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嚴肅懲處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走私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嚴肅懲處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走私犯罪活動的通知》在1986.06.27由最高法院, 最高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嚴肅懲處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走私犯罪活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6年06月27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6月27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最高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鐵路運輸檢察院:
當前,有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為了牟取暴利,置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於不顧,進行走私違法犯罪活動,而且往往數額特別巨大,嚴重危害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因此,對情節嚴重的走私行為,構成犯罪的,必須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此,特通知如下:
對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進行走私的案件,當前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5年7月18日《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中,關於處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投機倒把案件的有關規定辦理,即走私數額特別巨大(走私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以上通知,希遵照執行。在執行中發現有何問題及意見,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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