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統一全省檢察機關思想和行動,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研究制定全省檢察工作方針、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照法律規定對由省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五)對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六)負責應由省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負責應由省檢察院承辦的提起公益訴訟工作,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提起公益訴訟工作。
(八)負責審查死刑第二審案件和派員出席第二審法庭,對人民法院第二審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九)對市級檢察院提請核准追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並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追訴。
(十)負責應由省檢察院承辦的對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十一)受理向省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檢察工作。
(十二)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或撤銷錯誤決定。
(十三)對屬於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提出司法解釋建議。
(十四)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十五)負責我省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以及省政協委員、省人民檢察院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組織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全省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省委主管部門管理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組織、指導全省檢察機關教育培訓工作。
(十七)協同省委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市級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太原鐵路運輸檢察分院領導班子成員。協同市級黨委管理和考核市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十八)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
(十九)規劃和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二十)組織全省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合作,承辦國際司法協助以及與港澳台地區的司法互助聯繫,辦理涉港澳刑事個案協查工作。
(二十一)其他應當由省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歷史沿革
山西的人民檢察史發端於抗日戰爭時期。
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依託山西創建了晉察冀、晉綏、晉冀魯豫三大抗日根據地,並分別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權。晉察冀和晉冀魯豫實行法檢合署辦公,檢察機構獨立行使職權,受邊區政府領導。 1943年2月4日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公布施行的《晉察冀邊區法院組織條例》規定,“各級法院各設首席檢察官1人,檢察官若干人,並得以各該管轄區之地方行政官任首席檢察官。縣司法處設檢察官1人由縣長兼理之”。檢察官的職權主要是: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1941年10月15日,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公布施行的《晉冀魯豫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規定,邊區高等法院設檢察處,檢察處設檢察長一人、檢察員若干人,由邊區高等法院院長呈請邊區政府任命,獨立行使檢察職權。晉綏抗日據地沒有建立單獨的檢察制度,檢察工作由各級負責人兼理。解放戰爭時期,各解放區基本沿襲了原有的檢察制度。革命根據地的時期的檢察制度,受歷史條件的限制,在組織、業務建設上都很不健全,但是它的產生和發展,對於打擊敵人、保護人民、鞏固革命政權、支援革命戰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揭開了人民檢察歷史的新篇章。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的規定和《各級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草案)》,山西省人民檢察署於1950年5月1日在太原市首義街(今五一路)上官巷二號正式成立,與省公安廳合署辦公。同年底,省人民檢察署專職人員增至13人,其中副檢察長2名(即康洛和金長庚),檢察員4名,助理檢察員5名,一般工作人員2名。
1951年省人民檢察署遷至太原市府西街,內設二處一室,即政法監督處、財經監督處和辦公室。
1952年10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任命傅貫一為省人民檢察署檢察長,免去程穀梁兼任的省人民檢察署檢察長的職務。
1954年8月18日,省人民檢察署調整內設機構,設四處一室:即一般監督處、偵訊與偵訊監督處、審判監督處、人事處和辦公室。
省人民檢察署成立後,按照最高人民檢察署和省人民政府的指示,全省開始有計畫有重點的建立市、縣、工礦區檢察署。
1951年全省共建立50個檢察署,即省檢察署1個,市檢察署1個(太原),檢察分署5個(長治、榆次、運城、忻縣、臨汾),縣檢察署43個。
1952年根據政務院關於精簡機構的通知精神,每個專署只保留了兩個縣署,到同年11底全省檢察署總數減至18個。1
952察哈爾省撤銷後,原雁北13縣和大同市劃歸山西,增加了大同市檢察署和大同、左雲、右玉縣檢察署。
1953年1月4日陽泉市檢察署成立。
1953年10月成立雁北檢察分署,至此全省各級檢察署合計24個166人。
