、任務重、困難大的情況下,更要倡導理性司法。對於當事人及代理人的無理要求,要依法有理有據地做好工作。
第五,要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著裝的規定,整潔、得體地穿著法袍和制服,嚴禁不按規定著裝現象的發生。
(八)重點解決忽視調解、一判了之的問題。針對目前部分法院忽視對民事糾紛案件調解作用,收案後一判了之,或部分法院片面追求調解率,給審判人員下達硬性調解指標,個別法官強迫當事人調解的現象,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和正確認識調解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堅決防止一種傾向掩蓋另一種傾向的發生。
第一,要按照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提出的“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判調結合、案結事了”的要求,正確適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使當事人通過公平便捷的程式,獲得公正的處理結果,切實做到案結事了。
第二,行政審判工作要積極探索協調解決糾紛機制,對於相對人和行政機關均有較大處分權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進行協調,選擇妥善解決糾紛的適當方案。
第三,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將民事調解程式前置,即對適用普通訴訟程式的案件可以在開庭前進行調解,使調解貫徹在整個民事訴訟過程中,最大限度地發揮調解的作用。
(九)重點解決法律適用規則標準不統一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迅猛發展,在民事和行政審判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即使對已有的規定,由於理解上不同,也出現了對類似案件法律適用規則標準不統一的問題,由此引發了各種非議。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加強對新情況和新問題的調研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要適時制定新的司法解釋,並及時清理和修改現行的司法解釋。對現行已不合時宜的法律法規,要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要及時編撰典型案例,充分發揮案例的指導作用。
第三,要注意掌握好案件處理的時機和方法,嚴格執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對於事關全局、政治性、政策性和敏感性強,涉及世貿組織規則,以及涉港澳台的社會影響大、國內外媒體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案件,要審慎處理並及時溝通信息。
三、民事和行政審判部門專項整改活動的工作安排和主要措施
這次民事和行政審判部門專項整改活動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各級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審判部門接到本通知後,要立即行動起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動員部署工作。
第二階段規範整改。從今年(2005年)7月至9月,各級人民法院要用三個月左右的時間,以學習和提高認識為統領,以突出整改重點為目標,以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為根本,以檢查落實為驗收標準,集中對民事和行政審判司法行為進行整改。為此,要重點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強學習,轉變觀念。各級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審判法官要把整改活動與政治理論學習和鞏固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成果結合起來,與貫徹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精神和全國人民法庭工作會議精神結合起來,與加強法學理論、審判業務和審判技能的學習結合起來,與提高法官職業操守和素養結合起來,與向先進典型的學習結合起來,為全面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礎。
第二,抓住重點,全面整改。民事和行政審判工作涉及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廣大法官直接接觸人民民眾,將民事和行政審判部門作為集中整改的重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九個方面的整改重點,進行全面整改,逐項加以落實。同時,各級人民法院還要圍繞這些基本問題,結合自身工作實際情況,進一步確定好各自審判工作中的整改重點。
第三,健全制度,鞏固根本。這次整改活動的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著眼於行為規範,著眼於制度建設,著眼於形成長效機制。為此,各級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審判部門要高度重視制度建設,並以此為契機,整頓審判秩序,規範司法行為。要對已有的規章制度進行一次認真的清理,該修改的及時修改,尚不健全的,要儘快補充完善,並嚴格抓好監督落實,保證審判權的正確有效行使。目前,尤其要健全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完善公開審判制度,健全審判管理制度和審判質量效率評價制度。
第四,加強培訓,提高素質。此次整改活動要按照中央政法委提出的“乾什麼、練什麼、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和全體參與、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的要求,根據自身業務實際情況,具體制定各自轄區內的業務培訓計畫。著力培訓機制建設,推動培訓工作的制度化、經常化和規範化。各級法院政治部門要高度重視本轄區內民事和行政審判法官的業務培訓工作,特別要做好重要司法解釋的培訓工作。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嚴把考試考核關。培訓結束後,要組織考試考核,一次不合格者,離崗培訓;兩次不合格者,再次培訓;三次不合格者,通過法定程式取消審判資格。
第五,注意宣傳,把握口徑。此次專項整改活動中,各級人民法院要注意把握輿論導向,堅持以正面宣傳為主,嚴防炒作個案,防止別有用心的人趁機攻擊我國的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今年(2005年)第四季度最高人民法院將派出若干檢查組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審判部門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各地人民法院是否將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落到實處;民事和行政審判行為是否規範,審判質量是否提高,審判不公的問題是否得到解決,違法違紀案件中暴露出的薄弱環節是否得到糾正,社會公眾的信任度和滿意率是否提高等。
為開展好規範民事和行政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了專項整改活動辦公室,指導全國法院民事和行政審判部門整改工作,並開闢專刊,及時介紹和推廣各地法院專項整改活動的先進經驗。各地法院民事和行政審判部門在開展這次專項整改活動中,要及時與最高人民法院專項整改活動辦公室溝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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