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加強看守所法律監督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加強看守所法律監督工作的通知》在1999.11.2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加強看守所法律監督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11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1月2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背景介紹,通知內容,

背景介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創建“嚴格執法,文明管理”看守所活動,為提高看守所的監管水平,維護看守所監管秩序的穩定,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一些地方的看守所目前仍存在許多問題,如有的看守所在監管活動中有章不循,執法不嚴,混關混押,違反規定辦理罪犯留所服刑;有的看守所安全防範措施不嚴,以致被監管人脫逃及非常死亡等重大事故時有發生;有的看守所民警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有的看守所民警執法犯法,為不符合條件的罪犯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甚至私放被監管人,等等。此外,有的辦案機關違反羈押期限的有關規定,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被超期羈押的現象仍然存在。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的法律監督措施落實不到位;有的駐看守所檢察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對看守所或辦案機關的違法行為聽之任之,使駐所檢察流於形式;有的執法犯法,與看守所民警一起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等。為儘快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加強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的法律監督工作,保障看守所的監管工作嚴格依法進行,特作如下通知:

通知內容

一、進一步提高對看守所監管工作進行法律監督重要性的認識。看守所工作直接反映公安機關的執法水平,關係黨和政府的形象,對看守所的監管工作進行法律監督十分重要。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進行監督,《看守所條例》規定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監管活動的監督是國家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職責。人民檢察院通過對看守所的法律監督,糾正違法,維護被監管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監管秩序,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在看守工作中的正確實施。因此,各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監管工作進行法律監督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落實措施,互相配合,把對看守所監管工作的法律監督作為不斷提高看守所監管工作水平,保證看守所監管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權威的大事來抓。
二、逐步完善監督機制,保障監督活動順利進行。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監管工作進行法律監督是維護司法公正、保證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的重要方式之一。為做好這項工作,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駐所檢察工作,建立、健全並逐步完善監督機制,使駐所檢察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駐所檢察要做到人員、工作條件、工作制度、監督任務“四落實”,把對看守所的法律監督真正落到實處。
三、加大監督力度,強化監督責任。各級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人員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加大監督力度。對於看守所監管工作中存在的違法問題,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不同的監督措施。對於輕微違法問題,應及時提出口頭糾正意見,並督促糾正;對於嚴重違法問題,經本院檢察長批准後向看守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並抄報其主管機關;對於發生在看守所的民警職務犯罪案件,根據案件管轄分工的有關規定,依法立案查處。同時,各級人民檢察院應強化駐所檢察人員的責任意識,增強其工作責任心,配合看守所做好監管工作。駐所檢察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對於發現的各種違法犯罪問題,必須及時、認真查辦。嚴禁利用職務之便搞權錢交易,徇私舞弊。對於因工作不負責任,未能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問題應該提出糾正意見而不提出糾正意見,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要嚴肅查處,並視情追究有關人員相應的黨紀。政紀及法律責任。
四、加強協作配合,確保監督工作發揮實際效用。各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從維護看守所監管秩序穩定和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大局出發,加強相互之間的銜接、配合。看守所要根據《看守所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的駐所檢察工作給予支持,主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意見應認真研究,及時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人民檢察院。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及時將超期羈押情況報告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發、控告司法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材料,應當及時報請人民檢察院處理。人民檢察院應當協助看守所對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進行清理。發現有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及時向辦案機關提出糾正意見,由辦案機關作出處理後回復人民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和公安機關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聯繫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互通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五、充實駐看守所檢察力量,提高檢察人員素質。加強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的法律監督,是推進看守所監管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建設的重要渠道。目前看守所存在的一些問題,與駐看守所的檢察力量不足,個別檢察人員業務水平不高有一定關係。為改變這種狀況,充分發揮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作用,需要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人民檢察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充實、調整駐看守所的檢察力量,要充實骨幹,清理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同時,要加強檢察人員的業務培訓,將業務培訓工作制度化、長期化,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
各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組織力量,對看守所的監管和法律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並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及時作出處理。執行本通知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199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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