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厲打擊走私、騙匯等犯罪活動的通知

《關於嚴厲打擊走私、騙匯等犯罪活動的通知》在1998.10.08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嚴厲打擊走私、騙匯等犯罪活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8年10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0月08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按照江澤民總書記關於打擊走私和反腐敗問題的重要講話精神以及全國檢察長座談會的部署,各級檢察機關要把打擊走私、騙匯等犯罪活動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集中力量批捕、起訴一批大案要案。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履行檢察職能,做好批捕起訴工作。各級檢察機關都要積極投入到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反走私聯合行動和專項鬥爭中去,做到決心大,行動快,措施硬,懲治嚴。嚴厲打擊走私犯罪和騙匯等犯罪活動,堅持查辦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走私護私、騙匯活動,構成貪污賄賂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職務犯罪案件。走私、騙匯犯罪猖獗地區的檢察機關,要把反走私鬥爭作為當前第一位工作來抓,組織力量,集中精力,抓緊查辦一批,批捕起訴一批,切實體現從重從快精神。
二、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加強信息統計工作。根據中政委每周匯報的要求,各省級檢察院對批捕、起訴走私、騙匯等犯罪案件以及查辦相關的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法院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重大案件的情況(包括犯罪嫌疑人姓名、所在單位、立案時間、涉案金額、主要案情、查辦情況等)、查辦案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每周二前報告高檢院辦公廳。對辦案中發現的涉及檢察機關及其所辦公司工作人員參與走私、騙匯犯罪活動的,在嚴肅查處的同時,要逐件將具體情況及時報告高檢院。
三、在打擊走私、騙匯等犯罪活動中,上級檢察院要加強領導。對辦案工作要加強指導和協調,重點案件要加強具體指導和督辦工作。對辦案任務重的地區要派人下去指導,並參與查辦和督辦。需要高檢院協調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案件,要立即報告,及時協調,涉案地區檢察機關要通力協作。
四、辦案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委報告,主動爭取黨委領導。要與公安、海關、法院等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動作,形成打擊走私、騙匯犯罪活動的合力和聲勢。
1998年10月08日
司法解釋(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