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案件管理工作理論與實務

檢察機關案件管理工作理論與實務

基本介紹

  • 書名:檢察機關案件管理工作理論與實務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573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 作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
  • 出版日期:2013年1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11855881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序言,

內容簡介

《檢察機關案件管理工作理論與實務》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以刑事訴訟規則為指導推進案件管理工作(代序)
案件管理基本理論
案件集約化管理的基本理論——以現代管理學為視角
案件管理工作的溢出效應
案件管理的理論基礎與改革發展邵汝卿
案件管理的基本理論與機制構建
案件管理的基本理論與具體實現
案件管理的基本理論、運行機制及模式研判——基層檢察院案件管理體系構建的五個基本問題
案件管理的基本理論與機制保障
案件管理的權力性質與角色定位
案件管理的價值追求與實現路徑——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實踐為視角
案件管理的價值基礎與機制最佳化
案件管理改革的價值、定位與思路何雄偉
案件管理的改革動因、指導原則及路徑選擇
案件管理改革與完善內部監督
案件管理的模式評估與類型選擇
案件管理的原則與運行
案件管理的規程構建、監管方式及結果運用
案件管理的社會管理創新價值
案件管理工作中的基本關係辨析
中美案件管理比較研究潘度文
案件管理基本職能
案件管理職能的確立原則
案件管理的監督、服務職能及其實現
案件管理的監督、參謀職能及其實現——以基層檢察機關為視角
案件管理的監督職能及其實現
案件管理的服務職能及其實現
案件管理的監督管理模式分析與設計
案件管理改革實踐
運用現代管理理論構建現代案件管理模式——以深圳市檢察機關案件管理改革為視角
探索動態監督機制科學履行案管職能——以浦東新區檢察院案件管理改革為視角
基層檢察機關案件管理工作的現狀分析及模式構想——以萊州市檢察院案件管理改革為視角
基層檢察機關案件管理工作的現狀考察及發展構想——以靈壽縣檢察院案件管理實踐為視角
基層檢察機關案件管理工作的五點經驗——以工作量居於中西部中等的長治縣檢察院為例分析
基層檢察機關案件管理機構的設定——以朝陽區檢察院案件管理實踐為視角
基層檢察機關案件管理工作的現狀分析及發展對策、配套機制——以寧江區檢察院案件管理實踐為視角
案件管理的運行機制與建構——以鐵路檢察院為實踐追求
推行案件管理機制改革的難點、問題及對策、建議——以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機關案件管理改革為視角
案件流程管理、質量管理與統計管理
案件管理的內容配置
案件流程管理的原理、內容與發展
提升案件質量應作為案件管理的中心任務陳勝才
案件質量管理的職能定位
案件質量管理體系的運作模式及架構設計——以檢察工作規律和質量管理學理念相結合為視角
案件顯性質量管理的含義、特點及機制建設
案件質量管理模式的現狀分析及發展完善
檢察業務考評機制的現狀、爭議及其完善
檢察業務考評工作存在的弊端、危害及對策建議——以案管角度為切入點
案件質量考評機制的現狀、內涵及其重構叢燕燕夏登俊
案件質量考評的現狀考察與機制構建盧滿華
案件質量考評機制的建立與完善
案件質量考評的指標設定、程式構建與結果運用
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的建立與工作開展
常態化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的構建與完善莫孫華
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的轉變與發展
管理學視角下的案件質量評查模式與思考
檢察統計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價值作用的發揮
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
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嵌入案件管理的運行機制——以一個嵌入式的視角
案件管理在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中的職能定位和機制構建
案件管理對檢察環節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的統籌協調
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的實踐分析與具體構建
案件管理與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
案件集中管理納入刑事訴訟程式的基本構想
刑事訴訟法修改對案件管理工作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刑事訴訟法修改對案件管理人員的影響及應對措施葛濤
退回補充偵查案件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案件管理部門加強監管的措施與方式——以審查起訴時的退回補充偵查為主
案件管理與信息化建設、檢察隊伍建設
檢察機關案件管理信息化存在的問題及解決途徑
案件管理系統模型的構建與實現路徑
人員分類管理推進案件集中管理——以檢察機關集約化科學管理(崑山)模式為實證考察皇甫覺新
案件管理改革迫切需要推動檢察人事制度改革

