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厲打擊走私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厲打擊走私犯罪活動的通知》在1993.08.2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厲打擊走私犯罪活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3年08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8月2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
黨中央、國務院對打擊走私犯罪活動極為重視,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決策,最近召開了全國打擊走私工作會議。“兩高”黨組就嚴厲打擊走私犯罪活動給黨中央寫了報告,這個報告已經黨中央同意,並由中共中央辦公廳予以轉發。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堅決嚴肅地貫徹好全國打擊走私工作會議和中辦發〔1993〕11號檔案精神,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採取果斷措施,依法嚴懲一批走私犯罪分子,堅決剎住走私犯罪活動發展蔓延的勢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認識,積極參加打擊走私聯合行動。各級檢察、審判機關要認真組織全體檢察、審判人員學習領會黨中央關於嚴厲打擊走私活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堅定不移地貫徹“兩手抓,兩手硬”的方針,充分認識當前走私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正確分析反走私鬥爭的艱巨性和複雜性,深刻領會依法嚴厲打擊走私犯罪活動,對於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鞏固人民政權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抓好反走私鬥爭的政治責任感,在黨委、政府的領導和部署下,積極參加打擊走私聯合行動。在履行檢察、審判職責的過程中,要以黨和國家的大局為重,堅決排除地方保護、部門利益和行業腐敗行徑的干擾,嚴格執法,秉公辦案,切實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打擊不力的現象。
二、嚴格執法,重點查辦單位走私犯罪案件。在檢察、審判工作中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對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犯走私罪的,要依法對單位判處罰金,判處沒收走私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和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決不允許以罰代稅、以罰代刑。對已作罰沒處理、黨政紀處理的單位走私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和中辦發〔1993〕11號檔案的規定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交由人民法院審判。在檢察、審判工作中遇有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等干擾秉公執法和依法審判的,要及時向黨委報告。對於國家工作人員,無論是否司法人員,利用職務包庇、窩藏走私犯罪分子,隱瞞、掩飾他們的犯罪事實的;對走私犯罪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處理,或者因受阻撓而不履行法律所規定的追究職責的;對犯罪人員和犯罪事實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員或者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報案和不如實作證的;以及貪污、受賄的,執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要堅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從嚴懲處。對其中不構成犯罪的,也應建議主管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三、狠抓辦案,突出查處大案要案。各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積極行動起來,加強同公安機關、海關等部門的密切配合,協同動作,抓緊查處一批走私大案要案。檢察機關要堅持提前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預審活動,並及時向人民法院通報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情況;審判機關要提前了解案情,覆核證據。各地特別是沿海、沿邊地區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可從實際出發,抓緊起訴一批、審判一批大案要案,並有計畫地集中公開宣判一批大案要案,以震懾犯罪、鼓舞民眾。在工作中,要堅持基本犯罪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原則,不允許互相推諉、貽誤工作。
四、堅持從嚴從重方針,嚴厲懲處走私犯罪分子。為迅速扭轉走私犯罪活動猖獗的局面,剎住其發展蔓延的勢頭,必須堅持從嚴從重的方針,否則鎮不住,治不了。對走私犯罪分子該逮捕的要及時逮捕,該起訴的要抓緊起訴,該重判的必須重判,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殺掉。對免訴、免刑、緩刑要從嚴掌握,不得超越法律規定從輕處罰,更不準違法減輕處罰。
五、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反走私不僅是一場經濟鬥爭,而且是一場嚴肅的政治鬥爭,是反腐敗鬥爭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新時期加強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領導同志務必高度重視、身體力行,精心組織、精心指揮。各級領導都要親自抓大案要案,組織得力幹部承辦案件。上級檢察和審判機關要加強領導和監督,下級檢察、審判機關在工作中遇有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並切實把集中打擊和綜合治理結合起來,把猖獗的走私勢頭打下去,為奪取反走私鬥爭的勝利盡職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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