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嚴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嚴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通知》在1995.03.2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嚴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5年03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3月2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近年來,國家十分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從立法、司法、執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級檢察機關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在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活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也應該看到,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意識還較為薄弱,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大量存在,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活動需進一步加強。最高人民檢察院於今年(1995年)1月11日下發了《關於依法嚴肅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的通知》。最近,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附後),決定將今年(1995年)1月1日開始的智慧財產權重點執法期延長到8月31日,集中力量在全國範圍內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宣傳教育和法律實施。為配合這次行動,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工作自覺性。智慧財產權制度對於推動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發展有著重要意義。保護智慧財產權是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組成部分,是促進科學、技術和文化事業繁榮發展,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需要。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是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與世界經濟接軌的基本要求。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侵犯了智慧財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影響我國對外貿易關係的發展。各級檢察機關要把嚴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活動作為服務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方面,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力求通過這次集中打擊,有效地遏制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犯罪活動。
二、抓住重點,加大查處力度。各級檢察機關要同文化、新聞出版、工商、海關、公安、法院等部門加強聯繫,密切配合,充分利用重點執法期這一有利時機,對《通知》中確定的音像製品、書刊和計算機軟體盜版盜印犯罪活動、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假冒侵權、專利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犯罪等方面的重點案件和侵權產品的生產地、集散地和銷售點加強查處。對於正在辦理的案件,要快偵快結,快捕快訴,加強出庭公訴工作,提高執法水平。
三、嚴格執法,強化法律監督。各級檢察機關要加強智慧財產權意識,掌握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並嚴格執行。對於其他機關有罪不究、以罰代刑、重罪輕判的,要敢於行使法律監督職權,依法監督;在辦案過程中,要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正確掌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堅決杜絕違法插手經濟糾紛,防止推諉扯皮和越權辦案。
四、各級檢察機關在查辦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過程中,要注意選擇典型案例,通過各種新聞媒介公開報導,廣泛深入地宣傳檢察機關打擊犯罪活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成果,揭露犯罪,震懾犯罪,鼓勵舉報,弘揚法制,提高廣大人民民眾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意識,並向國際社會表明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得到了有效的貫徹實施。
五、上級檢察機關要及時掌握情況,加強對下級檢察機關查辦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必要時要直接組織指揮查辦。
重點執法期以後,各級人民檢察院仍應當根據本《通知》精神,做好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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