序言

·以刑事訴訟規則為指導推進案件管理工作(代序)·
·檢察機關案件管理工作理論與實務·

以刑事訴訟規則為指導
推進案件管理工作原文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3年第1期,此處作了刪節和修改。(代序)

王晉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主任,檢察委員會委員。
檢察機關案件管理工作與刑事訴訟活動密切相關,新發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中,順應檢察工作發展的形勢需要,增設了“案件受理”、“案件管理”兩章,在其他相關章節也相應增加了案件管理的有關內容,確定了案件管理的統領性制度,為全國檢察機關開展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據。
一、推進案件管理機制改革的背景及意義
推進檢察機關案件管理機制改革,是高檢院在全國部署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曹建明檢察長在2011年7月召開的第十三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上的報告中明確提出,“改革案件分散管理模式,規範案件的來源渠道、立案環節和辦理程式,在地市級以上檢察院和有條件的基層檢察院設定案件管理機構,建立統一受案、全程管理、動態監督、案後評查、綜合考評的執法辦案管理新機制。”同年印發的《“十二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綱要》對此作出了進一步部署。之所以在全國部署推進案件管理機制改革,主要是因為檢察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發生了變化,檢察機關原來的以各辦案部門自我管理為主的案件管理模式已經越來越難以適應新時期執法辦案的要求。當前,檢察工作面臨的形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發展,人民民眾的民主意識、法治意識、權利意識、監督意識不斷增強,對司法公正不斷提出新要求、新期待。二是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加之網路、微博等新興媒體的快速發展,執法面臨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日益加大。三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建成以後,法律實施成為最突出的問題。檢察機關既要履行好法律監督的職責,還要保證自身嚴格守法。四是檢察機關自身仍然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難究等現象,一旦管理不到位,發生問題,很容易被外界聚焦、關注,給檢察機關帶來負面影響。檢察機關要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必須從多個方面入手,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和公信力,其中,強化自身監督、加強對執法辦案活動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途徑。
在以往的工作實踐中,檢察機關形成了主要由各業務部門自我管理、分散管理的模式,各辦案部門對案件辦理活動負責組織、管理,重大問題提交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這種模式在過去對於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符合當時的時代條件和工作實際。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這種案件辦理與管理不分的管理模式,逐漸暴露出一些弊端,如辦案部門相對偏重對辦案結果的追求和考核,容易忽視過程控制和程式公正;部門之間分工有餘、協調不夠,容易忽視不同部門之間的相互對接與協作,不利於監督合力的形成;部門與檢察長、上級檢察院之間容易產生信息不對稱,影響領導關係的有效落實等。應當說,長期以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都已經意識到加強執法管理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3年即下發了《關於加強案件管理的決定》,很多地方檢察機關也是很早就相繼開始了案件管理機制改革的探索。但從總體上說,檢察機關的案件管理工作仍處於“初級階段”,不夠科學,不盡合理,在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管理方式因人因院不同而各行其是,“一任一風格、一院一模式”,“有管理、無體系”。管理理念落後、管理制度疏漏、管理手段簡單、管理效果不好,已成為制約檢察業務工作持續科學發展的瓶頸。在這種背景下,高檢院決定在全國檢察機關推行案件管理機制改革,建立一種適應檢察工作發展需要、符合執法辦案規律、綜合縱橫兩方面優勢、提高管理監督效果的全新的案件管理機制。曹建明檢察長多次強調,案件管理改革是一項偉大的事業、創新的事業,是近年來檢察機關工作機制中最具革命意義的改革。之所以說是一場革命,是因為它牽一髮而動全身,與其他各項業務工作聯繫密切,在檢察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地位,這項工作開展得好,將對檢察機關的執法觀念、執法行為、執法效果等產生全面而深遠的影響。
