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服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服務的通知》在2007.03.0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服務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7年03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踐行“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工作方針,努力為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服務,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職能作用,堅持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積極就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實踐表明,司法建議作為化解矛盾糾紛、提高社會管理水平的司法服務手段,是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延伸,對於促進社會安定與和諧,增強全社會法律意識,建設法治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應當看到,目前司法建議工作在各地法院開展得並不平衡,還存在一些問題。有些法院對司法建議工作認識不到位,工作開展不積極;有的司法建議格式不夠規範,內容不夠全面;有的缺乏跟蹤和督促,司法建議落不到實處,影響了司法建議作用的充分發揮。為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司法建議工作,努力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優質司法服務,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強學習,充分認識司法建議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新時期的一項重大戰略任務。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應當努力為此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務,積極開展司法建議工作就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發現有關單位在工作方法、管理體制、規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有利於促進機關單位加強管理、堵塞漏洞、防範再犯、改進工作;有利於延伸司法審判職能,實現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發展。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這項工作。
二、注意規範,保證司法建議的質量和效果
(一)規範司法建議的程式,保證司法建議的嚴肅性
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發現普遍性或需要提請注意的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不能一判了之。做好司法建議工作,要注意提出建議的程式,保證及時、準確、合法。司法建議一般應由審判庭或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報院長或者分管副院長批准同意後,向有關單位送達。必要時,可抄送有關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上級領導機關。
(二)規範司法建議的內容,保證司法建議的針對性
要認真組織和撰寫司法建議的內容,注意發現深層次存在的問題,結合審判案件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研究,敘述清楚,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充分闡明提出建議的理由和依據。同時注意措辭得當、方法適當、切實可行,易被有關部門或人員採納。
(三)規範司法建議的格式,保證司法建議的規範性
製作司法建議,要注意司法建議文書的格式規範。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司法建議文書頒布過相關樣式,規定了製作的格式規範和具體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製作司法建議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有關樣式的要求進行,避免隨意性和簡單化,切實把司法建議文書製作成嚴謹、規範的法律文書。
(四)規範司法建議的督促落實,保證司法建議的實效性
做好司法建議工作,要注意抓好對建議的督促落實,跟蹤了解建議的效果,提高工作的實效性。司法建議的承辦人員,要及時了解相關單位對建議的採納、落實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對處理結果予以反饋。對未引起重視的,要採取適當方式加以督促,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門或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意見,力求將建議事項落到實處。
三、完善機制,實現司法建議工作的制度化
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司法建議工作,把司法建議工作作為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要進一步完善機制,逐步實現工作的制度化和規範化,建立起司法建議工作的長效機制。要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加強對司法建議工作的宣傳,取得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擴大司法建議工作的社會效果。對於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認真研究解決的途徑和方法,及時向上級人民法院報告。要建立健全監督考核機制,將司法建議工作的開展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年度工作考核體系。對開展司法建議工作突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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