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厲打擊走私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厲打擊走私犯罪活動的通知》是199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通知類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厲打擊走私犯罪活動的通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1996-04-25
  • 生效日期:1996-04-25
  • 發布文號:高檢發[1996]12號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厲打擊走私犯罪活動的通知
(高檢發〔1996〕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黨中央、國務院對反走私鬥爭非常重視,最近又一次召開了全國打擊走私工作會議,分析了鬥爭的形勢,指出下一步的反走私工作必須按照中央關於整頓經濟秩序和嚴厲打擊經濟犯罪的要求,抓住重點,實行反走私領導責任制,組織嚴打行動,嚴肅查處大案要案,加強綜合治理,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反走私鬥爭已取得的成果,實現反走私鬥爭形勢的明顯好轉。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貫徹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把嚴厲打擊走私犯罪活動作為當前檢察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抓緊抓好。
一、認清形勢,進一步提高對反走私鬥爭重要性的認識。經過近幾年的嚴厲打擊和綜合治理,反走私鬥爭取得顯著成效,目前多數地區鬥爭形勢有所好轉,但少數地區的走私活動情況嚴重,屢禁不止,形勢還很嚴峻。突出表現在局部海域走私活動猖獗;一些市場私貨交易仍具規模;生產性原材料走私案值大幅度上升,香菸、汽車、機車(及其零配件)仍為走私重點物品;進出口貨運渠道走私嚴重;武力抗拒緝私和暴力哄搶私貨事件呈上升趨勢。反走私任務仍很艱巨。走私活動的泛濫,造成巨額稅金流失;破壞公平、公正、公開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增加企業深化改革中的困難,嚴重威脅我國民族工業的生存和發展;腐蝕人們的思想,敗壞社會風氣,滋生腐敗現象。在有些地方,走私助長了地方主義、分散主義傾向,破壞國家政令的統一,這不僅是經濟問題,而且是政治問題。因此,當前的反走私鬥爭不僅是一場經濟鬥爭,而且是一場嚴肅的政治鬥爭,是反腐敗鬥爭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新時期加強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檢察機關要從政治上,從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認識反走私鬥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抓好反走私鬥爭的政治責任感,堅持常抓不懈,對走私犯罪活動露頭就打,堅決把一些地方走私活動蔓延的勢頭遏制住。
二、突出重點,加強配合,嚴肅查處走私犯罪大案要案。各級檢察機關要積極參與各級黨委和政府組織的專項鬥爭和統一行動,加強與公安、法院、海關、工商等部門的配合,嚴厲打擊各種走私犯罪活動。近期要排出一批案值巨大、危害嚴重、內外勾結、影響惡劣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以及武裝掩護、暴力抗拒緝私的惡性案件,組織專門力量查辦;要加大對生產性原材料、香菸、汽車和機電產品走私犯罪的打擊力度;沿海省、區的檢察機關,要重點打擊局部海域、水域的走私犯罪活動。嚴格依照我國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的規定,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要依法嚴查嚴辦。
三、堅決糾正對走私犯罪以罰代刑、打擊不力的問題。走私犯罪以罰代刑、打擊不力,是當前走私活動屢禁不絕的一個重要原因。各級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加強對走私案件的追捕、追訴和抗訴工作,防止出現遺漏罪犯、罪行及重罪輕判等打擊不力的問題。凡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走私的重大案件,有關部門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的,有關檢察院可報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直接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要注意查辦國家工作人員在走私活動中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犯罪案件,對與走私犯罪分子內外勾結,掩護、包庇、縱容走私行為的內部人員,要堅決繩之以法。
四、加強對查辦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的領導和指揮、協調。上級檢察院對走私大案要案,特別是那些影響大、難度大,也引起社會普遍關注的案件,要及時指揮督辦,對跨地區的案件,要搞好協調工作。各級檢察機關的領導對本地區的重大走私案件,要做到心中有數,拿出一定時間和精力,親自督辦。省級檢察院要把排查出的重點案件,在5月底之前報高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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