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實行〈廉潔從檢十項紀律〉的決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實行〈廉潔從檢十項紀律〉的決定》的通知在2000.02.2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實行〈廉潔從檢十項紀律〉的決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0年0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2月2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現將《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實行〈廉潔從檢十項紀律〉的決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廉潔從檢十項紀律》是高檢院機關“三講”教育整改階段,對高檢院機關幹部提出的紀律要求。高檢院黨組認為,這十項紀律不僅適合於高檢院機關,而且也適用於各級檢察機關和廣大檢察幹警,是檢察人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是落實黨中央關於從嚴治黨的要求,堅持從嚴治檢的一個具體體現。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把執行十項紀律同落實九條“卡死”的硬性規定結合起來,加強教育,嚴格監督檢查,違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實行《廉潔從檢十項紀律》的決定
為從嚴治檢,加強最高人民檢察院黨風廉政建設,特作如下決定:
一、高檢院各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所有人員必須遵守《廉潔從檢十項紀律》:
(一)不準泄露案情或為當事人打探案情。
(二)不準私自辦理或干預案件。
(三)不準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委託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員的宴請、禮物和提供的娛樂活動。
(四)不準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單位及其人員的交通、通信工具。
(五)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響公務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高消費場所的娛樂健身活動。
(六)不準接受下級人民檢察院來京人員的宴請或提供的娛樂活動以及收受禮品。
(七)不準在工作日飲酒或者著檢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場所飲酒。
(八)不準對告訴求助民眾採取冷漠、生硬、蠻橫、推諉等官老爺態度。
(九)不準經商辦企業或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屬經商辦企業謀取利益。
(十)不準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私設“小金庫”。
二、對違犯《廉潔從檢十項紀律》的行為,依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泄露案情或為當事人打探案情的,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
(二)私自辦理或干預案件的,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
(三)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委託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員的宴請、禮物和提供的娛樂活動的,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
(四)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單位及其人員的交通、通信工具的給予批評教育,並支付有關費用,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五)參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響公務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高消費場所的娛樂健身活動的,給予警告處分,經教育仍不改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六)接受下級人民檢察院來京人員宴請或提供的娛樂活動以及收受禮品的,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仍違犯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七)在工作日飲酒或者著檢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場所飲酒的,經批評仍違犯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八)對告訴求助民眾採取冷漠、生硬、蠻橫、推諉等官老爺態度的,給予批評教育,並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九)經商辦企業或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屬經商辦企業謀取利益的,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
(十)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私設“小金庫”的,給予警告處分。
(十一)對違犯《廉潔從檢十項紀律》需要同時給予黨紀處分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各級領導幹部必須率先垂範,帶頭執行,並按照《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要求,認真組織學習,深入開展教育,切實抓好落實。每個幹警和職工都應做到人人明白,條條牢記,嚴格遵守。
四、各部門、單位每半年應利用民主生活會對《廉潔從檢十項紀律》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向機關黨委寫出書面報告。對模範執行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對違犯的,要按照本決定和有關規定嚴肅查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