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切實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切實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在1993.09.0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切實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 頒布時間:1993.09.03
  • 實施時間:1993.09.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
近年來,有些地方的看守所超期羈押人犯問題比較突出。羈押人犯是一種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嚴厲強制措施。我國法律對辦理刑事案件羈押人犯的條件、期限作了嚴格規定。超期羈押人犯嚴重地損害國家法律的尊嚴,侵犯人犯的合法權益,也影響看守所的監管秩序。各級政法機關要把防止和解決超期羈押問題提高到維護法制和保障人權的高度來認識,把是否按法定期限辦案作為是否嚴格執法的重要問題來抓,要糾正重實體法輕程式法的錯誤傾向。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把好逮捕人犯關。一些久押不決的案件,往往是在逮捕人犯時把關不嚴,甚至以捕代偵,先捕後偵,結果將人犯逮捕後,在法定期限內基本事實查不清,主要證據收集不到,不能起訴判刑,造成超期羈押。因此,各級辦案單位在決定、批准逮捕人犯時,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條件,嚴格審查,把好逮捕關。對於錯捕的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及時予以糾正。
二、對於人犯在押的案件,要組織力量抓緊辦理,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中有關辦案期限規定辦結;在法定期限內確實難以辦結的案件,要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變更強制措施。
三、對於複雜、疑難和重大案件,要堅持“兩個基本”的原則,採取果斷措施進行處理。對於犯有數罪的案犯,其主要罪行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的,應對其主要罪行起訴、判刑;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或從犯在逃,在押犯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的,應對在押犯起訴、判刑;對於政法部門之間有爭議的案件,通過協商和政法委協調意見仍不一致的,按各自職權依法處理,該撤案的撤案,該複議覆核的複議覆核,該免訴的免訴,該起訴的起訴,該判決的判決,該抗訴的抗訴。一定不要因為部分團伙犯罪成員在逃或部分犯罪事實一時無法查清而久拖不決。
四、看守所對不符合《看守所條例》規定的收押條件的人犯,不予收押;對人犯的法定羈押期限即將期滿而案件又尚未審理終結的,應當及時通知辦案單位迅速辦結;對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應當報告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要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加強對羈押人犯工作的檢察,對超期羈押的案件,要及時向辦案單位提出糾正意見。各辦案單位接到人民檢察院糾正超期羈押通知後,要及時研究糾正措施,並將糾正情況或其他有關情況向檢察院通報。
五、各單位接到本通知後,要組織力量對本單位超期羈押的案件進行一次清理,根據上述精神,逐案作出處理,並於今年年底前,將清查處理情況分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報告。
今後,各級檢察機關駐看守所檢察室,每季度要協助看守所對羈押人犯的情況進行一次清理,將超期羈押的情況及時通報各政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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