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的通知在1998.10.2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8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0月2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現將《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1998年10月25日

具體內容

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
為落實十五大精神,努力實踐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自覺接受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保證檢察機關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在全國檢察機關普遍實行“檢務公開”。
一、充分認識實行“檢務公開”的重要意義。實行“檢務公開”,增大檢察工作透明度,是檢察機關接受民眾監督,依靠廣大人民民眾做好檢察工作,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依法辦事、公正司法、文明辦案的重要保障,是促進檢察幹警增強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提高執法水平,開創檢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各級檢察機關和廣大檢察幹警要從依法治國的高度,以對黨對人民對檢察事業負責的態度,充分認識實行“檢務公開”的重要意義,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推行“檢務公開”。要把實行“檢務公開”作為檢察改革的重要內容,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銳意進取,開拓創新,破除檢察工作中的神秘主義,切實公開檢察活動,真誠歡迎監督,自覺接受監督。用人民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滿意不滿意作為檢驗檢察工作的根本標準。
二、“檢務公開”的內容包括:
(一)人民檢察院的性質、任務和職權,內部機構設定情況及工作職能;
(二)人民檢察院司法活動的法律依據;
(三)人民檢察院的活動原則、工作制度、規程和要求;
(四)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範圍、立案標準等;
(五)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
(六)人民檢察院受理舉報、控告、申訴和複查案件的工作規程;
(七)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辦案紀律規範;
(八)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控告途徑、方法;
三、採取多種形式實行“檢務公開”。
(一)通過報刊、電台、電視等新聞媒介,公布和宣傳“檢務公開”的具體內容;
(二)採用設定專欄、製作牌匾和印發小冊子等形式公布“檢務公開”的內容;
(三)檢察人員執行公務活動要通報姓名、身份和執行檢察活動的事由,告知公務對象有關法定權利和義務等必須知道的具體內容,告之對檢察公務活動如有異議,可以投訴及其投訴辦法。
四、在“檢務公開”中落實民眾監督。要不折不扣地依照已經公開的各項制度辦事,絕不允許搞形式主義。要虛心聽取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改進檢察工作。對民眾舉報不嚴格執行法律、制度、紀律規定的,要認真糾正,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處理。
五、把加強檢察機關的內部建設作為“檢務公開”的基礎,以內部建設保證“檢務公開”,以“檢務公開”促進內部建設。要全面提高廣大檢察幹警的政治、業務素質,強化各項管理工作,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規範工作秩序,加強基礎建設,提高執法水平。
六、不斷規範和完善“檢務公開”制度。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總結和推行“檢務公開”的好經驗、好做法,研究和解決遇到的問題,完善“檢務公開”制度,加快規範化步伐。
七、加強對“檢務公開”的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實行“檢務公開”的各項工作要在1998年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對各地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檢察院實行“檢務公開”的落實情況,要督促落實,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人民檢察院“檢務十公開”
一、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和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定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業務。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反貪污賄賂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法紀檢察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審查逮捕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5、審查起訴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監所檢察部門
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檢察技術部門
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的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鑑定等工作。
9、紀檢監察部門
承辦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二、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範圍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1、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賄案,
4、單位受賄案,
5、行賄案,
6、對單位行賄案,
7、介紹賄賂案,
8、單位行賄案,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10、隱瞞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國有資產案,
12、私分罰沒財物案。
(二)瀆職犯罪案件:
1、濫用職權案,
2、玩忽職守案,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
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
6、枉法追訴、裁判案,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員案,
9、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
10、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案,
14、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
15、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
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案,
17、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
18、環境監管失職案,
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
20、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
22、放縱走私案,
23、商檢徇私舞弊案,
24、商檢失職案,
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
26、動植物檢疫失職案,
27、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
28、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
29、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
30、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31、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3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3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訊逼供案,
4、暴力取證案,
5、虐待被監管人案,
6、報復陷害案,
7、破壞選舉案。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立案標準
(一)貪污罪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和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受賄罪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的。
(四)單位受賄罪
1、單位受賄罪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五)行賄罪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六)對單位行賄罪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不滿20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七)介紹賄賂罪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雖然不足上述標準,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八)單位行賄罪
1、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隱瞞境外存款罪
隱瞞境外存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國有資產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罰沒財物罪
私分罰沒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三)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人員傷亡雖然不足規定的數額或者數量標準,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
不征或者少徵稅款5萬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或者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致使國家稅收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
(十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失職被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四、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期限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一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二個月;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二)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五、檢察人員辦案紀律
(一)中央政法委員會四條禁令
1、絕對禁止政法幹警接受案件當事人請吃喝、送錢物;
2、絕對禁止對告訴求助民眾採取冷漠、生硬、蠻橫、推諉等官老爺態度;
3、絕對禁止政法幹警打人、罵人、刑訊逼供等違法亂紀行為;
4、絕對禁止政法幹警參與經營娛樂場所或為非法經營活動提供保護。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
1、嚴禁超越管轄範圍辦案;
2、嚴禁對證人採取任何強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4、嚴禁超期羈押;
5、不得把檢察院的訊問室當成羈押室;
6、訊問一般應在看守所進行,必須在檢察院訊問室進行的,要嚴格執行還押制度;
7、凡在辦案中搞刑訊逼供的,先下崗,再處理;
8、因玩忽職守、非法拘禁、違法辦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外,對於領導失職瀆職的一律給予撤職處分;
9、嚴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對檢察機關或者檢察人員有違反規定的行為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以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控告或者舉報。
六、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迴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於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義務:
1、如實回答的義務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2、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承受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等強制措施,接受檢察人員的訊問、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
七、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被害人的權利、義務
權利:
1、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2、申請迴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被害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4、請求立案的權利
對於人民檢察院不立案的決定,可申請複議;對於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請求。
5、對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對於人民檢察院所作的不起訴的決定,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要求提起公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6、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對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7、申請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被害人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8、請求抗訴的權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義務:
1、如實向司法機關陳述案件事實的義務。
2、接受司法機關對其進行人身檢查的義務。
八、證人的權利、義務
權利:
1、安全保障權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充分陳述權
人民檢察院必須保證證人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證人協助調查。
3、核對筆錄權
詢問證人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4、證件知悉權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
5、侵權控告權
證人對於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義務:
1、作證的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如實作證的義務
證人應當客觀、如實的提供證據,不得捏造事實,偽造證據進行誣告。誣告陷害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法律責任。
九、舉報須知
(一)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受理民眾或單位對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為的舉報。
(二)受理舉報的範圍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舉報的範圍是: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人民檢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舉報的方式
舉報可以採用書面、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對舉報人的保護
1、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依法保護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2、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3、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複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對匿名信函除偵查工作需要外,不準鑑定筆跡。
4、宣傳報導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5、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如果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打擊報復舉報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五)對舉報人的獎勵
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大案要案,經偵查屬實,被舉報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和單位給予精神及物質獎勵。
十、申訴須知
(一)受理申訴的範圍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申訴包括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二)人民檢察院管轄申訴案件的具體範圍
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
縣級人民檢察院以外的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訴;
3、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的申訴;
4、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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