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清理和糾正案件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清理和糾正案件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在2001.01.2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清理和糾正案件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1年01月21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1月2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兩年來,全國檢察機關通過採取專項治理、分級督辦等一系列措施,集中清理和糾正了一大批超期羈押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超期羈押的現象在大多數地方得到了比較有效的遏制,一些長期超期、久押不決的案件得到了有效的解決。但是,目前一些地方的超期羈押現象仍較為嚴重,有的地方“前清後超”、“邊清邊超”的問題突出,個別嚴重的超期羈押積案仍未得到解決。為鞏固前一階段糾正超期羈押工作的成果,進一步清理糾正積存的超期羈押案件,有效防止新的超期羈押問題,特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對糾正超期羈押案件工作的領導。各級檢察機關特別是各級院領導要高度重視糾正超期羈押工作,從講政治、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高度,從推進依法治國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徹底轉變重實體、輕程式的執法觀念,把糾正超期羈押工作作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要切實加強對糾正超期羈押工作的領導,實行分級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上級機關要加強指導、督促,對超期羈押糾正不力的地區要派員指導督促,限期糾正。要加強駐看守所檢察工作,逐步完善監督機制。各級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要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駐所檢察要做到人員、工作條件、工作制度、監督任務“四落實”,把對超期羈押問題的監督落到實處。對多次發生嚴重超期羈押、糾正不力,構成違紀的,要追究駐所檢察人員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全面掌握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清理和糾正超期羈押的工作。各級檢察機關要對本地超期羈押的案件和人數進行認真清理,摸清底數,掌握案件訴訟過程及超期原因。對本級院負責監督糾正的超期羈押案件及案件超期的基本情況要在2001年2月底以前摸底完畢,並呈報上一級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備案。根據超期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加大監督的力度。要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在刑事拘留、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環節存在的超期羈押問題進行全面清理,2001年6月底以前要全部糾正。
三、繼續加強對超期羈押重點案件的督辦工作。對各級領導、人大代表交辦的超期羈押案件和嚴重的超期羈押案件要重點督辦。對超期或久押不決8年以上、5年以上、3年以上的案件,分別由高檢院、省級院、分州市院負責,一件一件地督促糾正。對近期清理髮現的68件86人超期羈押或久押不決5年以上的案件,有關省級檢察機關領導要親自抓,一件一件地解決,切實依法糾正,在2001年6月底以前要全部糾正完畢,高檢院將派出工作組進行檢查。在清理糾正超期羈押案件過程中,要積極爭取地方黨委、人大的領導和支持,特別是對於一些重大疑難、認識不一致而久拖不決的案件,可以專題報告黨委、人大、政法委、促進問題的積極解決。
四、建立和完善監督糾正超期羈押工作機制。各地檢察機關要嚴格執行“兩高一部”聯合會簽下發的《關於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換押制度的通知》,保證換押制度的落實;積極推動建立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從源頭上遏制超期羈押的發生;認真探索建立檢察機關糾正和防止超期羈押的內部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大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在有條件的地區要充分發揮計算機系統在看守所檢察羈押期限管理中的自動報警功能,完善監督管理和預防制度,不斷推動監督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五、請各省級院於2001年7月底以前將本省檢察機關辦理案件各訴訟環節超期羈押和本省超期羈押全面情況及超期羈押5年以上案件的清理糾正情況專題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
200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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