具體來講,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有利於規範執法行為,進一步滿足人民民眾對檢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近年來,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強調要深入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促進嚴格公正規範廉潔執法,不斷提升執法公信力和民眾滿意度。曹建明檢察長對落實中央領導指示、加強檢察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也多次作出指示要求。2012年9月,曹建明檢察長在雲南調研時指出,“執法管理是規範執法的重要環節”。好的案件管理機制,可以約束、敦促業務部門規範有序地執法辦案,通過嚴謹合理的規則,為業務活動鋪設高質高效運行的軌道,防止其跑偏。因此,改革案件管理方式、管理手段,有利於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公正廉潔執法,不斷滿足人民民眾的新要求、新期待,提升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二是有利於加強各部門之間的統籌協調,增強監督合力。檢察機關分設不同的業務部門履行不同的職責,在加強內部監督制約的同時,也增加了統籌協調的難度,影響了檢察機關的整體合力。從實踐來看,檢察機關內部的業務工作方式與公安機關、法院內部有著明顯不同,公安機關的刑事犯罪偵查、經濟犯罪偵查、社會治安管理和法院的民事審判、刑事審判、行政審判等主要是按照案件領域劃分的,彼此之間相對獨立,相互交叉、關聯較少,相互影響也較小。而檢察機關的偵查、批捕、起訴、刑事執行監督等主要是按照訴訟流程來劃分的,業務內容相互關聯、訴訟環節前後承繼。檢察業務這種“串聯式”的特點,如果只依靠業務部門自行管理,不僅容易造成彼此之間的不協調,而且一旦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就可能影響到整體工作。設立專門的案件管理部門,通過橫向管理將不同階段的辦案活動連成有機整體,將原有的檢察長和檢委會綜合管理、業務部門負責人直接管理、辦案人員自我管理和上級部門對口指導的管理模式進行整合,能夠加強各部門之間的統籌協調,達到增強監督合力的效果。三是有利於加強檢察一體化,促進決策科學化。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檢察長統一領導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設立案件管理部門,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實現上級檢察院、檢察長對辦案信息的全面、及時、客觀的掌握,能夠為檢察長、上級檢察院巨觀決策、統籌推進執法辦案提供依據,發揮參謀助手的作用,從而有效加強檢察一體化,促進決策科學化。
實踐證明,設立專門的案件管理機構,打破原有的業務部門自我管理和條線分割的模式,對案件進行全程、動態、即時的跟蹤、監督、管理,形成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的監督管理體系,對於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促進公正廉潔執法,提高執法公信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高檢院黨組非常重視通過案件管理機制改革,加強對檢察機關的自身監督。2011年10月28日,經高檢院黨組研究並經中央編辦批准,高檢院正式成立案件管理辦公室,作為正式列編的綜合性業務機構。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3年10月,全國成立案件管理機構的檢察院增加到3200多個,並且基本上都已經按照《規則》和《檢察機關執法工作基本規範》的要求開展工作。同時,高檢院組織研發的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已經完成,上線使用後將大大方便案件管理工作,有效提高管理能力,案件管理工作面臨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
二、刑事訴訟規則關於案件管理的主要內容
《規則》第668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對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實行統一受理、流程監控、案後評查、統計分析、信息查詢、綜合考評等,對辦案期限、辦案程式、辦案質量等進行管理、監督、預警。”從實際來看,刑事訴訟活動中的案件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受理案件和結案審查
受理案件是訴訟活動的開始,是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式。《規則》第七章“案件受理”明確了案件管理部門的受理職責。一是明確規定案件管理部門受理案件的範圍。案件管理部門統一受理下列案件:偵查機關、本院偵查部門、下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申請強制醫療、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提出或者提請抗訴、報請指定管轄等案件。對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其他案件,需要由案件管理部門受理的,可以由案件管理部門受理。這一規定既明確了案件管理部門受理案件的範圍和種類,有利於各級檢察機關正確貫徹執行;又帶有一定的靈活性,為受理範圍的變化留下了發展空間。二是明確規定案件管理部門對案件材料的審查處理。案件管理部門對所接收的案件材料,應當依據移送來的法律文書上所載明的內容,審查是否屬於本院管轄;審查有關案卷材料是否齊備、規範,移送的款項或物品與移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等。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要求移送單位補送或者重新裝訂。對管轄的審查判斷,本質上屬於案件辦理的範疇,應由辦案部門審查案卷內容後作出判斷和決定,案件管理部門對管轄的判斷,一般不查閱案卷,只看移送來的法律文書上所載明的事項就能作出的判斷,如是否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三是明確規定偵查機關、人民法院等向人民檢察院送達的執行回執、裁判文書等法律文書,由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接收。另外,與受理職責相對應,《規則》還規定案件管理部門承擔一定的結案管理職能。辦案部門辦理的案件,辦結後需要向其他單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由案件管理部門審核移送材料是否規範、齊備。
