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規範涉港澳個案協查工作的通知》在2000.04.1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規範涉港澳個案協查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0.04.12
- 實施時間:2000.04.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加強內地檢察機關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個案協查工作,規範工作程式,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需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協助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逐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批。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辦理的案件需請內地有關檢察機關協助的,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個案協助查辦公室聯繫。
二、內地檢察機關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協助代為調查取證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報告應附詳細調查提綱;確需派員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個案協查的,應將擬赴港澳人員的姓名、職務一併附上。
三、內地檢察機關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代為調查取證時,經審批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個案協查辦公室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聯繫落實。需派員赴港、澳調查取證時,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個案協查辦公室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聯繫,並派員指導,或者委託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協助。赴港、澳調查取證人員,持最高人民檢察院批件在當地外事部門辦理赴港、澳通行證。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個案協查辦公室負責個案協查日常工作,對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報送的個案協查報告要及時辦理,並徵求有關業務部門意見,報主管檢察長審批。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指定一名副檢察長主管個案協查工作,同時確定政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檢察人員負責個案協查日常工作,並將名單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個案協查辦公室備案。
六、過去有關個案協查工作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