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轉發《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中共中央轉發《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黨的領導下做好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 領導:黨的領導
通知原文
中央同意《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堅持和完善這一制度,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是全黨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當前,要支持、保證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作用,切實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設,使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更好地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的情況,要及時報告中央。
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社會主義民主的廣泛性。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做好新形勢下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50年來的實踐證明,要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好、完善好,一是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始終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不搞多黨輪流執政,堅持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不搞“三權鼎立”和“兩院制”,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二是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依法、依程式辦事,集體決定問題,集體行使職權。三是必須堅持走民眾路線,以人為本,把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人大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
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要做的工作很多,涉及方方面面。根據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的要求,當前要重點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是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的作用,支持、規範和保證其依法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二是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制度建設,使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更好地發揮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工作機關和代表機關的作用。
一、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的作用
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各項具體制度,進一步增強代表工作的實效,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內容。
(一)保障代表的知情權,提高代表審議議案、報告的水平和效能。
1.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是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重要職責。代表要履行好這項職責,必須知情知政。為此,要向代表提供多方面的信息:在每年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請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在京代表通報改革發展穩定和審判、檢察工作的基本情況,將有關材料印發京外代表,並為在京代表、港澳代表舉辦報告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向代表通報常委會會議、常委會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動的情況,寄送常委會公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料以及國際、國內形勢的有關報告等;全國人大財經委應向代表寄送經濟形勢分析的有關資料;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辦事機構應向代表寄送國務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印發省級人大代表的資料,同時印發本選舉單位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
2.擴大代表對常委會活動的參與。要邀請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和專門委員會會議,組織代表參加執法檢查和專題調研,使代表了解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的工作情況,了解有關法律的實施情況和其他工作情況。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可以根據情況將草案發給有關代表徵求意見。
3.為代表深入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創造條件。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在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準備提交會議審議的法律草案發給代表;在大會舉行預備會議後,分別將各項報告發給代表,請代表提前審閱。在代表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時,有關機關必須派相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認真研究、積極採納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議案和報告作出修改。
(二)改進代表議案工作,提高議案提出和處理的質量。
4.明確代表議案的基本要求和範圍。依據法律規定,代表議案應符合三個條件:一是由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向全國人大提出;二是內容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三是屬於要求列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事項。
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代表議案的範圍主要包括:(1)制定法律、修改現行法律和解釋法律的議案;(2)需要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的有關憲法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的議案;(3)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項的議案。凡屬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由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處理的地方性事務,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審判權、檢察權範圍內的事項,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公民個人的事務,以及其他不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不應作為議案向全國人大提出。
代表提出議案,應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法律案最好有具體條文和說明。
5.規範代表提出議案的程式。為保證代表有充裕時間醞釀、提出議案,除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代表議案外,符合議案基本條件、準備成熟的代表議案,也可以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
為使聯名附議的代表充分了解議案內容,體現聯名提出、共同負責的精神,領銜提出議案的代表,應向聯名附議的代表分別提供議案文本,經附議人認真審閱同意後,再簽名附議;有條件集體討論的,應經集體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後聯名提出。
對於不符合基本條件的議案,大會秘書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可以建議提議案人進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6.改進對代表議案的處理工作。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時,應與提議案人聯繫溝通,聽取意見。對條件成熟、能夠列入大會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應建議列入會議議程;對不能直接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可以建議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或者工作計畫。有關機關在制定或修改相關法律、進行相關工作時,應邀請提議案人參加相關活動,在提請審議相關法律草案時,應反映吸收代表議案內容的情況,並邀請提議案人列席常委會會議參與審議。
(三)完善有關工作制度,提高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及處理的質量。
7.明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範圍和程式。代表應圍繞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圍繞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增強針對性和可行性。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應加強組織協調工作,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聯名提出。
凡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代轉人民民眾來信的,屬於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或者沒有實際內容的,不應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8.認真負責地處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及時進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分析報告,擬定承辦意見,會同有關國家機關組織好交辦工作。
有關機關、組織應建立健全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責任制,嚴格處理程式,提高處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對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重點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親自負責研究處理。需由幾個部門聯合承辦的,應指定主辦單位負責牽頭,共同提出處理意見。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處理意見,並答覆代表。對能夠解決的問題,應儘快解決並給予明確答覆;對應該解決但一時難以落實解決措施的問題,應先向代表如實說明情況,明確辦理時限,在妥善解決後再行答覆;對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充分說明原因。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對代表提出的對全國人大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按上述要求認真處理;對其他機關、組織承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加強處理情況的督促和檢查;對確定的重點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組織力量跟蹤督辦。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應聽取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工作情況的報告,並將報告印發下次全國人大會議。
(四)加強和規範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增強代表活動的實效。
9.明確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活動的內容和原則。代表參加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是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增強參加大會閉會期間活動的主動性和責任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統一安排,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和專題調研;應邀列席或者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會議;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採取多種方式聽取人民民眾的意見等。
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也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組織。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全國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解放軍總政治部共同安排。
