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統戰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法務部關於抓緊複查處理政法機關經辦的冤假錯案的通知》在1986.05.24由中組部, 中央統戰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統戰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法務部關於抓緊複查處理政法機關經辦的冤假錯案的通知
- 頒布單位:中組部, 中央統戰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
- 頒布時間:1986.05.24
- 實施時間:1986.05.2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統戰部,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國政法機關對所經辦的案件進行了大規模的複查,平反糾正了大量冤假錯案,特別是在落實黨的幹部政策、知識分子政策、統戰政策和僑務政策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展很不平衡。有些地區對中辦發〔1983〕9號、〔1984〕32號檔案貫徹不夠得力,工作較被動,因而還有一定數量的冤假錯案沒有得到平反糾正。按照中央關於在黨的十三大召開以前基本完成落實政策任務的要求,各級政法機關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進一步抓緊抓好經辦案件的複查工作,確保把“文化大革命”中和“文化大革命”以前處理錯了的案件實事求是地糾正過來。
一、各級政法機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辦發〔1983〕9號檔案和中辦發〔1984〕32號檔案,切實執行中辦發〔1986〕6號檔案,總結前段工作經驗,找出存在的主要問題,進一步提高認識,克服鬆勁、厭倦情緒,採取有力措施,抓緊複查平反工作。凡是本人和親屬提出申訴的,或公檢法司機關發現可能是冤假錯案的,特別是有關部門提出需要複查的,都應列入複查範圍,逐案複查落實,如期完成複查任務。
二、複查平反冤假錯案,要繼續解放思想,清除“左”的思想影響,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對過去確實搞錯了的案件,不論是哪一級組織決定的,不管是什麼人批准的,都要堅決平反糾正。對因一般政治歷史問題或一般違法行為而被錯捕錯判的,或雖有比較嚴重的政治歷史問題但不應以反革命罪判處的,均應實事求是地予以糾正。對有些案件從原判案卷中就可以判斷屬於一般錯誤言行,構不成犯罪的,應及時予以改正,不必再去做繁瑣的查證工作。對一些雖經複查仍維持原判的案件,但本人一再提出申訴,經審查又發現主要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要重新查證,不要草率作出結論。在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和嚴重經濟犯罪中辦理的案件,已發現辦錯了的,也應隨時予以糾正。
三、政法機關內部要協調行動,並主動與組織、人事、統戰、僑務、民政等部門加強聯繫。凡是在落實幹部政策、知識分子政策以及統戰、僑務政策過程中,提出來需要複查的案件,要相互協商配合,儘快安排複查。有些案件在複查過程中可同原單位和有關部門協商,一起查證重要事實,討論處理意見,落實善後工作措施。原來有工作的落實政策對象,改正、平反後一般由原單位妥善安置。善後工作的措施沒有落實之前,勞改單位繼續負責安排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政法機關要嚴格執法,對已經決定平反糾正的冤假錯案,不應因怕善後工作跟不上,而遲遲不予宣布。
四、複查平反冤假錯案工作,政策性強,情況複雜,涉及面廣,各級政法部門要依靠黨委,積極主動請示匯報,並責成一位主要負責同志來主管這項工作,加強業務指導。當前急需解決的是任務繁重與力量不足這一突出矛盾,各級組織部門要幫助政法機關組織一個複查案件的臨時班子,調集與複查任務相適應的力量,保證善始善終地完成這項工作。
司法檔案(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