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關於檢察機關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的通知在2000.11.0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關於檢察機關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0.11.03
- 實施時間:2000.11.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央紀委的部署和要求,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制定了關於逨機關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請將此件送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和紀委。
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關於檢察機關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提出的“省(部)、地(廳)級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規定,依據中央紀委《關於“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中紀發[2000]4號),結合檢察機關實際,特對檢察機關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含廳局級,以下簡稱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作出如下規定:
一、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該領導幹部所在檢察機關管轄的地區開辦律師事務所。
二、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律師事務所擔任檢察機關受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三、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該領導幹部任職機關管轄的地區內開辦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業和從事洗浴按摩等行業的經營活動。
四、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從事該領導幹部所在機關或所管轄機關的檢察制服製作、辦公設施改造、基建工程項目的投標和承包以營利為目的的會議接待、人員培訓、汽車修理等活動。
五、違反本規定的,要限期糾正。不糾正的,領導幹部本人要辭去現任職務。拒不糾正的,以及本規定發布以後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對領導幹部本人要給予組織處理,並酌情追究黨紀、政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