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清理和糾正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案件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問題的通知

《關於清理和糾正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案件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問題的通知》在1998.06.0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清理和糾正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案件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8.06.05
  • 實施時間:1998.06.0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目前,檢察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問題比較突出,這是執法違法,必須高度重視,堅決糾正。為了保護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檢察機關的聲譽,各級檢察機關要提高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期限規定的自覺性,把清理和糾正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問題作為這次集中教育整頓和執法大檢查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抓緊抓好,務必取得實效。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檢察機關要在今年6、7月份對本院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逐案進行研究,分別不同情況,迅速依法作出處理。對應該改變強制措施的,要立即改變強制措施,對應作撤案處理的,要立即撤案放人。
二、對犯罪嫌疑人已經採取逮捕強制措施的案件,要集中力量抓緊偵查,在法定期限內辦結。對於在法定期限內確實難以辦結的案件,要堅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改變強制措施。
三、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不得變相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規定的,不得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羈押期限與審查起訴羈押期限不得互相借用,不得濫用補充偵查延長羈押期限。
四、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逮捕以及移送審查起訴的,有關業務部門應將決定書副本抄送監所檢察部門,監所檢察部門發現本院有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同時報告主管檢察長;發現上級檢察機關或異地檢察機關辦理案件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經主管檢察長批准後,應及時向上級檢察機關或異地檢察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各級檢察機關的領導要高度重視這些意見,嚴肅認真糾正。
五、上級檢察機關發現下級檢察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時,要依法予以糾正,下級檢察機關要將糾正的結果報告上級檢察機關。檢察長發現本院承辦的案件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的,要立即決定或召開檢察委員會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
六、對違法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經上級檢察機關或監所檢察部門提出糾正意見後在1個月內不糾正的,或造成被羈押人傷殘、死亡等嚴重後果的,要按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違法辦案、瀆職失職若干行為的紀律處分辦法》第6條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要在8月上旬將清理和糾正直接受理偵查案件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問題的情況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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