(二)監督管理辦案期限
案件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是對辦案部門遵守辦案程式、辦案期限情況實施監督管理。按照過去的職能分工,對辦案期限、羈押期限的監督,由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及監所檢察部門根據案件所處的訴訟環節分別承擔。《規則》根據案件管理部門的職能定位,明確規定對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的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或者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在偵查羈押期限、辦案期限屆滿前,案件管理部門應向辦案部門進行期限屆滿預警提示。發現超過規定期限的,應依照有關規定提出糾正意見。
(三)對侵害當事人等訴訟權利的行為承擔監督管理職能
《規則》規定,案件管理部門發現辦案部門或者辦案人員侵害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在一些開展案件管理工作較早的地方,最初是在案件評查、綜合考評中對這些情形進行監督管理。隨著案件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案件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辦案部門或者辦案人員未依法保障當事人、辯護人訴訟權利的情形也越來越多,如未依法及時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不及時送達案件文書等。案件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則》要求,對上述情形加強監督,切實履行預警提示和監督糾正職責。
(四)對未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行為承擔監督管理職能
對於檢察機關有關辦案部門未依法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規則》明確賦予案件管理部門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可以對辦案部門提醒督促,以提高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合力。比如,案件管理部門在受理工作中發現公安機關對已經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未移送審查起訴,經研究認為需要監督的,可與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溝通聯繫,提醒督促其履行對偵查機關的監督職責。又如,對於公訴部門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發現公安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重新移送審查起訴的,可以與公訴部門及時溝通,由公訴部門加強法律監督。
(五)監督管理法律文書的使用
案件文書是執法辦案重要節點的反映和體現,加強對執法辦案的管理,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就是加強對案件文書的管理。從目前各地的實踐來看,案件管理部門已經普遍承擔起對本院法律文書的管理工作,但由於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特別是信息化程度不一,各地案件管理部門在文書管理的範圍以及管理方式上存在不同的做法。由於《規則》制定時全國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尚未上線運行,為適應實踐需要和未來的發展變化,當時僅作了原則性規定。統一業務套用系統運行後,文書使用、開具有特定的程式,案管部門只需將文書使用情況作為流程監控、質量管理的一方面工作即可。
(六)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工作的監督管理
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涉及證據的收集、固定,也關係到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規則》明確了案件管理部門在這項工作中的主要職責:一是明確規定案件管理部門對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案件管理部門發現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對構成違法或者嚴重違紀的行為,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今後,案件管理部門要加強與紀檢監察等部門的配合,共同做好對涉案財物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二是明確規定案件管理部門對扣押的涉案物品的保管職責。過去,對涉案財物的監管,有的是通過辦案部門向案件管理部門備案相關文書、單據的方式來實現,有的則採取案管部門直接保管涉案物品的方式。根據調研時各方面的意見,設立案件管理部門後,再要求辦案部門分別到計財部門和案管部門辦理各種保管、管理手續,會造成程式煩瑣,浪費人力物力和時間。因此,《規則》明確規定案件管理部門負責對扣押的涉案物品進行保管,對於有關款項仍應存入財務部門開設的專門賬戶。三是明確規定案管部門與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以及本院辦案部門關於涉案財物移交、保管的工作銜接程式。
(七)接待辯護人、代理人的閱卷、預約等