1953年全省檢察機關共查處貪污案276件。1953年和1954年共查處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案件1528件。如臨汾縣南席村革命烈屬張三元被陷害致死後,山西省檢察機關在最高人民檢察署的支持下,將其平反昭雪。此案辦結後,受到了毛澤東主席的表揚。
從1952年6月至1956年8月,全省檢察機關還抽調幹部,用了四年的時間,對在太原關押的136名日籍戰爭犯罪分子的罪行進行了大量、細緻、認真的偵訊取證工作,圓滿完成了偵查任務。
1954年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頒布實施後,同年12月全省各級人民檢察署更名為人民檢察院。檢察機構從重點建設階段過渡到全面建設階段。
1956年全省三級檢察院全部建立,共有檢察人員1099人。
1955年1月3日省人民檢察院遷址到太原市按司街2號(現鐘樓街45號)辦公。同年4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批准任命金長庚為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免去傅貫一的山西省人民檢察署檢察長職務。1956省人民檢察院增至111人,內設七處一室:一般監督處、偵查處、偵查監督處、審判監督處、勞改監督處、申訴處、人事處和辦公室。後受左傾思想的影響和形勢的變化,內設機構及其名稱多次調整或變更。
1958年由原來的七處一室減為三處二室:即反革命案件檢察處、普通刑事案件檢察處、勞改監所檢察處、研究室和秘書室。
1960年12月反革命案件檢察處改為刑事案件檢察處,普通刑事案件檢察處改為社會改造檢察處;
1961年7月1日設辦公室和人事行政處,撤銷研究室和秘書室,同年12月將原刑事案件檢察處、社會改造檢察處合併,恢復申訴處;
1963年12月將刑事案件檢察處改為偵查審判監督處,勞改社改檢察處改監所勞改監督處,申訴自偵刑事案件檢察處改為檢察嚴重違法案件處。全省檢察人員的總數從1957年上半年最多時的1143人降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的798人。
1957年夏反右爭開始後至1959年,受“左”傾的思想干擾,全省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受到嚴重削弱。
1958年“大躍進”中,許多專區和縣兩級公安、檢察、法院合併為“政法公安部”,檢察機構大量減少,到1959年全省各級檢察院僅存60個,減少盡一半。
1962年初全省各級檢察院相繼恢復。
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全省各級檢察機關先後受到嚴重衝擊。
1967年2月,“山西省無產階級專政委員會”成立,取代了山西省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全省檢察工作被迫中斷。 1975年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的職權由公安機關行使,從法律上確認了檢察機關被徹底砸爛的事實。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重新設定人民檢察院。同年6月9日經中共山西省委研究決定,山西省人民檢察院重新建立,由李景文同志任代理檢察長。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批准任命李景文為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978年12月5日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在太原市鐘樓街55號正式對外辦公,內設四處一室:即一處、二處、三處、政治處、辦公室。一處負責批捕起訴,二處負責同違法亂紀作鬥爭,三處負責勞改檢察。
1979年12月底全省各級檢察院均已建立辦公,配備檢察人員1600多名。
1980年7月1日山西省人民檢察院調整內設機構,將原一處、二處、三處、政治處分別改為刑事檢察處、法紀檢察處、監所檢察處、人事處,增設信訪處,同年10月7日增設行政處。
1981年增設經濟檢察處和研究室,將信訪處改為控告申訴檢察處。
1982年3月8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批准免去李景文的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任命李希曾為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批准任命劉硯青為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983年9月26日省人民檢察院增設技術處。
1984年5月1日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現職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陸續穿著重統一檢察制服。
1987年8月4日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從太原市街45號遷至平陽路47號(後改為179號)新址辦公。
1988年3月12日劉硯青檢察長任期屆滿,經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批准任命扆耀光為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同年9月2日省人民檢察院撤銷刑事檢察處,成立刑事偵查檢察處和刑事審判檢察處,增設民事行政檢察處和編志辦公室。
1989年8月28日設立幹部教育處。
1990年1月成立反貪污賄賂工作局(同年3月1日舉行掛牌儀式正式辦公)和政治部,撤銷原經濟檢察處和人事處。同年6月設立監察室。
1993年12月14日省人民檢察院增設立法警辦公室。
1995年6月增設刑事賠償辦公室與控告申訴檢察處合署辦公,同年8月至10月,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將原派駐在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各類檢察室共453個全部撤銷。1997年撤銷了全省稅務檢察室。1997年7月省人民檢察院刑事偵查檢察處更名為審查批捕處,刑事審判檢察處更名為審查起訴處,反貪污賄賂工作局更名為反貪污賄賂局,監察室更名為監察處,老幹部處更名為離退休幹部處。
2005年6月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處更名為反瀆職侵權局。
2006年3月成立人民監督員辦公室。
2006年8月,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公訴處更名為公訴一處,並分設了以辦理死刑二審案件為主要職責的公訴二處。
部門設定
辦公室
政治部
偵查監督一處
偵查監督二處
公訴一處
公訴二處、公訴三處
反貪污賄賂局
反瀆職侵權局
案件管理中心
監所檢察處
民事行政檢察處
駐省看守所檢察室
控告檢察處
刑事申訴檢察處
職務犯罪預防處
法律政策研究室
人民監督員辦公室
紀檢組、監察處
法警總隊
檢察技術處
計畫財務裝備處
外事接待處
機關黨委
離退休人員管理處
檢察技術鑑定研究中心
檢察官培訓學院
機關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