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一般在原選舉單位的行政區域內進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的統一安排,代表可以跨原選舉單位的行政區域進行考察。
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根據本人要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聯繫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
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要把依法執行代表職務與從事個人職業活動嚴格區別開來,不得借執行代表職務進行個人職業活動。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活動,不得接受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贊助。代表對涉及個人和親屬的具體案件應當迴避。
10.改進和加強代表視察和專題調研工作。視察和專題調研是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活動的重要形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統一安排,代表於每年年末進行一次集中視察,時間為一周左右。視察應突出重點,抓住關鍵,有目的、有準備地進行。要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民眾,了解真實情況,增強視察的實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將代表在視察過程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整理,交由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後答覆代表,並將代表視察的情況匯總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代表在視察中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統一安排,代表於每年年中進行一次專題調研,時間為一周左右。專題調研的題目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擬定,也可以由代表根據國家工作的大局和實際情況確定。專題調研結束後,應形成調查報告,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研究處理。
11.密切代表與人民民眾的聯繫。代表應通過多種渠道保持與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代表可以通過由代表小組召開座談會、代表電子信箱和人大網站等多種方式,聽取和反映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聯繫人民民眾要求真務實,講求實效,不搞形式主義。對代表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的人民民眾的申訴、控告、檢舉等信件和當面反映的有關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轉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由有關機關、組織負責答覆,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加強督辦工作。代表個人不得干預具體司法案件的審理和執行。
(五)為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12.提供經費和時間保障。要適當增加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經費,列入中央預算。代表活動經費應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代表依法參加代表活動,其所在單位、部門必須給予時間、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項保障。
13.提供服務保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在其辦事機構內設立全國人大代表聯絡處,根據本選舉單位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的人數,確定必要的工作人員,為代表開展活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代表聯絡處的業務工作受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指導,工作經費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補助。
二、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制度建設
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制度建設,是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責、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越性的重要保證,也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內容。
14.認真落實法律規定的立法制度,繼續推進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逐步擴大公民對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對於保證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更好地體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統籌兼顧好各方面民眾的具體利益,最大限度地調動各方面民眾的積極性,發揮好全國人大在表達、平衡、調整社會利益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要進一步貫徹執行立法法規定的立法制度,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對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的意見,擴大立法民主,提高立法質量。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尤其是需要設定普遍性的公民義務的特別重要的法律案,應依照立法法規定的程式公布草案,徵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要在立法工作中防止“利益部門化”和“部門利益法制化”等問題,保證制定的法律體現黨的主張和人民的意志。
15.進一步健全監督機制、完善監督制度,改進和加強監督工作。要明確全國人大監督工作應遵循的原則:(1)堅持黨的領導。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及時向黨中央報告。(2)集體行使監督職權。監督項目的確定,監督行為的實施,監督後決議的形成,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委員長會議集體作出決定。(3)不包辦代替。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的工作既要監督,又要支持,不代行“一府兩院”的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
要按照圍繞中心、突出重點、講求實效的思路,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問題、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選準題目,抓住關鍵,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題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監督工作的基本形式,改進和加強監督工作。對備案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應在進行被動審查的同時,有重點地加強主動審查,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
要推進司法機關內部啟動審判監督機制和法律監督機制,暢通法律規定的再審渠道。對人民民眾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反映的司法案件,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轉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後最高人民檢察院仍有不同意見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並將重新審判的結果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
16.規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制度,發揮專門委員會的作用。專門委員會除依法提出法律案外,對其他國家機關負責起草的法律案,應提前了解起草的進展和動態,並在相關法律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先行組織審議,提出審議報告。法律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就該法律案繼續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並派人參與法律委員會的統一審議。
專門委員會應大力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在此基礎上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和聽取專題工作報告的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常委會聽取“一府兩院”的專題工作報告,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做好前期各項工作;對常委會執法檢查和審議專題工作報告提出的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要跟蹤督查,督促有關國家機關改進工作並向常委會提出整改情況的書面報告。對“一府兩院”承辦的重點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督辦。
17.建立和完善若干具體工作制度,促進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規範化。除制定加強和規範全國人大代表活動的若干意見、全國人大代表議案處理辦法、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處理辦法外,還應抓緊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一是改進會議制度。要進一步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和委員長會議的報告形式,明確匯報重點,提高議事效率和議事質量。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議事制度和組織工作,也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加以改進。二是健全信訪工作制度。要加強對信訪動態的綜合分析,做好信訪件的交辦、督辦工作。要把人民來信來訪中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和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作為監督工作的重點,督促有關方面及時解決。要把處理人民來信來訪與了解社會動態、完善預測防範機制、暢通與人民民眾聯繫渠道結合起來,努力提高信訪工作的水平。三是建立對全國人大代表的系統培訓制度。要以憲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機構的組織和運作等基本知識為基礎,以法律案和各項工作報告的審議、計畫和預算的審查、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提出和處理、代表職責等為專題,有針對性地組織好對代表的系統培訓。四是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建設。要按照政治堅定、業務精通、務實高效、作風過硬、團結協作、勤政廉潔的要求,大力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要進一步充實全國人大機關的專業人員,擴大全國人大機關與黨委、政府、司法機關之間的幹部交流。對全國人大機關有培養前途的年輕幹部和近年從學校畢業後直接到機關工作的幹部,要有計畫、分期分批地組織他們到基層掛職鍛鍊,使他們了解國情,接觸民眾,增長才幹。
18.從制度上保證和加強黨對全國人大工作的領導。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在黨中央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保證全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的決策。全國人大會議的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議程安排,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五年立法規劃、準備制定的政治性法律和重大的經濟法律,有關法律起草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法律審議中重大的分歧意見,以及監督和決定重大事項、幹部任免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報請黨中央決定或者批准後再進入法定程式。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將黨組織臨時關係轉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組成臨時黨支部,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領導。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就人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通過黨內組織生活,統一黨員的認識。全體黨員都要牢固樹立黨的觀念、政治觀念、大局觀念、民眾觀念,以自己的模範行動,與黨外同志一道,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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