刑事訴訟法修改後,辯護人尤其是辯護律師在檢察環節的業務範圍擴大,訴訟權利擴充,與檢察機關接觸、交往的頻率將比以前大量增多。為了更好地為辯護人提供便利,同時更好地為各辦案部門服務,有必要建立相對統一的辯護人接待制度。《規則》總結了各地的經驗,明確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有關申請、要求和提交有關書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門應當接收並及時移送相關辦案部門或者與相關辦案部門協調、聯繫。但案件管理部門除安排閱卷等工作外,不直接辦理辯護、代理的具體業務,是否許可會見、聽取辯護人意見等,由辦案部門負責辦理。需要指出的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向檢察機關申訴或者控告的,由控告檢察部門接受和辦理。
案件管理還包括案件評查、統計分析、綜合考評等內容,由於這些管理活動並不直接與刑事訴訟流程相關聯,《規則》中未作規定,這裡也不展開討論。
三、案件管理工作的推進與刑事訴訟規則的貫徹
案件管理機制改革,反映了對檢察工作規律性認識的不斷深化,順應了形勢發展的需求,符合檢察工作實際需要,對於促進檢察機關依法、規範執法辦案,具有積極意義。下一步,各級檢察機關案件管理部門要加強案件管理工作,保障、促進刑事訴訟法和《規則》得以正確貫徹執行。
一是要通過開展案件管理工作,促進和強化檢察機關依法辦案、規範辦案的理念和意識。理念和意識決定工作的態度和作風,案件管理部門要把依法辦案、規範辦案的情況作為流程監控、案件評查以及綜合考評的重要內容,通過監督管理帶動和促進辦案部門、辦案人員牢固樹立依法、規範辦案的理念和意識,增強執行刑事訴訟法和《規則》的自覺性。同時,要積極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日常和專項管理活動,如對貫徹刑事訴訟法和《規則》的情況進行專項評查,增強檢察人員的人權意識、程式意識、證據意識、時效意識、監督意識,做到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並重、全面客觀地收集審查證據和堅決依法排除非法證據並重、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並重、強化法律監督與強化自身監督並重、嚴格公正廉潔執法與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並重。
二是要通過開展案件管理工作,促進檢察機關刑事訴訟工作機制的完善。案件管理部門要通過案件統一受理、流程監控、法律文書管理及涉案款物監管等工作,促進檢察機關刑事訴訟工作機制的健全完善。要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推動和促使建立健全刑事訴訟工作的外部溝通協調機制、內部銜接配合機制、對訴訟監督意見的反饋與保障機制等,如建立規範案件移送、受理、送達的部門銜接機制、案件辦理情況的通報、研討機制、訴訟監督案件辦理情況的反饋機制等,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的內部分工和協作機制,加強對各業務部門和下級檢察院貫徹實施刑事訴訟法情況的了解和掌握,增強工作程式的可操作性。
三是要加強案件管理機制建設,為正確實施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和《規則》提供有力保障。要加強案件管理機制特別是質量管理機制建設,保障刑事訴訟法得以正確實施。一要加強案件評查機制建設,建立重點評查、專項評查與個案評查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對業務部門或者下級院執行刑事訴訟法情況的評價核查。如可以選擇對撤銷案件、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法院判決無罪等具有代表性的案件進行評查。二要加強業務分析研判機制建設,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情況和運行態勢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及時發現普遍性、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意見和對策建議。三要健全完善綜合業務考評機制。科學設定業務考評體系,科學運用考評結果,引導和促進辦案部門和人員依法辦案,形成正確的工作導向。
最後,在案件管理工作中要注意監督的方式方法。案件管理部門發現辦案部門或者辦案人員違法辦案的,應當及時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監督糾正的方式方法有多種,可以進行口頭糾正,也可以發案件流程監控通知書,必要時還可以與部門負責人溝通、向檢察長報告等。但在實踐中,案件管理部門要注意運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履行職責,既要敢於監督管理,又要善於監督管理;要善於運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履行職責,特別是要善於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各種方式方法,選擇能夠達到最佳效果的方式方法來實施監督管理,不能機械僵化。在具體工作中,案件管理部門還要把流程管理與質量管理緊密結合起來,加強動態監控,及時發現和督促、糾正辦案中存在的違法情形,實現事前、事中、事後的全程監督,不斷促進辦案質量的提高。
總之,案件管理工作與刑事訴訟活動密切相關,刑事訴訟法及《規則》的修改完善,對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為案件管理工作注入了新的內容,提供了歷史性的發展機遇。各級案件管理部門既要在自身工作中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規則》的各項規定,又要通過加強案件管理工作,促進和保障刑事訴訟法及《規則》在整個檢察機關得到切實的貫徹執行。同時,要以此為契機,不斷加強研究,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推動案件管理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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