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貫徹執行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認真貫徹執行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下稱《規定》。

《通知》指出,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是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重要內容,也是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標誌。《規定》是貫徹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求,充分發揮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用的一部重要規範性檔案,對於促進司法公正、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檢察機關要組織全體幹警認真學習領會《規定》精神,了解掌握《規定》的各項要求,充分認識《規定》的重要意義,增強貫徹執行的自覺性,把思想統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來。
《通知》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真正站在全面依法治國全局和戰略高度,從端正司法理念、規範司法行為、改進司法作風入手,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保障和促進律師依法執業。要把《規定》的各項部署落到實處,在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等各個檢察環節為律師依法行使知情權、會見權、閱卷權、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等各項執業權利提供便利,認真聽取律師的意見,切實解決律師“會見難”“閱卷難”等問題,促進公正規範司法。對於檢察機關工作人員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嚴格責任追究,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並通報批評。
《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加強對其他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律師依法執業行為的法律監督。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和這次《規定》都對檢察機關履行好這方面的職責提出明確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應當暢通律師反映問題和投訴的渠道,對於律師對公安機關、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提出申訴、控告的,要及時調查核實,依法提出糾正意見。要進一步總結經驗,探索完善監督機制,推動這項工作深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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