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關於加強協調配合積極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的通知》在2010.11.06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關於加強協調配合積極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0年11月06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1月0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
“規範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式”(以下簡稱量刑規範化改革)是中央確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項目。根據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要求,在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聯合制定了《關於規範量刑程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經中央批准同意,從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國全面推行量刑規範化改革。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積極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確保改革取得成效,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量刑規範化改革的重要意義,全面開展量刑規範化改革
1、量刑規範化改革是規範裁量權,實現量刑公正和均衡,提高執法公信力和權威的重要保證,是推動社會矛盾化解、完善社會管理創新、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的重要舉措。量刑規範化改革是中央根據新時期新形勢,認真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傾聽人民民眾對司法公正的呼聲,作出的決策部署。中央決定實施量刑規範化改革,是對時代呼喚、民眾心聲和現實需要的積極回應,事關人心向背,事關黨的執政基礎。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進一步規範法官審理刑事案件的刑罰裁量權,通過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式,增強量刑的公開性與透明度,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更好地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這項改革的順利施行,將更加有利於依法準確懲罰刑事犯罪,更加有利於依法保障公民的訴訟權利,更加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更加有利於刑事司法工作的科學發展,意義重大。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一定要從全局高度認識中央這一決策部署的重大意義,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學習有關檔案,準確把握改革內容,積極開展量刑規範化改革,確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更新執法理念,加強協作配合,深入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
2、要更新刑事執法理念。量刑規範化改革是一項新的工作,對執法人員的執法理念、程式意識、執法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通過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徹底清理和摒棄那些不符合、不適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求的陳舊觀念,牢固樹立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定罪與量刑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並重的社會主義刑事執法理念,切實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3、要高度重視調查取證工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種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證據,而且要注重收集各種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種法定量刑情節,而且要注重查明各種酌定量刑情節,比如案件起因、被害人過錯、退贓退賠、民事賠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貫表現等,確保定罪量刑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量刑規範化和公正量刑,以及做好調解工作、化解社會矛盾奠定基礎。
4、要進一步強化審查起訴工作。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要客觀全面審查案件證據,既要注重審查定罪證據,也要注重審查量刑證據;既要注重審查法定量刑情節,也要注重審查酌定量刑情節;既要注重審查從重量刑情節,也要注重審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量刑情節。在審查案件過程中,可以要求偵查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與量刑有關的各種證據材料。對於量刑證據材料的移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
5、要全面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種強制措施。在偵查活動中,對於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要儘量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減少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適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發現羈押期限可能超過所應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變更強制措施,避免羈押期超過判處的刑期,切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6、要繼續完善量刑建議制度。檢察機關要堅持積極、慎重、穩妥的原則,由易到難,邊實踐邊總結,逐步擴大案件適用範圍。要依法規範提出量刑建議,注重量刑建議的質量和效果。提出量刑建議,一般應當製作量刑建議書。對於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席法庭的簡易程式案件,應當製作量刑建議書。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具有一定的幅度,但對於敏感複雜的案件、社會關注的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和嚴重影響局部地區穩定的案件等,可以不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而僅提出依法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概括性建議。
7、要加強律師辯護工作指導,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要加強對律師辯護工作的指導,完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業務規則,規範律師執業行為。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要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司法機關應當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重視辯護律師提出的量刑證據和量刑意見。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範圍,加大法律援助投入,壯大法律援助隊伍,儘可能地為那些不認罪或者對量刑建議有爭議、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更好地保護被告人的辯護權。
8、要進一步提高法庭審理的質量和水平。在法庭審理中,應當保障量刑程式的相對獨立性,要合理安排定罪量刑事實調查順序和辯論重點,對於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的案件,可以主要圍繞量刑和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調查和辯論;對於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應當先查明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再圍繞定罪和量刑問題進行辯論。公訴人、辯護人要積極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審判人員對量刑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也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補充調查核實。人民檢察院應當補充調查核實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要求偵查機關提供協助。
三、加強組織協調,確保量刑規範化改革取得實效
9、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量刑規範化改革牽涉到政法工作全局,必須依靠黨委領導、人大監督和政法各部門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才能保證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工作落實。要建立完善工作聯席機制,加強相互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及時協調研究解決量刑規範化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確保量刑規範化改革順利推進。
10、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素質能力。量刑規範化改革對調查取證、審查起訴、律師辯護、法律援助、法庭審理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根據工作實際,通過不同途徑,採取不同方式,加強業務培訓,確保相關刑事辦案人員正確理解量刑規範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強化量刑程式意識,掌握科學量刑方法,不斷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刑事辦案質量。
11、加大宣傳力度,不斷總結提高。量刑規範化改革需要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進一步加強宣傳解釋工作,積極傳播量刑規範化改革的重要意義和實際成效,讓人民民眾充分感受到量刑規範化改革帶來的成果。量刑規範化改革目前還處在試行階段,需要有一個不斷總結完善的過程。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加以改進。上級機關要加強對下級機關的監督指導,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切實解決試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量刑規範化工作水平。對於重大問題,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法務部。將於明年(2011年)對各地量刑規範化改革試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總結,修改完善試行檔案,不斷深化量刑規範化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
二0一0年十一月六日
司法解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